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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期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03:28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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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期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期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厅(局):
现对山西省公安厅劳改局〔56〕公劳狱字第17号请示关于罪犯在劳改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如下:关于对已经判决的罪犯的财产没收问题,一般在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时,都依法作了处理,不应再在已判决的劳改犯人中,动员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
至于犯人在劳改中已经缴出的财物,如果查明有原判人民法院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应予没收而漏判未曾宣告没收的,劳改单位可将具体情况报送原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以裁定宣告没收一部或全部,或者函复依法不应没收或不应补充宣告没收;如果所缴出的财物是原判已经宣告没收的财物,应作为执行原判问题,报送执行原判的人民法院处理。关于地主阶级分子的财产没收问题,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因此对于地主成份的罪犯已经缴出的财物中,除查有依法应该没收而隐藏未曾缴出的以外,其余的不应没收。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犯、反动地主及资本家中犯罪分子所缴出的财物,如果依法不应没收的,可以由其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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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立红十字会,并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建立红十字会,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全市性行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并配备工作人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本市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市的单位和居住在本市的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红十字会的会长和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方法和具体程序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市和区、县及全市性行业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八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全市性行业、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条 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并报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市红十字会可以命名医疗卫生单位为红十字单位。红十字单位应当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红十字义务。
第十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制定、实施本地区内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的培训规划,组织、培训群众性红十字救护队,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
(四)开展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的工作,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的工作,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五)开展失散亲属人员的寻亲工作;
(六)培养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在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成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事项;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和国内的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方面的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发展与境外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合作交流活动,考核和命名群众性红十字救护队的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在区、县红十字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红十字工作,并在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全市性行业和基层红十字会应当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并在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按照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和所属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红十字会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有权接受并处分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所捐赠的救助物资。
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海关规定减免税的境外捐赠的货物,不准转让、出售和移作他用,并应当在监管年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在本地区、行业、单位内进行募捐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或者募捐所得款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或者募捐款物,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本市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捐赠者可以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八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在执行其他特殊任务时,使用特有灯具和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在进行紧急救助时,佩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
第十九条 海关、检疫、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安排、优先办理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的有关事项。在救灾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协调解决救灾物资的转运。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6日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大环节            

陈长明

