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点体会/陆贵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25:03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点体会

陆贵成


  当前,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正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开展,作为肩负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的检察干警,如何搞好学习实践活动,我以为关键是要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和自身思想实际,努力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一、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思想实际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检察工作也确实存在法律监督能力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不相符合、检察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与人民群众愿望和需求不相适应、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等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这也是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一要进一步打牢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基础。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检察干警自觉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基础、深刻内涵、基本要求和指导意义的认识,增强每一位干警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把服务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要务。三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使检察工作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四要牢固树立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观念。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充分体现法律监督属性,狠抓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五要牢固树立统筹兼顾的观念。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队伍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相得益彰,促进检察工作协调发展。六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着力解决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努力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推进检察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二,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高检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着眼于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执法观、合理的监督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应该强化“三种意识”。
  1、强化政治意识,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等。规范执法作为一项行为约束,就是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的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开展检察工作,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好持高度一致,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发展方向,严格遵守和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为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意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的能力和水平。
  2、强化责任意识,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职尽责。检察实践中,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司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功能,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要巩固和落实最高检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教育和整改活动的成果,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努力做到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强化质量意识,表现在执法办案中,就是要始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和各项办案纪律,坚决摒弃单纯追诉、先入为主、重打击、轻保护等偏面执法理念,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强化质量意识,就是要视案件质量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结果上正确,实体上正义,程序上合法,社会反映良好,使这成为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证据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强化质量意识,还要加强制度建设,从执法观念、工作原则、办案纪律、办案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保证办案质量的长效机制。
  第三,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全部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信任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更是检验检察工作成效和检察队伍素质的重要标杆。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在内心深处打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具体到实际办案工作中,就是要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真正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就是要引导检察干警从办理案件和解决群众诉求中体察民生疾苦,从维护公平正义中体现对民生的关怀,从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后对法律信仰的提升中感受事业的崇高和神圣;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满腔热情地为人民服务。
  第四,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关键在“人”、在“队伍”。检察队伍建设本身就是抓好“人”的工作。在队伍建设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行动指南,使我们的思想观念、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工作方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要始终坚持检察干警的主体地位,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依靠检察干警的共同努力,检察事业的进步需要检察干警来共同推进,要把尊重干警、爱护干警、理解干警、关心干警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干警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努力奋斗;要注重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强化教育培训,重视岗位练兵,倡导终身学习,全面做好人才工作,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要不断激发检察干警的工作活力,把检察工作的发展与检察干警的自我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检察工作发展中促进检察干警人生价值的实现,增强职业荣誉感和集体归属感,增强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体干警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生动局面;要努力营造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鼓励干警干事业、支持干警干成事业、帮助干警干好事业,为干警平等发展、全面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干警工作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


(作者单位: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5-83111353 电子邮箱:zggc066@163.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的发展,认为有必要为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双方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共同确定这种合作的具体方向和领域。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应基于缔约双方相互分担的义务和均等的贡献及利益,并与其资源和可能相适应。

  第二条 依据本协定缔约双方的合作可包括:
  一、交换科学技术团组、学者和专家;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研讨会、学术会议及展览;
  四、进行共同研制及交换研制成果;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的政府机构、大学、科学研究中心、研究所、私人公司和其他组织签订直接的合同和确定有关的合作。
  二、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国家机关和全权机构可签订科技专项领域内实施合作的相应的协议。根据具体情况,此协议可涉及不同的合作范围、设备和基金的转交手续及其应用,或其他相应的问题。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应在依照两国现行法律签订的单独协议和合同基础上予以解决。

  第五条 在特定条件下,如缔约双方同意,第三国的学者、技术专家和国家机构或国际组织可以自费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项目和计划。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指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科学与新工艺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成立中哈科技合作工作组,负责协调和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必须协助另一方相应人员的出入境和在本协定范围内有关项目、计划所需设备的进出。
  二、缔约双方必须全力保证为实现本协定范围内科技合作所需材料、设备的免税进境。

  第八条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双方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活动成果,未经双方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本协定可由缔约双方相互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
  如缔约双方在解释或执行本协定的条款时发生分歧,双方将以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并不妨碍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尚未完成的共同工作的施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在阿拉木图市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萨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缔约双方在条文解释上发生分歧,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  棣              什科尔尼科夫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1988-9-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关于可否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下放到区、县的请示》(穗工商〔1988〕第297号)收悉。我局意见,已授予你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目前不宜下放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