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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51:19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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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11)7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2011年2月9日(含2月9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1年2月9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40

  上年结转 2.25 2.6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75 4.00

  五年以上 4.30 4.5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限 年利率% 月还款额 总还款额

  1 4.00 到期还清 104000.00

  2 4.00 4342.49 104219.81

  3 4.00 2952.40 106286.35    
  
4 4.00 2257.91 108379.46

  5 4.00 1841.65 110499.13

  6 4.50 1587.40 114293.01

  7 4.50 1390.02 116761.35
        
  8 4.50 1242.32 119263.05

  9 4.50 1127.76 121798.00

  10 4.50 1036.38 124366.09

  11 4.50 961.87 126967.20

  12 4.50 900.01 129601.18

  13 4.50 847.87 132267.88

  14 4.50 803.38 134967.14

  15 4.50 764.99 137698.79

  16 4.50 731.58 140462.64

  17 4.50 702.25 143258.48

  18 4.50 676.32 146086.12

  19 4.50 653.27 148945.31

  20 4.50 632.65 151835.85

  21 4.50 614.12 154757.48

  22 4.50 597.39 157709.95

  23 4.50 582.22 160693.00

  24 4.50 568.42 163706.36

  25 4.50 555.83 166749.74

  26 4.50 544.30 169822.87

  27 4.50 533.72 172925.44

  28 4.50 523.98 176057.14

  29 4.50 514.99 179217.68

  30 4.50 506.69 1824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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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灯饰的有序设置和规范化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干道两侧及其他商业地段和景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规划和管理的下列灯光设施:
  (一)城市干道、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
  (二)各种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
  (三)建(构)筑物外体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霓虹灯等装饰灯光;
  (四)干道沿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橱窗等户外灯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户外灯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管理,并对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南明区、云岩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城市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城管、工商、电力、公安、房管、园林、消防以及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户外灯饰的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具体要求,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户外灯饰。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灯饰,由市政、河道、园林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设置;
  (二)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设置,制作者应持城市户外灯饰设置申请,向市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广告制作者按照要求设置;
  (三)其他户外灯饰,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户外灯饰设置任务书和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负责设置。


  第七条 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户外灯饰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灯饰,应当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
  政府鼓励城市户外灯饰设计、制作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


  第九条 凡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改进完善,逐步提高照明设施对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夜景装饰效果。


  第十一条 对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使用实行以下优惠:
  (一)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免交占道费;需要临时挖掘道路的,可优先办理破路手续。
  (二)办理有关广告审批手续,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三)供电部门保障电力供应,收费标准按省电力部门《关于配合贵阳市在市中心实施“亮丽工程”的通知》中有关优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城市户外灯饰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园林小品、公共建筑物等户外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后方可关闭。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灯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使用城市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户外灯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发试行后,各地对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职补助费如何发放,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外交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研
究,为照顾归侨、侨眷职工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说明,请参照执行。
一、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休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退职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职生活费。
二、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凡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由原单位按下列标准一次发给离职补助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连续工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后,本人和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从原任职住地到出境口岸的旅途费用(包括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发给。
四、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台湾同胞眷属职工以及国内一般公民职工被批准出境定居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职补助费和国内段旅费的发放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97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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