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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13:55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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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维护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和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是指该两项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试运行阶段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工程档案管理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中,工程档案管理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工作计划及合同管理,与工程建设管理同步实施。

第五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明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档案管理有序进行。

第六条 工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主体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工程档案工作。

第九条 在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档案工作。江苏省、山东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本省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本省(直辖市)建管机构承担建设的南水北调中线第一期工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指导工作;湖北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汉江中下游补偿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指导工作。上述办事机构参与或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组织有关的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设计单元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所负责建设的工程(包括直接管理项目、代建项目、委托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明确工程档案管理经费渠道,设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专职人员,配置工程档案管理设施;负责接收和统一管理所辖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负责对直接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代建、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合同验收阶段的有关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项目法人移交。项目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应与工程建设实施同步管理。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和违约责任;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应同时检查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应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是衡量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工程成果的组成部分。凡未按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任务或工程档案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暂扣工程保证金,并督促责任方完成归档任务,直到满足档案归档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工程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开展工程档案信息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开发工程档案信息资源,提高工程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送《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2)。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在工程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触犯档案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七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负责对所承建部分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在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应完成对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文件材料须交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鉴定意见。工程档案通过验收后由各参建单位按规定移交给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将档案移交项目法人,交接双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工作调动时未交清有关应归档文件材料的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手续。任何个人或部门均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订出相应的工程档案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50年(含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长期保管的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低于工程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在工程全线通水前应予保存。

第二十一条 案卷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要求。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第二十二条 竣工图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施工单位应做好变更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标题栏已标明竣工图的可不加盖竣工图章,但应加盖监理审核章,由施工图编制为竣工图的,编制单位需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监理审核章式样见附件3)。施工图变更较多,幅面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要严格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要审核把关,相关负责人要逐张签名并填写日期,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和目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映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或电子文件)、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整理、注释,并附以详细的文字说明。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中的隐蔽工程、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声像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同时归档,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第二十五条 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归档单位,必要时可以单位工程为归档单位。

第二十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份数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计单元项目完工文件一般不得少于3套。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要报告、结论性文件和竣工图纸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1套。

第五章 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七条 工程档案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工程档案验收或工程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应在设计单元工程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合同验收阶段的有关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设计单元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阶段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主体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国家档案局组织。

第二十九条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组成:

(一)工程项目合同验收的有关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档案管理部门组成;

(二)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

(三)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工程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十条 工程档案正式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先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根据本规定和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对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情况进行自验。在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达到要求后,应向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报送工程档案自验报告,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并填报《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如有必要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工程档案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工程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全部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设计和生产运行要求;

(二)工程项目试运行考核合格;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工程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的形式进行。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质检)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

(一)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单位汇报工程建设概况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工程档案检查评定的工程项目,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验收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按有关规定采用质询、现场抽查、抽查案卷的方式检查档案。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应少于100卷。抽查重点是项目初设阶段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五)验收组对工程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验收组形成并宣布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七)验收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建设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工程档案的种类、数量,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建议;

(四)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结论性意见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三十六条 工程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工程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法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按本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档案移交应在工程验收之后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确认后的1个月内办理完成移交手续。相关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工程档案归档内容和要求确定应移交的单位和数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南水北调各项目法人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2: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竣工图章式样

4: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

附件1: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用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 编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法 人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备安装单位
监理(监造)单位
批准概算静态总投资 万元 计划工期 年 月— 年 月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法人)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及隶属部门 负 责 人 专职人员数 联 系 电 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库房面积 档案工作其他用房面积
设备 档案柜架(套/组) 计算机(台) 复印机(台) 空调机(台) 其他设备

现有档案资料数量 档案正本(卷/册) 资料(卷/册) 竣工图(张/卷)

项目法人代表签名(公章)年 月 日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所有未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30日前均需再次填报。

附件2: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经主管部门报国家档案局)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地 址 邮编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概算静态总投资 万元 计划工期 年 月— 年 月
单位工程名称
现已完成单项或单位工程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设备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档案和资料管理情况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名称 隶属部门
联系地址\电话 负 责 人
项目建档时间
专职档案人员数量
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他用房面积
设施设备
现有档案资料数量(正本) 卷(册)
图纸张数
对项目档案日常监督、指导上级单位
填表单位名称(盖 章)年 月 日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主要内容为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经主管部门报国家档案局,对于未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每年填报一次。

附件4: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审批(核准)机关 立项日期
投资规模 建设时间
建设单位(法人) 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单 位 主要监理单 位
计划档案验收日期 计划竣工验收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自检意见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验收组织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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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8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8号公告)

