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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26:27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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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城乡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农村牧区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当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拓创新,构建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平台,为促进全市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突出保障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保障农村牧区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三、 保障对象
家居我市的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
(一)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予以重点保障或全额保障。
(二)对于有一定生产劳动能力,因病、因残疾、因灾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保障。
(三)对于家庭收入相对稳定,因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贫困的,可给予适当临时性救助。
四、 保障标准与保障方法
(一)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农牧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医等费用,最低为600元/人.年。经济条件较好的旗区可高于此标准。以后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二)对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牧民实行差额救助,主要以现金为主,实物为辅。
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家庭年人均收入高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及时将其退出保障范围。
五、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列收入计入家庭年收入:
1.家庭所从事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收入;
2.外出务工所得和家禽及其产出所得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收入;
4.亲属的赡养、抚养性补贴及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5.房屋租凭收入;
6.定期定量救济金;
7.其它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
(二)下列人员,虽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应纳入保障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活动,好逸恶劳的人员;
2.因参加赌博、吸毒及从事其它违法活动造成家庭贫困的;
3.家庭隐形收入虽无法查明,但其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水准、有高档消费品及生活用品的;
4.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它义务劳动的;
5.其它不应当纳入保障范围的。
六、 保障资金铁来源及管理
(一)保障资金来源主要靠市旗两级财政投入。在现有保障标准的前提下,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东胜区按市旗(区)两级3:7的比例筹集资金,其它旗按市旗两级5:5的比例筹集资金。高于600元/人.年标准的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旗区负担。
(二)各级财政应确保农牧区低保资金的投入。民政部门每年要根据保障对象的数量和所需资金的测算情况,提出下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并向上级政府写出报告,包括保障对象的数量、本级预算情况及需上级拨付资金的数额。
(三)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设立专户专帐管理,按时向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农村牧区低保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五)农村牧区五保户的供养金统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确保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六)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市、旗(区)的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将保障金拨付到位,最后由苏木乡镇民政办公室在10日内发给保障对象。
(七)各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贪污、挪用。
七、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的嘎查、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家庭人口数、家庭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状况。核实后报嘎查村委会。
(二)嘎查村委会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并在嘎查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群众无异的,由嘎查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于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入户调查,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委会张榜公布7天,群众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旗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旗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审核及入户核查无误后,予以批准,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委会张榜公布7天,如无异议,则确定为保障对象。
八、 低保对象的管理
(一)农村牧区低保户社会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
(二)农村牧区低保户实行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发放《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证》苏木乡镇人民政每半年、旗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复核与审查率要达到100%。旗区民政局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率要达到保障对象的30%以上。《农村牧区低保申请表》、《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证》由市民政局统一格式,各旗区民政局印制发放。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编制低保户保障的有关统计科目,承担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对各地低保户的保障人数、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数额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四)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分级对低保户的资料进行归类、建档、立卡,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九、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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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19省、市为西藏办学的几项具体规定

教育部


关于内地19省、市为西藏办学的几项具体规定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4〕6号、22号文件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内地创办西藏学校和举办西藏班培养人才的指示,经国家计委、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研究并与有关省市协商,确定在北京、成都、兰州三市创办西藏学校,1985年开始筹建,力争1986年秋招生
;在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江苏、陕西、湖北、重庆、安徽、山西、湖南、浙江、江西、云南等16省、市举办西藏班,从1985年9月起招生。现将有关办校办班的几项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常费问题
西藏学校和西藏班的开办费和每年的经常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教育部门列入专项预算,负责解决。经常费用包括每年新生入学的装备、服装、公杂、医药、教学、学生寒暑假活动费以及每月的助学金等。开办费数额和经常费拨给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同各有关省、市教育部门协商
确定。这些费用,除零用钱发给学生个人外,其余包干给所在学校,按规定项目开支标准掌握使用。西藏自治区教育部门要在每学年年度,按分定的学生名额,将上述经费按时汇总寄至有关省、市教育厅(局)戴帽下达给学校,专款专用。
二、招生条件、办法和要求
1.凡西藏自治区内藏族的小学毕业生(包括初中预备班学生),年龄在11至15周岁以内,小学阶段操行和各科成绩合格,身体健康,能坚持长期学习者,均可报考。
2.坚持自愿、推荐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西藏各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考试,按分定的名额择优录取。
3.从1985年开始,每年6月10日至20日为报名体检时间,7月10日前考试录取完毕,8月15日前派遣工作结束。
4.凡考取内地藏族学校和藏族班的学生,由西藏各地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派专人护送到学校。学生的路费(包括食宿费用)均由西藏自治区负责。
5.西藏有关地市要预先与内地办学的学校联系,作好入学前的安排,协助所在学校按规定为西藏学生购置被褥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等事宜。
6.在招生工作中,一定要保证质量,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严格把关。学生入学后一经查出问题,要追究选送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7.选送学生到内地学习工作量大,任务重,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教育部门要主动取得各有关单位的积极协助支持。
三、藏语文教师和教材问题
1.在内地办西藏学校和西藏班所需要的师资,除部分藏语文教师和管理工作人员由西藏选派外,其余各科教师和职工均由支援西藏办学的所在地统筹安排,自行解决。
2.西藏选派到内地的藏语文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求选那些思想好、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藏汉双语兼通的同志担任。鉴于西藏自治区目前教师缺额多,暂按每年招收一个班的学校派三人(藏语文教师一人,管理工作人员二人)、每年招收两个班的学校派六人(藏语文教师二人
,管理工作人员四人)配备。
3.被选派到内地西藏学校和西藏班工作的教师(包括管理人员),可实行定期轮换制,在内地工作期间仍享受西藏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户口、工资关系不转,只转办临时粮油关系,每月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按时寄发。
4.内地办学所需的藏语文教材,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按时供应到各学校,保证教学的需要。
四、西藏自治区各地市每年招生对口送往各省、直辖市名额和选派教职工数(详见附件)
北京、成都、兰州三所西藏学校,每年招生300名。有关招生的具体问题,由三市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商定。
附件:西藏每年招生对口送往内地学生人数及选派教职工人数表

