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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41:48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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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5〕8号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落实《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精神,推进诚信建设,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2004年已经在河北区10个街道进行了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工作,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为落实《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精神,推进诚信建设,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系指天津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时,依据社区为下岗失业人员出具的信用证明,以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信用作为反担保的一种措施。

(二)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贷款”系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信用担保形式,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系指受担保中心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度调查评定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四)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户”系指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第三条 工作组织体系 担保中心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主体,负责对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为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载体,按照担保中心的要求,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好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的工作,为符合信用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出具信用调查证明。劳动保障协管员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领导下,按照担保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信用户的范围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有效《毕业证书》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就业的历届大学(专)毕业生; (三)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

第五条 信用户的条件 (一)户籍、居住地和经营场地在同一行政区、县内,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社区劳动组织证书;(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经营设备和资金;(三)经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专家评定,经营项目可行、经营运转正常、具有还贷能力;(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信用户的认定程序(一)信用户的申请信用户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信用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同时填写申请信用担保贷款承诺书(见附表1),并提供以下证件: 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大学毕业证》或退伍(转业)证明; 3、经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专家评定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营业执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5、有关单位开具的个人荣誉证明。(二)信用户的调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受理借款人的申请,调查人员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逐项进行实地调查,包括:(1)入户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的行为能力、房产核实等情况。(2)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邻里关系、社区缴费情况及社会公德情况。(3)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有无违法乱纪记录。(4)运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5)配偶或父母家庭调查:主要调查亲属对信用户申请借款的态度。(三)信用户的评定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窗口负责受理社区内的信用户借款申请,组织辖区内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对信用户的调查、取证工作,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信用户出具信用调查证明。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作好信用评定工作。

第七条 信用户的贷款担保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评定的信用户,担保中心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前的调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信用户签订《信用合同》,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注明“信用担保”字样并签署意见,并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证明》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担保中心直接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八条 贷后管理各经办机构要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网络记录信用户的经营情况、按期还款情况和个人其他社会信用情况。担保中心负责信用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定期对信用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信用条件发生变化的信用户应及时变更反担保手续。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积极有效的催收,下达《催收通知书》,每月10日之前,将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反馈到担保中心。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按照担保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未按期还款的信用户应在街(镇)、社区内发布催收通知,并协助相应部门落实必要的催收措施,信用户的信用条件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担保中心。

第九条 工作考核建立信用担保贷款工作考核机制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担保中心、贷款银行组成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信用户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底进行工作总评。推荐的信用户违约率在10%以下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授予推荐信用户的资格。其中:推荐的信用户10户以上、违约率达5%以下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评定为信用社区。推荐的信用户违约率在高于10%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给予三个月时间进行工作整改,整改期间保留推荐信用户资格,整改期过后,违约率仍高于10%的,取消推荐信用户资格。年度终了后,按照当年新推荐信用户贷款额的0.5%给予信用社区工作经费补贴,所需要资金,由担保中心从担保费中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按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请信用担保贷款承诺书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做人的最基本准则。所以我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政策,维护我社区的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贷前调查取证、贷后跟踪管理工作。本人承诺在贷款期间经营及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做到主动、及时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汇报。做到遵纪守法、信守合同、诚实经营、按期归还贷款,如本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担保中心或社区有权在本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公示催收,同时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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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正常运转,防范风险,堵塞漏洞,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是利用人工和计算机辅助等方法对信息电脑部门、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和计算机处理门市业务的营业机构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计算机系统的开发、维护、运行和安全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稽核目的、任务与依据
第三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的目的是通过检查被稽核单位计算机系统作业的处理、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作出评价,提出改进意见,防范风险,以促进业务的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的任务是:
1.对信息电脑部门、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和计算机处理门市业务的营业机构电子化的工作方针、人员管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与执行情况作出分析和评价;
2.对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开发、使用和维护变更等进行审查,评价其遵循有关控制规范与标准的情况,以及应用系统中的控制功能是否适当有效;
3.对常规运行的控制有效性、数据的真实完整性、系统安全保密性进行审查测试,并作出评价;
4.对系统的抗击侵害的能力、在故障情况下系统不间断运行能力、事故责任的可追踪能力进行评价;
5.利用电子化手段发展新的稽核方法与稽核工具;
6.专项检查。
第五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的依据是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或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的各项电子化工作方针、政策、规定;计算机系统管理与应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一般控制稽核
第六条 组织与管理稽核。主要内容有:
1.责权划分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部门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职责权限划分是否明确,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是否分离。
2.人员管理的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配备了管理人员。
3.文档管理的检查。主要检查各种文件、档案是否按有关规定分类妥善保管并控制其使用。
4.消耗品管理的检查。主要检查消耗品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重要消耗品的领用及废弃是否手续完备;含有业务资料载体的废弃是否确实销毁;磁性载体的废弃是否为破坏性销毁等。
第七条 安全控制稽核。主要内容有:
1.实体安全控制的检查。主要检查实体安装有无防火、防水、防雷、防鼠、防其他侵害等措施;配电系统是否有安全保护措施;是否有应变应急措施。
2.人员进出控制的检查。主要检查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或营业网点的主机、终端机房的人员进出是否有控制措施。
3.程序库管理的检查。主要是对磁性媒体上程序的使用及变动进行审核。正式使用的应用程序是否经过授权;程序变更是否都有申请并经批准;对修改后的应用程序是否经过充分测试;修改程序时,备用程序、程序清单及其他说明文件是否也随之修改。
4.故障恢复管理的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完备的故障恢复程序,实施故障恢复是否有严格的手续和制约措施;是否有足够的备件支持恢复工作。
第八条 设备管理稽核。主要内容有:
1.硬件设备的检查。主要检查计算机机房的各项设备(包括附属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是否有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
2.公用软件的检查。主要是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公用程序等软件的版本、作用及功能的审核。
3.磁性媒体的检查。主要是对磁带、磁盘、软盘片等媒体的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应用控制稽核
第九条 输入输出控制稽核。主要内容有:
1.输入数据的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适当的措施控制数据录入正确完整;应用程序中是否有核对数据正确性的功能。
2.数据更正控制检查。主要检查数据的更正是否经过适当的申请程序并经主管批准;更正数据后是否留下记录送交有关主管验核。
3.输出控制检查。主要检查对输出的资料是否有份数控制;对不成功输出资料的作废是否有控制;输出的资料是否经专人核对后再分发;输出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处理控制稽核。主要内容有:
1.存取控制检查。主要检查程序和文档的存取使用是否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源程序、目标程序是否按有关规定加以管制。
2.程序错误处理的控制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详细说明程序错误的原因和处理方法的文档;对程序执行中的错误,操作员是否立即记录错误信息并请系统管理员处理。
3.操作处理控制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书面的操作规程;对操作员是否有管理办法和约束条件;各类人员的密码是否保密并定期更换;各类操作人员是否按权限管理的要求和规程进行操作;系统主控台所有记录是否保存,并由主管定期核查;营业终了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结帐处理。