2011年第38号


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沙坪产区)、马水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自即日起批准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沙坪产区)、马水桔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各地质检机构实施保护。

一、洪湖莲子

(一)产地范围。

洪湖莲子产地范围为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沙口镇、戴家场镇、万全镇、峰口镇、汊河镇、黄家口镇、小港管理区、大同湖管理区、滨湖办事处、新堤办事处、螺山镇12个镇、办事处、管理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洪湖莲子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洪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洪湖莲子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薤山叠翠

(一)产地范围。

薤山叠翠产地范围为湖北省谷城县薤山林场、紫金镇、南河镇、石花镇、赵湾乡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薤山叠翠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薤山叠翠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碣滩茶

(一)产地范围。

碣滩茶产地范围为湖南省沅陵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碣滩茶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沅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碣滩茶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湘绣(沙坪产区)

(一)产地范围。

湘绣(沙坪产区)产地范围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社区、茶子山村、自安村、钟石村、金霞村、成功村、竹坡村、告塘村、海塘村、双湖村、汉回村、乌溪村、广胜村、大安村、板塘村、大明村、大星村、白霞村、中岭村、罗汉庄村、伍家岭村、高源村、高岭村、涝刀河村、凤羽村、涝刀河社区、彭家巷社区、太阳山社区、群力社区、霞凝社区、天井社区、新源社区32个自然村、社区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湘绣(沙坪产区)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湘绣(沙坪产区)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马水桔

(一)产地范围。

马水桔产地范围为广东省阳春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马水桔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阳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马水桔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1. 洪湖莲子质量技术要求

2. 薤山叠翠质量技术要求

3. 碣滩茶质量技术要求

4. 湘绣(沙坪产区)质量技术要求

5. 马水桔质量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洪湖莲子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鄂籽莲1号、鄂籽莲2号。

(二)种植条件。

土壤中沙土和沙壤土,土层在20cm至45cm之间,土壤有机质≥0.21%;水质要求透明度≥1.0m,水pH值7.5至8.0。

(三)栽培管理

1.种藕选择:种藕要在上一年选定的留种田内挖取,必须具备本品种的特征、特性,无破损,无病虫害,不少于3个节间。

2.栽种:

(1)时间:4月中旬。

(2)密度:小于250支/ 667m2。

3.水面管理:种藕栽下时水深控制在3cm至10cm,开花结实期水深保持20cm至30cm,。

(四)采收。

7至9月莲蓬呈黑褐色时采摘。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1)形态:颗粒饱满、肉质厚实。

(2)色泽:带皮莲呈暗红色,磨皮后呈白色或黄白色。

(3)香气和滋味:晒干后具香气。煮熟后粉而不散,糯而有嚼劲。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12

蛋白质(%) ≥
18

淀粉(%) ≥
45.5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2:

薤山叠翠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当地群体品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800m至1000m,黄壤土,土层深度在0.5m以上,土壤pH值5.2至6.5,土壤有机质≥2.0%。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以无性繁殖方式育苗。

2. 定植:单条种植每公顷苗数≤4.5万株;双条种植每公顷苗数≤6万株。

3. 施肥:每年施饼肥或商品有机肥≥1500kg/公顷;或经无害化处理的农家有机肥≥15000kg/公顷。

4.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鲜叶采摘。

1.采摘时间:

(1)春茶:每年立夏之前。

(2)秋茶:立秋之后至10月中旬。

2.采摘要求:嫩度在一芽两叶初展以上的芽叶。

(五)加工工艺。

摊放→杀青→风选→揉捻做形→初烘→摊凉回潮→整形→回潮→二烘→足干→整理成品

(六)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1)外形:条索紧细显锋苗、色泽翠绿油润。

(2)汤色:嫩绿明亮。香气:栗香持久。

(3)滋味:鲜醇爽口。

(4)叶底:嫩绿明亮匀整。

2. 理化指标:水浸出物≥38.0%。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3:

碣滩茶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当地群体品种以及适制碣滩茶的良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50m以上,土壤为红壤、黄壤或紫砂土,土层厚度≥60㎝,土壤pH值4.5至5.5,有机质含量≥2.0%。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采用扦插方法培育苗,扦插时间在7月下旬至8月中旬。

