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58:19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7月6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启涛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饮食摊点群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摊点群,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排档等临时性饮食集中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饮食摊点群的规划定点工作,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街道具体负责辖区饮食摊点群的开办及日常卫生、秩序维护工作。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规划定点以外擅自占道经营饮食摊点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发放,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 市政府鼓励饮食摊点使用液化气等清洁型灶具,逐步淘汰煤炉等产生较大污染的灶具。
第五条 全市规划布设35个饮食摊点群。
龙子湖区布设11个饮食摊点群:光明街北侧(国富街至延安路)、长淮路南侧(延安路至国治街)、群力街南侧(延安路至兴华街)、兴华街(胜利路至群力街)、二钢生活区(二钢生活区内至凤阳路口)、珠城路东侧(凤阳路至新淮路)、斜拉桥东南(交通小区北侧)、交通三巷(交通路至解放一路)、新兴苑巷(新兴苑巷至解放一路)、国富街(凤阳路至光明街)、国庆街(凤阳路至光明街)。
蚌山区布设9个饮食摊点群:红旗二路(朝阳路至工农路)、红旗三路东段(朝阳路至工农路)、太平街(前进路与太平街交叉口)、纬二路(南山西路至淮河路)、天桥商场(天桥商场至喻义巷内)、蚂虾街(中山街至青年街)、篾匠街(南山路至淮河路)、龙园步行街(宏业路至永业路)、宏业村(宏业路菜场周边)。
禹会区布设11个饮食摊点群:长兴路(吴湾路至长征路)、涂山路九巷(涂山路九巷至涂山路口)、康乐路(大庆路以东长青路以西)、红阳小区(朝阳一小西侧北侧巷内)、红旗三路西段(纬四路以东至七中以西)、前进路(纬四路东西各20米)、吴湾路(长乐路南至十一路车站北段)、长乐西路(东海五村门两侧40米)、建设里(商务中专及二十五中两侧)、钓鱼台五巷(钓鱼台五巷内)、大庆三路(长青路东西各20米)。
经济开发区布设4个饮食摊点群:胜利五村(胜利五村巷内至胜利路口)、迎滨路(盈湖苑西至育才路)、西航校(航校西门西向西40米)、星光花园北门(星光花园北门西向西60米)。
除前款规定的外,市政府近期不再规划新的饮食摊点群,以后随着城市的发展建设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饮食摊点经营的,应当符合饮食摊点群规划,并与所在街道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
第七条 饮食摊点群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严禁无证加工、经营食品。
第八条 街道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饮食摊点经营户。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前30-60日,饮食摊点经营户可以申请续签。街道对续签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予接受,并与其签订新的经营协议;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或者饮食摊点经营户逾期未申请续签的,期限届满,经营协议即告终止,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原摊点经营户。饮食摊点经营户申请续签经营协议,街道在期限届满前未作任何答复的,经营协议自动续期。
第九条 街道开办饮食摊点群,应当做到:
(一)不影响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备上水、储水设施、污水容器或者排放设施、食具消毒设施等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四)统一定点划线,统一悬证照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摊点操作台面,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统一经营时间。
(五)建立健全摊点群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有适当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卫生保洁人员。
(六)与经营户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制止经营者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七)遵守和宣传创建文明城市的有关规定;
(八)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动迁或者拆迁时,保证经营户无条件服从。
第十条 饮食摊点经营户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文明创建义务,主动与街道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
(二)不乱设摊点,不流动越线经营,不擅自转让摊位;
(三)台架摆放整齐,不越线经营,不乱搭乱拉棚布,不摆放摊外摊;
(四)使用清洁并经消毒处理的餐具;
(五)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有序,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六)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
(七)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八)经营烧烤的,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九)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饮食摊点群需动迁或者拆迁,或者因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城市环境依法需要取缔的,由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明确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明确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科工爆「2001」 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做好民爆器材专项整治及治爆缉枪专项治理工作,国防科工委于200l年5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设计安全规范专家会议,与会专家和代表认真讨论了目前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现状,对流通企业库房设施工程适用标准问题进行了对比分析。根据专家组意见(见附件),经研究,现将民爆器材流通企业仓库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民爆器材库房工程建设的现行国家标准是:《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爆破安全规程》(HGB6722-86),《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
考虑到上述三个标准的制订时间、发布单位、要求对象、安全系数取值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考虑到流通企业库房的历史与现状,在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治及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发放考核工作中,流通企业现有库房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即为合格。
二、流通企业现有库房不符合以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特别是外部安全距离、建筑结构、电气照明、防雷接地、消防设施等重要指标不能达到以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安全问题严重的必须先停用,待改造验收合格后,才可恢复使用;已经无法改造的,必须停用。
三、自200l年6月1日起,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库房,应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并按照规定由具有民爆器材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经地方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附件:关于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仓库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问题的专家组意
2001年06月05日
关于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仓库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问题的专家组意见(附 件)