第五章 应用系统开发周期内的稽核
第十一条 计划阶段的稽核。主要是检查主管部门是否正式批准了该项计划;对现有系统是否进行了审查并确定了新系统需求;成本效益是否得到使用者和会计部门的赞同;是否有开发和运行该系统的时间表,设备的配置是否满足新系统的要求并符合农业银行长远发展的政策。
第十二条 发展阶段的稽核。主要检查是否有详尽的业务需求;输入输出设计是否满足业务和安全的要求;概念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农业银行标准;程序设计是否有关于系统更新、维护和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 执行阶段的稽核。主要检查程序和系统是否经过严格的测试;是否有足够的控制来保证数据传输的正确;系统测试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新旧系统转换时是否有足够的控制和用户许可的转换程序;是否有关于维护、改进系统、培训人员、日常操作的资料和按软件工程要求编制的各种文档资料;投产程序是否经过批准并确定新系统投产的时间。

第六章 整体性控制稽核
第十四条 程序投产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所有程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每一程序模块是否都进行了测试,符合程序逻辑;是否有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只有经过测试核准的程序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程序安全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程序的情况;是否有完善的控制措施保证文件存取的安全;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否分开保存;是否有详尽的作业记录,通过检查作业记录,及时发现任何未经批准的程序存取及修改;实地运行测试数据,检测程序是否被修改。
第十六条 数据文件安全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是否有适当的存取控制措施,以防止非法使用数据文件;未经批准,不可变更数据文件;是否有恰当的保护措施,以免数据文件受到有意无意的破坏,或被窃取;文件资料实物保管是否妥当,是否有严格的调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计算机操作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所使用的数据、文件及程序的正确性;操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则并对各种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系统是否具有必要的后援及恢复程序。
第十八条 系统软件控制稽核。主要检查所有系统软件是否进行严格地测试;评价系统软件对现存系统及程序的影响。

第七章 测试证实稽核
第十九条 程序正确性检查稽核。主要是对程序一致性进行检查,以防止程序被改动。
第二十条 数据资料正确性稽核。主要是对数据资料进行抽样检查,以保证交易和档案资料正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稽核软件的应用。主要利用计算机系统稽核软件对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的真实性、应用程序的正确性进行证实检查;或设计其他满足计算机系统稽核需要的稽核程序。

第八章 实施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进行计算机系统稽核。计算机系统稽核实行下审一级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同级稽核。被稽核单位应给予协助并积极配合,接受稽核检查。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拟定计划,突出重点,对存在的问题要跟踪稽核。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门可根据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的规模、重要性、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程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机构、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

二、将《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带范围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经管委会审查同意,报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三、将《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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