2. 栽植: 栽植时间在春季2月至3月或秋季10至11月。采用单丛栽植,每公顷栽植株数控制在6万至8万株。

3. 修剪:幼龄茶树分年度进行3次定型修剪,成年茶树每年春末、秋末轻修剪,15年进行一次重修剪,25年进行一次台刈。

4. 肥培管理:每公顷每年施优质有机肥5吨以上。每隔3年至5年对茶园土壤进行一次深耕压绿填埋山青、农家肥、饼肥等有机肥改良土壤。

5.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采摘。

采摘期为春季3月下旬至5月。

采摘标准:银针原料只采单芽头,一号毛尖原料为芽头及一芽一叶,二号毛尖原料为一芽一至二叶。

(五)加工工艺。

1.毛尖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初揉→初烘→复揉→复烘→整形提毫→足干

(1)鲜叶摊放:鲜叶在阴凉处摊放3至4小时至清香呈现。

(2)杀青:温度180℃至220℃时杀青约2至3分钟,至叶色变暗,叶质柔软,发出清香,即可快速摊凉。

(3)初揉:摊凉后进行初揉,用力要轻,中途解块2至3次,约经3至4分钟,茶叶初步成条即可。

(4)初烘:温度90℃时进行,约4至5分钟后摊凉。

(5)复揉:用力较初揉重,中途解块1至2次,反复揉4至5分钟至茶条紧结。

(6)复烘:温度70℃至75℃,迅速翻炒至茶条不粘手。

(7)整形提毫:温度60℃至80℃,先高后低。先轻轻翻炒,待茶条受热回软均匀时,再反复揉搓。使茶叶外形紧细、光润、白毫显露、香气发挥。

(8)足干:温度60℃至65℃低温慢烘,水分达5%至7%冷却。

2.银针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清风→初烘→摊凉→复烘→摊凉→足干

(1)鲜叶摊放:鲜叶厚度不超过5㎝,摊放4至6小时,散发香气为宜。

(2)杀青:温度达180℃至220℃时杀青2至3分钟,至叶色变暗,叶质柔软,发出清香,即可快速摊凉。

(3)清风:杀青完毕,将杀青叶均匀摊放,厚度不超过2㎝,风凉2至3分钟。

(4)初烘:烘干温度85℃至90℃,感觉适度时出锅。

(5)摊凉:将初烘叶均匀放在竹簸箕中,置风扇下摊凉。

(6)复烘:烘干温度70℃至80℃,适时出锅。

(7)摊凉:将初烘叶均匀放在竹簸箕中摊凉。

(8)足干:温度60℃至65℃低温慢烘,水分达5%至7%冷却。

(六)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等级
鲜叶

标准
外形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银针
单芽头
挺直匀齐
墨绿

有毫
有毫香
鲜爽
杏绿

明亮
嫩绿

明亮

一号毛尖
单芽头及一芽一叶
紧秀匀齐

略卷曲
翠绿

显毫
栗香

高长
鲜爽

回甘
嫩绿

明亮
嫩绿

匀亮

二号毛尖
一芽

二叶
条索紧结

微曲
墨绿

有毫
栗香

较长
醇和
尚绿

明净
黄绿

尚亮


2.理化指标:

等级
水浸

出物
游离

氨基酸
茶多酚
咖啡碱

银针
≥40%
≥3%
≥30%
≥4%

一号毛尖
≥40%
≥3%
≥30%
≥4%

二号毛尖
≥38%
≥3%
≥25%
≥4%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4:

湘绣(沙坪产区)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要求。

1.丝线质量要求:真丝线用当地的皂荚仁溶液进行处理,再根据图案的不同需要把一根丝线劈成成1/2、1/4、1/8、1/16乃至更细,一根线劈丝份数不少于16丝,128毛的真丝线。

2.底料质量要求:优质库缎、软缎或软质白画布,并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要求。

(二)画面要求。

1. 刺绣图案:健康并具有美感。

2. 刺绣图案: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法图案。

3. 图案内容:以绘画类、摄影类、书法类及其他美术作品。

(三)工艺要求。

以湘绣纯手工传统工艺制稿、选料、配色、饰绷、绣制、拆绷、整烫、饰裱、检验等工艺程序进行生产。

(四)针法要求。

采用湘绣传统72种针法。分平面绣类、织绣类、网绣类、结绣类五大类还有后来不断发展完善的鬅毛针以及乱针等针法。

1.平绣类:以线平铺料面的绣法。

2.织绣类:以线交织成一定形状的绣法。

3.网绣类:是以各种色线相互牵连,结成网状。

4.扭绣类:是以线扭结连环组成图案,适于绣小件日用品和服装上的图案。

5.结绣类:是以线结成颗粒状或圈状,组成图形或局部纹样。

各种针法要根据画面要求应题施针,顺纹有序,不露底,绣面底料不得有针眼缝、色彩搭配自然,无线头。

(五)装裱要求。

1. 软裱:要将剪下的绣片用真丝锦绫装裱,图案清晰、质感好、无气泡,不脱壳,不断裂,角度准确,丝缕直,纹样正,通幅整齐。

2. 硬裱:要将剪下的绣片用胶水贴在三隔板或纤维板上,绣片四周用卡纸装裱。装裱时要去污、清晰,绣面绷平、整洁、无浆迹、无脏斑。镜框、镜架规格正确,油漆光亮、本质表层无伤痕、斑节。画面刺绣部分与装裱幅面之比不得少于70%。