一、目前,涉及民爆产品仓库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主要有三个,即:GB5008-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简称“规范”),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二稿(简称“规程”), GB15745-9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简称“标准”)。其中“规范”中的仓库适用于工厂内生产区与总仓库区;“规程”适用于爆破工程相关的自用仓库;“标准”则适用于乡镇个体矿山、煤窑和采石场等使用单位集中管理的仓库,且该“标准”限定单库炸药存药量小于3t。
二、从三个国标看,在下述六点上要求是一致的,即:
1.仓库危险等级和危险品同库存放规定;
2.仓库内存放规定要求;
3.仓库的单库存药量限定(“标准”则限定为3t);
4.库房的建筑结构要求;
5.电气、照明、防雷接地要求;
6.仓库采用洞库时的规定。
但是,由于三个国标制订的年代不同,主管部门发布单位不同,要求的对象不同,安全系数取值和适用范围也不同,对仓库周围环境外部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及消防用水储量要求则有着一定的出入。
尽管针对流通企业仓库的储运品种杂、营销运作繁重、接待人多面广等特点,还未形成工程建设专用标准,但实践中确有流通企业仓库分别执行三个国标的现实。
三、考虑到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建议区别情况解决流通企业仓库问题。
1.对现有仓库符合上述三个国标之一要求的,可予保留。
2.对现有仓库尚有不符合上述国标的项目(如内外安全距离、建筑结构、电气照明、防雷接地、消防设施等)则应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
3.对现有仓库确无法改造的应予停用。
4.今后凡新建、扩建、改造的仓库工程应执行“规范”,并由具有民爆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5.国家应尽快出台与“规范”相衔接的《流通企业仓库工程建设安全设计规范》。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内协发[2003]22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现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2.《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附件1: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
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对已取得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颁发的内部审计资格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可进行一次性的确认,发给资格证书。
(二)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第四条资格证书考试内容:
(一)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
(二)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条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开始施行阶段,也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试安排。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略),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报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年检,并进行注册: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
(三)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第八条因借调、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检的人员,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省的内部审计(师)协会提出延缓年检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注册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对已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满两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证书的考试、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教材的编写、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资格证书考前培训,考试的实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年检注册,对违反本办法人员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提出查处意见。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到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挂失,经查实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CIA证书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后续教育。
第三条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二)内部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
(三)相关专业知识;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四条后续教育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办的境内外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学历教育和专业课程进修;
(三)在大专院校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培训活动讲授内部审计课程;
(四)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亚洲内部审计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培训活动;
(五)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召开的专业会议;
(六)在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内部审计文章,出版有关内部审计著作,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行的论文评选中有获奖的论文;
(七)参加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取证书;
(八)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方式。
第五条后续教育采取学时累计法,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第一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六条后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一)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按课程设定的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二)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每授课1学时后续教育按两学时计算,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三)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按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实际时间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四)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每千字按两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翻译按每两千字计算后续教育1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学时;
(五)取得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当年按50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后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制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省(行业)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应及时对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授课和专业会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出具后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九条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提交的后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及时记录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后续教育栏目中,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