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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49:45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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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25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0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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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doc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2007年版)

食品卫生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为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意识,促进食品生产者、流通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强食品卫生自身管理,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在全国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非常必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普遍采取的风险性分析理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在全国建立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旨在调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卫生监督部门三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国食品卫生水平。
一、总体目标
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促进政务公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食品卫生整体水平,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实施原则
(一)监管并重。
将卫生许可审查情况与日常卫生监督结果有机结合,不断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信誉度等级,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10分项、5分项、2分项四个档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做到卫生监督工作标准化。
(三)动态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随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水平的变化而升降,同时也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的频次。
(四)公开透明。
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五)鼓励进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增设、调整或细化卫生监督频次和量化评分表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增设、调整或修订的内容、背景及实施效果评估应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各类食品卫生许可条件或要求。
三、实施方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分别制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表),依据量化评分表分别对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评为差。
(一)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使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和差的评价结论。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的,依法不予许可。
(二)日常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
发放卫生许可证后,每年度使用《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与布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检查结论。
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规范及程序需按卫生部公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进行。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综合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的量化评分结果,确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信誉度等级按以下情况分为A、B、C三级:
1.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良好的,评为A级;
2.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一个为良好,另一个为一般的,评为B级;
3.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
4.卫生许可审查评价结论为良好或一般,但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差,则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等级。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依据其卫生信誉度等级依照下表进行确定。

卫生许可审查评价结论 日常卫生监督评价结论 卫生信誉度等级 监督频次
良好 良好 A 不少于1次/年
一般 良好 B 不少于2次/年
良好 一般
一般 一般 C 不少于3次/年


附表:
1-1.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2.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3.小吃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4.小吃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5.快餐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6.快餐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2-1.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2-2.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3-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3-2.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附表1-1
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M2 申报最大供餐人数: 人
就餐场所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总面积: M2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管理组织机构人员(5分) 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 5
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选址 远离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9分) 食品处理区厨房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潮湿场所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坡度 2
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光洁、不吸水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结构应能减少凝结水滴落 2
流程布局(5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成品通道与原料通道、餐具回收通道分开设置 5
生熟食品的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面积(10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规范》规定 10
粗加工操作场所(5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
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5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洗消场所(5分) 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餐用具保洁(5分)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5
就餐场所(7分) 有充足的、供用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2
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 5
食品贮存(17分) 原料库(15分) 设有专用的食品存放场所 10
库房内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设施 5
热藏、冷藏(冻)设施(2分) 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热藏、冷藏(冷冻)设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热藏、冷冻(藏 )库有温度监测装置 2
辅助卫生设施(20分) “三防”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更衣场所(7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5
设有更衣柜、洗手设施 2
卫生间(7分) 厕所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且为水冲式 ※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2
其它卫生要求(6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有专用的清洁工具清洗池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油脂 2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专间要求(6分) 为独立隔间 ※
入口处设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500m2以上的餐馆和食堂) ※
设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 ※
设有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备餐间除外) ※
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备餐间除外) ※
设专用加工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传送窗 2
地面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 2
烧烤间要求(14分) 分设出入口 2
依次设腌制区(间)、烧烤卤制区(间)和晾凉区(间) 10
有烧烤用具专用清洗、存放设施 2
合计 128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2
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分) 卫生许可证(5分)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35分) 制度(10分) 卫生管理制度的不落实 10
组织机构(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1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5
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等现象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2
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不足或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加工用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27分) 采购贮存(17分) 采购、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批量采购主要食品及原料未索证,或无购货凭证,无登记,无验收记录 5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食品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0
热藏、冷藏(冻)(10分) 热藏、冷藏(冷冻)设施等维护不良,不清洁,保藏温度不符合要求 5
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堆积、挤压或混放 5
加工操作卫生(77分) 一般要求(27分)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餐具、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烹调后的熟食品存放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餐饮具卫生(25分) 餐饮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
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专间卫生(25分)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未能正常运转 10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专间内温度大于25℃(备餐间除外) 5
165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3
小吃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经营者: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许可项目: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5分) 经营者经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有卫生管理制度 5
选址 远离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14分) 食品处理区的主体建筑材料应易清洗、不吸水 5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平整、不渗水 2
食品处理区墙壁有1.5米以上的墙裙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滴水 2
布局与设施(7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分别设置专用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或区域),各功能场所无交叉 ※
原料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切配烹饪场所为独立隔间 5
主要的设施、设备为不锈钢材质 2
面积(5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申请许可的项目、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8m2 5
粗加工场所(10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10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 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餐用具洗消保洁场所(10分) 分别设专用、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 5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食品贮存(5分) 原料存放场所(5分) 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5
冷冻(藏)设施 有足够、有效的冰箱等冷藏(冷冻)设施,能满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的要求 ※
辅助卫生设施(14分) “三防”设施(10分)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10
其它卫生要求(4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2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合计 80分
注: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如设专间,则按餐饮业量化评分表中专间要求设置。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 监督员:













附表1-4
小吃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 分) 卫生许可证(5分) 1.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2.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22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17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的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 2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7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10
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及积水等现象 5
废弃物存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三防”设施损坏或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加工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25分) 采购贮存(15分) 采购、加工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无购货凭据,无登记 10
食品贮存不当(如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直接放置地面等) 5
冷藏(冻)(10分) 冰箱(柜)除霜、清洁等维护不良,温度不符合要求 5
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堆积、挤压或混放 5
加工操作卫生(52分) 一般要求(27分)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餐具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加工过程中食品存放不符合要求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餐饮具卫生(25分) 餐饮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
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131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如设专间,则按餐饮业量化评分表中专间要求设置。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5
快餐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M2 申报最大供餐人数: 人
就餐场所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总面积: M2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管理组织机构人员(5分) 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连锁经营单位可在区域总部或公司设置,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5
各分店、餐厅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选址 远离污染源,距离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14分) 食品处理区厨房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潮湿场所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坡度 2
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光洁、不吸水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结构应能减少凝结水滴落 2
设置备餐专间或备餐专区(符合清洁作业区要求)。 5
流程布局(10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生熟食品处理的各功能区域分开设置,不能造成交叉污染 ※
成品通道与原料通道、餐具回收通道分开设置 5
负责向各分店统一配送食品原料的,应当设置与配送原料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分装间或区域。 5
面积(5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规范》规定 5
粗加工操作场所(5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
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示 5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洗消场所(5分) 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餐用具保洁(5分)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专用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5
就餐场所(2分) 有充足的、供用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2
食品贮存、配送(24分) 贮存场所(15分) 设有专用的食品存放场所 10
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设施 5
冷冻(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等冷藏(冷冻)设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冻(藏 )设施(冰箱、冰柜、冷库、冷藏车等)有温度监测显示装置 2
配送(7分) 食品原料及食品运输配备符合温度要求的专用车 5
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密闭容器 2
备餐、供餐(17分) 应有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冷藏、热保存设施 5
冷藏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2
自助餐的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其就餐场所门、窗有防蝇防尘设施。 10
辅助卫生设施(25分) “三防”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洗手设施(2分) 在进入食品处理区前,有洗手设施 2
更衣场所(7分) 设有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5
设有更衣设施 2
卫生间(7分) 厕所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为水冲式 ※
厕所门不得直接开向食品处理区 5
设有洗手设施 2
其它卫生要求(9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有专用的清洁工具清洗池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油脂 5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专间要求(10分) 为独立隔间 ※
入口处设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500m2以上的) ※
设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 ※
设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
设有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 ※
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 2
设专用加工工具 2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传送窗 2
地面不得设置明沟,应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 2
总分 147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f,对于统一配送的、无需现场制作的成品凉菜,不纳入专间管理。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6
快餐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分) 卫生许可证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35分) 制度(10分) 卫生管理制度的不落实 10
组织机构(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 5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9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10
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的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脱落、发霉等现象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5
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食品加工用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贮存与配送卫生(60分) 采购贮存(25分) 采购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批量采购主要食品及原料未索证,或无购货凭证,无登记,无验收记录 5
接收统一配送的、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或原料时,不进行温度检查。 5
食品贮存场所脏乱,未按要求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与可能污染食品的非食品混放。 5
食品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不合格食品及原料未单独存放,未加醒目标识 10
冷藏(冻)(15分) 冷藏(冻)设施除霜、清洁等维护不良,温度达不到要求 10
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区存放。 5
配送(20分)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专用运输工具的温度达不到要求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运输工具、容器清洁维护不良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时未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密闭容器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食品,未标识生产单位、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5
备餐、供餐卫生(15分) 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 5
热保存或冷保藏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5
烹调后的成品在10℃-60℃之间,放置超过2小时以上。 5
加工操作卫生(74分) 一般要求(19分) 使用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异常的食品进行加工 ※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2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工具、容器等存在交叉污染 10
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餐用具卫生(30分) 餐用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10
已消毒的与未消毒的未分开存放,保洁柜内存放其他物品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专间卫生(25分)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未能正常运转 10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专间内温度大于25℃ 5
总分 218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f.对于统一配送的、无需现场制作的成品凉菜,不纳入专间管理。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2-1
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目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12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 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建筑材料(12分) 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 5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2
布局 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
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 ※
食品贮存(19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食品库(17分) 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0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0分) 三防设施(10分) 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卫生间不能设置于经营场所内 5
厕所为水冲式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2分) 熟肉制品制作间 符合《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
熟肉制品销售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裱花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合计
注: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2-2
食品经营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体检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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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
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四、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分级审批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一并办理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备免税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的条件。
(二)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的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是否符合规定。
五、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审核办理不作价设备免税手续。
(一)经营单位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二)主管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经审核后,由主管海关予以备案并核发《登记手册》(加贴防伪标签)。
(三)经营单位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
六、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七、上述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海关要定期核查。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并发给其解除监管证明。
九、进口不作价设备如属《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所列商品,主管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凡违反本通知第二、三、七条规定,以及假借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名义骗取免税、偷逃税款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审批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海关将全额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由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在监管期内(即5年),如提前解除监管并且不将设备退运出境,应按有关规定补证。
十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主管海关要加强配合,工作中既要简化环节、精简程序,又要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把国务院此项重大调整政策尽快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十三、对1998年1月1日以前已经进口的、由海关计税并凭保函登记放行的不作价设备,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系。

附件一: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经营单位: 审批单位:
加工生产企业: (盖章有效)
设备总金额:
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 币制:美元
--------------------------------------------
|序 号|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单价|总价| 原产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页(共 页)
注:经营单位可按本表格式自行印制。每页清单均需审批单位盖章。

附件二:加工贸易分级审批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主要文件目录
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期间外经贸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外经贸政发第791号)
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进行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508号)
三、《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193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五、《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
注: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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