(六)质量特色。

1.产品所用丝线光泽丰富细腻,颜色饱满持久,具有韧性。所用绣底真丝轻薄而不易变形,不易崩坏。绣品图案典雅、细致、有丝线的柔和光泽,所绣作品平齐、细密、匀、顺、和、光、有灵气、不呆板,区别于机绣。作品具有不腐,不蛀,不褪色的特点。

2.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5:

马水桔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蜜桔。

(二)立地条件。

要求土壤质地为壤土、沙壤土,土壤pH值6至7,有机质含量≥2%,土层厚度≥1m。

(三)栽培管理。

1.种苗繁育:用枳壳、软枝酸桔、江西红桔作砧木,嫁接,培育无病毒种苗。

2.定植:

(1)定植时间:每年2至3月春芽萌发前、或4至5月春梢老熟后和9至10月秋梢老熟后进行定植。

(2)定植密度:每公顷种植棵数≤1050棵。

3.施肥:每年每公顷需施≥9000 kg(含有机肥)。

4.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采收和贮运。

1.采收:每年1月中旬至2月上中旬、果皮橙黄色、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1%时即可采收。

2.贮藏:产品应贮放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常温下贮藏≤15天,冷藏≤30天。

3.运输:装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或有异味的物品混放。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果皮光滑较薄,皮色橙黄,无青果;果肉肉质细嫩,汁较多化渣,果肉口感清甜、稍带蜜味和清爽的桔香味。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果实横径(m)
35-55

可溶性固形物 %
≥11.0

固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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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民从事游乐、文娱、体育、商贸等活动而形成的公众集散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的卡拉OK歌舞厅(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其它营业场所)、录相放映点(场、厅、室)、游乐场(园)、电子游戏机室;
  (二)营业性的保龄球场(厅、馆)、射击场所、高尔夫球场、网球场、壁球室、桌(台)球室;
  (三)咖啡厅(馆、室)、酒吧、茶馆(室)、发廊、美容室、理发店;
  (四)营业性的轮滑(旱冰)场、健身房(室)、乒乓球室、钓鱼屋;
  (五)冷饮室、酒菜馆(楼)、饮食店;
  (六)影剧院(场)、俱乐部、文化宫(馆、站)、艺术馆、体育场(馆)、游泳池(场、馆);
  (七)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厅);
  (八)各类大型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店)、证券交易场所;
  (九)节庆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十)临时举办的大型演唱会、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人才市场;
  (十一)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风景名胜游览区;
  (十二)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列入治安管理范围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工商、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税务、城建、环保、广播电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凡临时举办观众或参加人员人数单位场次2000人以上或累计1000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的,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承办(主办)单位应制订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提前20日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给予批复。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二)排放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电路安装、电器放置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四)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必备的应急灯装置;
  (五)必须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
  (六)必须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七)举办大型公共活动不得阻碍交通;
  (八)场内包房(厢)应有透明门窗;
  (九)按摩保健室应保持透明度,外观能通观全室,房门必须安装通锁,不得反锁;理发美发场所不得设置供按摩用的床(铺);
  (十)必须配备足够维持秩序的安全保卫力量;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条件。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主办、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执行有关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做好治安防范宣传工作;
  (二)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保安组织,配备保安人员;
  (四)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妥善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五)坚持合法经营,文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从业人员,须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的《居民暂住证》。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着统一制服或佩带工作标志。
  第十一条 顾客、观众、游客和其他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进行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二)侮辱妇女、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赌博、酗酒喧闹;
  (三)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以及进行其他色情、淫亵活动;
  (四)吸食、注射、贩卖毒品,贩卖、传播反动、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品,炒买炒卖各种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五)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
  (六)算命、卜卦、测字、看相等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公共场所的主管、主办、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领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检查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指导主管、主办、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防范工作中的漏洞、隐患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四)查明发生在公共场所的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和原因,缉捕或处理涉案人员;
  (五)其他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举办各类大型公共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举办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5日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自觉执行本规定,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对外开放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区范围外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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