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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40:53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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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政〔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2008〕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均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过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备案工作,对出让结果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建立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当事人参加出让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拍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保证金交存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标底、底价等;

(四)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本细则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受理和处理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监督;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有形市场。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当事人提供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的信息;

(二)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场所和相关服务;

(三)收集、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工作档案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出让程序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年初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土地使用条件、宗地界址图、宗地规划指标要求、投标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在市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标底或底价、起叫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确定的标底或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投标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领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出让人可根据需要组织投标、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并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投标、竞买保证金应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市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专户。

第十七条 出让人应当会同监察、招标采购、房产等部门对投标、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

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竞投、竞买申请,是否足额交纳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以及公告规定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出让人对已发布的出让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和澄清的,应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出让人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三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五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同时抄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对招拍挂出让过程制作招拍挂出让笔录;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出让见证书》。

为增加招拍挂出让过程的透明度,招拍挂出让过程可以申请公证。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市交易中心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章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用地出让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业用地供应进度进行分解,落实到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控制指标及环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预公告,并同时在省以上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列入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申请。

预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性质、坐落、面积等;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产业类型、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三)对所需地块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预申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书面告知预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最低出让价标准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工业用地出让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环评、企业登记等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环评的,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相关报批手续的,应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明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开工、竣工期限,投资强度,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结果的,或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九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三条 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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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袁宝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雷电、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的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解除。

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单位和个人日常应主动通过有效途径获取气象信息,提高防御意识。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单位、社会媒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无偿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指导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水务部门要统筹供水综合调度,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做好相关警示标志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山坡附近建筑物防灾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工地的人员和物资转移,并协助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五)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六)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六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主动做好防御工作。

第七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可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巡查辖区船舶防台情况,适时启动防台预案,统计本辖区在港船舶数量,指导各船舶有序进入避风锚地或水域。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九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航道水域及港区船舶的检查,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维护船舶航行和锚泊秩序,督促有关船舶停止作业或停止航行,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水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一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运输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他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三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六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七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驾驶。

第十八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一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七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八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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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一)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士官除按本条(一)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四)服役期间立功的,除按上述规定发放补助金外,根据立功等级增发补助金。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士兵基数的3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士兵基数的15%;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士兵基数的5%。
  城镇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除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开办经济实体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当地安置办认定,有关部门批准,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哈尔滨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家对待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免收工商登记费,并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退役士兵服务中心和劳动部门的劳务市场职业介绍的,可免收职业介绍、求职登记等服务费用。
  (二)参加由安置部门组织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免费。个人自找培训单位实现就业的,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哈发[2002]14号)文件有关培训的规定执行。
  (三)自谋职业的,从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四)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参军期间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办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由本人与安置办签订自谋职业书面协议,并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申请表》和公证机构出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证书,领取安置办填发的《自谋职业证书》和领款凭证。
  (四)凭领款凭证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回入伍地办理户籍手续,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劳动部门免费保管。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市、县(市)政府根据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和补助金标准,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转移安置任务后,缴纳的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按计划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用于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补助及退役士兵培训、职业介绍、人才交流等就业服务所需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一)按照国家规定不属于本市、县(市)政府应安置对象的退役士兵;
  (二)超过当年度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时限的。
  第十三条 本市农村籍退役士兵除不享受城镇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其它优惠政策均可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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