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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50:11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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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卫生部 交通部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卫生部、交通部



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好疏港工作,加快船舶的周转,加强卫生检疫,严防疫病从国外传入。为此,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进口电讯卫生检疫,特作如下通知:
1.从1979年6月1日起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黄埔港港口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2.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范围,暂定为我国国际航行的船舶。对外籍船舶,如自愿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酌情办理。
3.中国远洋公司应通知所属各船舶,根据对船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卫生要求,向所在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电讯卫生检疫手续。
4.各港务机关或外轮代理公司应把电讯卫生检疫视为提高运输效率,做好港口疏运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并负责做好卫生检疫的电讯、电报的传递工作。
5.各卫生检疫所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准备,按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6.请各港口的海关、边防等检查单位协助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在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97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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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即将到来的“清明”、“五一”、“端午”等小长假的旅游安全工作,保障旅游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旅游安全工作严峻形势。今年以来中东北非地区局势动荡、日本特大地震等境外突发事件频发,对我出境旅游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随着清明、“五一”和端午小长假及春季旅游旺季的来临,旅游安全工作压力进一步增大。各地要认清形势,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理念,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督促企业针对自身旅游接待特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旅游接待活动全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应急知识培训。要监督旅行社依法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引导其他旅游企业购买相应责任保险,化解突发事件给企业发展和游客带来的损失。
  三、强化联合检查及隐患排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联合检查督查,形成监管合力。针对即将到来的旅游旺季及春季旅游市场特点,重点做好旅游消防、旅游餐饮、旅行社用车等重点环节及大型游览游乐设施、客流集中区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四、加强安全引导和宣传。各地要针对灾害性天气、传染病疫情等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及时广泛发布出游安全提示,引导游客主动防范规避风险。要通过强化旅行社行前说明会制度、发放宣传手册、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强化对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互救技能;积极引导游客投保个人旅游保险,通过保险化解可能面临的各类旅游风险;发挥媒体宣传导向作用,引导游客合理合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对旅游活动的影响,培育游客理性、安全出游的消费理念。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泰州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日)
泰政发[2001]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事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全市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管理,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和各市、区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

第二章 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派

第三条 外派劳务人员系指外派单位按照与国(境)外有关政府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派出从事经济、科技、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专业劳务人员。
外派单位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系指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受外派单位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企业。
第四条 外派单位在选派劳务人员时,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等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政治条件:外派的劳务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派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员;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5、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限制出境的人员;
6、近三年内在境外曾因本人原因违反合同带头闹事而被外方遣返以及违反合同私自出走、跳槽的各类劳务人员。
(二)业务条件:有专业技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出国任务。
(三)身体条件:年满18周岁,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证明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出境人员体检规定和派往国家(地区)的规定,能够适应国(境)外具体劳务工作。
(四)本人自愿,父母或配偶同意。
第五条 外派单位一般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派劳务人员,选派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外派劳务人员审批手续按《江苏省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办法》的办理。
外派单位在本市范围选派劳务人员(含外地区通过本地中介机构招收本市劳务人员)的,必须将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抄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六条 外派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现行政策。外派单位有义务将合同条款内容向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如实、明确的解释。合同必须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严禁隐瞒事实或欺骗劳务人员。劳务人员要在全面了解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后方可签约。
第七条 外派单位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对其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以任何理由乱收费。
 第八条 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外派单位可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限回国的,外派单位应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各项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公证费、考试费、个人行李费以及合同规定个人承担的差旅费等,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第十条 金融机构对于一次性缴纳出国服务管理费及保证金有困难的劳务人员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劳务人员可以本人或亲属有效资产进行抵押,也可采取亲属、朋友联合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的形式向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外派劳务出国(境)任务批件》、《江苏省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外派单位相关证明等,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外派单位及中介机构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对已被外方考试录用的外派劳务人员,要在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进行专门培训,并由国家安全、公安、外办、外经贸等部门指派专人对其进行国家安全和外事教育及遵章守纪等一系列教育。

第三章 外派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派出的劳务人员,外派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实行跟踪管理,通过外方了解和掌握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教育和督促他们遵纪守法、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外方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外派单位对人数少、从业分散的劳务人员的管理,可采取劳务人员自主管理的方法;对人数相对集中的成建制劳务人员的管理,外派单位要选派专职管理人员或在国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在劳务人员发生工伤、患重病、死亡时,外派单位要根据合同及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外方及时妥善处理。如劳务人员因身体原因被遣返,外派单位在其入境前必须及时报告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十四条 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必须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反动组织和非法活动。劳务人员在境外违反合同、违法乱纪,被外方遣返回国及私自出走的,外派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查清事件情况,及时向所在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写《被遣返外派劳务人员情况报告表》和《外派劳务出走情况报告表》,由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外办、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通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至被遣返或出走的劳务人员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所在单位,共同做好查处和劝归工作。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被遣返外派劳务人员,由被遣返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派专人协助外派单位带回教育。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现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参加反动组织和从事非法活动的,外派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回国后仍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予以严惩。

第四章 劳务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外派单位与外方发生劳务纠纷,外派单位要在维护合同严肃性的基础上,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切实维护中方的正当权益,处理要先采取协商的办法,协商无效后,可根据劳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外派单位及中介机构与劳务人员发生劳务纠纷,纠纷双方要认真履行对外合同,坚持依法办事。纠纷处理可采取协商调解等途径直至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劳务人员与外方发生劳务纠纷,外派单位及中介机构首先要承担起解决纠纷的责任,要派专人及时了解事实真象,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做好纠纷双方的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和激化。必要时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汇报,由我国驻外经商机构进行协商,外派单位和外派劳务人员必须服从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协调意见。
第十八条 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或部分未能履行、外方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外派单位及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应按比例减收服务费。
第十九条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无权要求退还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的设立须符合下列条件(包括外地区外派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或子公司):
(一)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二)拥有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及组织实施业务所需的其他物质条件;
(三)拥有熟悉并遵守外经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外派劳务业务操作程序的工作人员;
(四)持有外派单位由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上述企业准许为其招聘劳务的授权委托书;
(五)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六)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并在《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照。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要在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法规范围内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中介业务。各市(区)中介机构应接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外派单位进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时,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前期调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并定期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中介机构,视情节轻重,外经贸主管部门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广告,签定虚假合同,严重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二)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对外劳务经营秩序;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乱收费或骗取劳务人员钱财的;
(四)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
(五)引发劳务纠纷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
(六)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无明显外经业绩或将公司转租他人经营的。
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招聘外派劳务广告。中介机构及外地区的外派单位和中介机构需在本市媒体上发布招聘劳务广告的,必须填写《招聘外派劳务广告申请表》,并持以下材料向发布广告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
(一)外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
(二)外派单位《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注明广告有效期后,可到当地媒体发布广告。
各市(区)中介机构及外地区的外派单位和中介机构需到市级相关媒体发布招聘广告,除具备上述规定材料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必须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能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招聘外派劳务人员广告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发布任何违法、虚假广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招聘外派劳务广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任何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及个人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发布招聘外派劳务广告。
第二十五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的年度检验。凡通过年检的中介机构,可继续开展外派劳务中介业务活动;未通过年检的中介机构,不得再开展外派劳务中介业务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个人出境自谋就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泰州市被遣返外派劳务人员情况报告表》(略)
二、《泰州市外派劳务出走情况报告表》(略)
三、《招聘外派劳务广告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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