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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滞后不能成为反对给予佘祥林精神损失赔偿的理由/滑力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47:47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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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滞后不能成为反对给予

精神损失赔偿的理由

张丽云 滑力加

随着佘祥林冤案的平反,有关精神损失应不应当赔偿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有人认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给予精神赔偿的规定,因此佘祥林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也有人认为佘祥林蒙冤入狱10多年,仅赔偿物质损失是不够的,应当在赔偿物质损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金。
那么佘祥林究竟应不应该得到精神损失赔偿呢?
当然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佘祥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是于法无据的。
法律没有规定——这的确是一个很好理由。但我们都明白,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的滞后。
但法律又是由谁来制定的?
就我所知,有关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也不是最近才提出的,而早在10多年前就有不少人提出了。
10多年前提出的问题,到今天仍然还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当我们面对一起又一起冤案的昭雪,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和立法者难道不感到汗颜吗?
我们难道不能站在佘祥林的角度去想一想,假如你是佘祥林,你蒙冤入狱10年,对你来说,最大的痛苦又是什么?
一个人被冤枉,那滋味对于没有受到冤枉的人来说,可能是难以想象的。而对于那些曾遭遇过的人则是刻骨铭心的!
我们党从他诞生之日起,就经历过无数的磨难。这其中就包括对自己同志的冤枉甚至是误杀。尤其是在十年文革动乱时期,有多少出生入死为革命事业奉献出自己一生的人,到头来死在自己人手里。这样的教训难道还少吗?
一个孩子受点委屈就可能伤心的大哭,而一个人蒙冤入狱的滋味就更不用说了。
精神损失应不应当赔偿,首先在于看其精神上是否受到损失。而不是看法律有没有这个规定。就佘祥林案来说,佘蒙冤入狱后,首先受到伤害的是什么,难道不是他的精神?他的母亲为什么死的,难道是为物质生活所因?
事实明摆着,对于他们来说,损失首先来自于精神上的伤害,其次才是物质上的损失。
既然是这样,为什么就不能对精神上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呢?
法律没有规定。是的,法律是没有规定。但不能忘记,就是因为法律总是滞后的,才会对滞后的法律进行修改。现在难道不正是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的时候吗?
难道还要继续等待下去吗!
如果继续等待,那么有关精神损失赔偿的话题恐怕又要探讨十年!
佘祥林这十年的精神损失已经是太大了,大的都到了人们不知道该如何去做才能弥补的程度!
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们还在那坐而论之,岂不是给佘祥林那本已痛苦的心上又刺上一刀!
法没有规定,立法者们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去制定。
在法没制定之前,执法者应当实事求是地去解决。
这才是我们应当做的事情!
幸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对此问题明确表示,至于精神赔偿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他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或者是有关其他方面的赔偿提出的要求给予合理公正的判决。
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其实早在十多年前,一些法院就根据一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精神损失这一方面做出一些突破性的工作。事实证明,这些突破性的工作是有益的尝试。
如今是让这尝试得到法律的肯定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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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国家教委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委聘请专家、教授建立理科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
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教学指导组。
第二条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教学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教学指导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主持。
组长所在学校为该教学指导组的主持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学指导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理科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教学指导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理科教育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理科教育全局性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理科教学工作和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的交流,推动、指导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审议和鉴定教学研究和改革的计划、成果;
(三)审议理科教学文件,研究和参与理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研究理科教材建设工作,提出各学科教材建设任务草案,审议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监督理科教材质量;
(五)协助国家教委做好本学科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宣传理科教学的有关政策,沟通国家教委与学校之间的联系。
第五条 教学指导组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专业或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改革,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参加教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相关专业、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草案,参与规划的实施;
(三)开展课程或专业教材的编审、研究、评介等工作;
(四)协助国家教委做好有关的师资培训工作,提出相关专业的师资培训建议。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七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国家教委。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均应支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组的工作。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主持学校和委员、成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委员及成员应主动向校院、系有关领导报告相关的工作,主
动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制定理科教材建设规划,协助组织规划的实施,并负责部分教材的出版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派出编辑人员担任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组的联络员,协助国家教委保持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的经常联系。
第十条 国家教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做得好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进行必要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199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国家教委。



1996年1月25日

民政部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我厅发出《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几个具问题的通知》[(85)民办字第123号]以来,各地向部报送公文的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为部领导进行决策和各业务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机关在受理各地报送的各种公文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报送文件份数过多。有的省市民政厅(局)报送文件时,未按(85)民办字第 123号文件规定的份数报送,通常是份数过多。
二、越级上报。有些地(县)民政部门不经过省(市、区)民政厅(局)而将其请示、报告直接报送民政部。
三、多头报送。同一文件在报送部办公厅的同时,又同时寄给部领导或有关业务司局和处室。这既影响了公文的正常运转程序,又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浪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现再作如下规定:
一、凡各地民政部门须向民政部机关报送的各类文件,均由其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办公室按照《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5)民办字第123号]规定,严格把关,统一报送。非特殊情况, 各地、县民政局不得越级上报;重要信息
,为加快传递,可在报送省(市、区)民政厅(局)的同时,直报民政部。
二、凡报送民政部的文件、简报等材料,直接寄民政部办公厅,不要多头报送部领导或有关业务司局和个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向部机关报送文件的份数,仍按(85)民办字第1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一)凡需要部机关批复的“请示”,一律报送5份;
(二)专项业务工作情况“报告”,一律报送5份;
(三)转发部机关的文件,一律抄报3份;
(四)向所属地、县民政局下发的文件、指示、通知等,一律抄报3份;
(五)综合性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各类“信息”、“简报”,一律报送10份。



199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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