附件:西藏每年招生对口送往内地学生人数及选派教职工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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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市 |每年招生数|选派教职工数|派往省市|学生名额|教职工数|备 注|
|-----|-----|------|----|----|----|----|
| | | | 上海 |100 | 6 | |
| | | |----|----|----|----|
| | | | 重庆 |100 | 6 | |
| | | |----|----|----|----|
|拉萨及驻拉| | | 陕西 |100 | 6 | |
|萨各有关厅| 500 | 30 |----|----|----|----|
|局教育系统| | | 江西 | 50 | 3 | |
| | | |----|----|----|----|
| | | | 浙江 | 50 | 3 | |
| | | |----|----|----|----|
| | | | 安徽 | 50 | 3 | |

| | | |----|----|----|----|
| | | | 湖南 | 50 | 3 | |
|-----|-----|------|----|----|----|----|
| | | | 山东 |100 | 6 | |
| | | |----|----|----|----|
| | | | 河南 | 50 | 3 | |
|日喀则地区| 250 | 15 |----|----|----|----|
| | | | 云南 | 50 | 3 | |
| | | |----|----|----|----|
| | | | 山西 | 50 | 3 | |
|-----|-----|------|----|----|----|----|
| | | | 河北 |100 | 6 | |
|昌都地区 | 200 | 12 |----|----|----|----|
| | | | 湖北 |100 | 6 | |
|-----|-----|------|----|----|----|----|
| | | | 辽宁 |100 | 6 | |
|山南地区 | 200 | 12 |----|----|----|----|
| | | | 江苏 |100 | 6 | |
|-----|-----|------|----|----|----|----|

|那曲地区 | 100 | 6 | 天津 |100 | 6 | |
|-----|-----|------|----|----|----|----|
|阿里地区 | 50 | 3 | 河南 | 50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1300 | 78 | |1300|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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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6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全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统 计 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通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摸清了我国服务业的总量、结构和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服务业统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在重要的服务业领域陆续建立了比较健全规范的常规统计制度。但是,我国服务业统计工作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统计范围覆盖不全,统计调查制度有待完善,在资料报送、信息共享和数据发布等方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部门间协调合作机制,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服务业统计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努力适应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二)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应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目标。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推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统一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
  (一)统计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对服务业统计范围从行业和产品两个层次进行界定。
  1.行业范围。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6个大类、179个中类和339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产品范围。
  服务业各行业的活动成果主要体现为服务业产品,对服务业产品的统计依据产品分类进行。具体的产品范围包括46个大类(代码51-96)、245个中类和477个小类产品。相关服务业产品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关于高技术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等特定服务业的统计范围,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的分类标准,确定统计范围。
  (二)统计对象。
  服务业常规统计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
  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四、规范服务业统计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五、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
  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法。在能够较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应尽量通过抽样调查和利用行政记录等方法采集基础数据。为避免重复统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一体化的统计调查工作模式,对涉及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统一设计调查方案,统筹安排相关工作。
  (一)充分发挥普查功能。
  在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结合普查进行,不重复开展服务业年度统计。在非经济普查年份,可利用通过普查得到的相关参数,对服务业常规统计数据进行推算和验证。及时做好普查名录库的更新与维护工作,为开展服务业常规统计提供基本单位信息。
  (二)适当使用全面调查。
  对大中型或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重要部门或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使用全面调查的方法采集基础数据。其中,统计基础比较好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应尽快建立联网报送数据制度。
  (三)广泛采用抽样调查。
  对小型或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样本数据,科学推算总体数据。推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主要指标的最大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0%,概率保证度须在90%以上。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相关基础数据。
  (四)积极利用行政记录。
  铁路、民航、海关、教育、卫生、银行等系统的行政记录比较完善,可充分用于加工生成相应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各级统计部门可利用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等数据,科学推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加值及其构成数据;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行政记录资料,科学推算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主要数据。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一)事前论证。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制定实施国家、地方和部门的各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法和主要指标计算方法,要切实加强科学论证,重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积累经验。核心指标的设计误差要符合精度要求,并保证相应的样本量;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提高统计整体效率;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
  (二)业务培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
  (三)督查指导。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未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进行调整或修改;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指导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国家统计制度方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检查工作。
  (四)数据审核。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五)全面评估。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将本期数据与相关时期、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国民经济总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要重点对营业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平均值和总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出现重大变化;要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如从业人数、用电量、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七、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
  1.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国家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和统计分类标准,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国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地区增加值。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分省(区、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3.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
  (二)加强组织实施。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确保每个服务业行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统计基础薄弱、单独制定统计制度和开展统计调查确有困难的部门,可与统计部门协商采取多种方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2.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
  3.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努力解决重复统计和指标设计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优化配置统计资源,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及时主动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
  5.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附件: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http://www.gov.cn/zwgk/2011-09/26/content_19565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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