当前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秩序好,事故少,人民群众满意”。要达到“事故少”这一目标,就必须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所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就成为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个永久的课题。长期以来,对于怎样才能有效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从专家学者、各级领导,到普通民众、交通警察,各有看法,各有见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近二十年,从二十年的工作经历来看,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抓住以下三个大的环节:
环节之一: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连着千万家,安全畅通靠大家”,这是一句非常浅显、非常实在的交通安全警示语,它用简朴的语言道出了交通安全从何而来的深刻的内涵。交通安全从何而来?就是从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的提高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而来。那么,如何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呢?笔者认为,公安部正在大力倡导和全力推行的“五进”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紧紧抓住“五进”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让这个氛围来感染人、教育人。同时。我们还要结合“五进”活动,有侧重性、针对性地抓好日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抓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小学生在校人数众多,而且参预交通活动频繁。我们要抓住中小学生求知欲望强烈,接受新知识、新观念快,可塑性强的特点,用大量的事故案例来诠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传授交通安全常识。让中小学生在校园、在家庭、在社会活动中能自觉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并以此影响其家人、邻居和亲朋,达到以点连线、以线连片,以片连面的宣传效果。
二是抓住机关,在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公务员相对而言综合素质较高,一般都比较注重个人在社会上的形象,针对这一点特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如在一些机关内部布置宣传图板,用直观的形式向他们传送交通,安全的有关信息,或者争取一些机关领导的支持,利用机关会议的会头会尾十分钟,通报交通安全形势,讲解交通法律知识,利用公务员接触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来推动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抓住农民,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中众多,从历年交通事故的有关统计中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结构的比例上,农民占到了近八成,所以,农民应该是我们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如派出宣传队巡回演出、放映,并在其间开展有奖竞答。编印有交通事故案例内容的宣传小册子,免费发放。在村庄里拉横幅或者张帖多彩标语等等,让农民从娱乐中学习交通法律知识,了解交通安全常识,潜移默化地规范农民的交通行为。
四是抓住驾驶人,采用多种形式对其开展宣传教育。驾驶人是交通参与者中的特殊群体,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从他们学习驾驶时就必须严格把关。机动车是交通活动中的相对强者,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在参与交通过程中的安全。对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客运机动车的驾驶人,要从其职业道德、职业风险和交通法律上来开展宣传教育,采用集中会议、个别谈话、公开暴光、奖惩结合等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环节之二: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
道路交通的基础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的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目前,在全国的公路网中,干线公路,特别是高等级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安全设施齐备,交通安全畅通。然而,在一些等级较低的干线公路或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道路上,道路基础较差,交通安全设施不全,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
一是宽路窄桥或者直路斜桥。不少的县乡道路,甚至是省级公路,路型差、路况差,等级低下,路型差,路况差。道路改建、扩建后,原有桥梁没有同步改建或扩建,存在着宽路窄路或者直路斜桥的现象,这一现象在苏北农村和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其它地区最为常见,不熟悉路况的外来车辆,常常因此发生撞桥冲河的翻车、坠车事故。
二是平、纵曲线相交存在视距盲区。一些道路的急弯路段和陡坡相连,一些道路是在两条道路交汇处既有陡坡又有急弯,还有个别路段的交叉路口还好位于两条道路两处纵曲线的谷底位置,如江苏省333省道高邮市境内的人字河大桥路段,该路段东西走向,大桥东为纵坡大于7%长度为150米的陡坡,坡底路南与该市的县道相交,而该县道的起点就是一处大于12%的长度仅为50米并与另一座桥梁相连的超级陡坡。此处虽采取多种措施,仍然事故多发。
三是沿河高路基路段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不少的地区,一些道路都是沿河而建,从路面到水平的落差有大有小,其落差较大的路段达到5米以上,如江苏省237省道、332省道、333省道等,落差较小的也有2米左右,有些沿河而建的道路,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有些道路公路部门在修建或改建时,设置了一些安全防护设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设施有的已经老化或损坏,有的在道路养护中迁走,有的则是随着路面不断增高而失去了应有的防护作用。
四是县乡道路普遍缺少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一些集镇村庄路段、急弯陡坡路段和交叉路口路段以及一些路面状况或交通环境特殊的路段缺少相应的警告标志或指示标志;县乡道路虽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实现了黑色化或白色化,但交通标线却没有及时设置,路面通行权利不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分道,在行驶中占道、抢道的现象屡见不鲜,极易引发碰撞、刮擦交通事故。上述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的隐患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清轻重缓急,共同提出整改方案,尽早着手整改,积极预防可能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环节之三: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
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路面动态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交通的重点之一,多年以来,从公安部交管局,到各个省总队、再到支队、大队,几乎每年都部署开展夏季或冬季“行车秩序整顿”、“干线路面交通秩序整顿”等等专项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各项整顿工作,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要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笔者认为,不但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动态交通秩序整顿,还要注意抓住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整合警力资源,最大程度地充实一线。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都很缺少,如何利用现有的警力资源,实行节约化管理,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都应该重视的问题,在江苏省,特别是苏北地区,一些交巡警大队只有几十名警察,要管理千余公里的道路,每年还要处理千余起的交通事故。部分农村中队只有2—3名警力,要上路、要处警、要处理事故,要管理车辆,还要抓好内务,一线民警几乎都在超负荷工作。警力得不到保证,路面动态交通管理就难以实现,只有整合警力资源,实行多警种联合管理或紧密型协作管理,才能有效地开展路面动态交通的管理,从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务机制。勤务管理机制是决定路面动态交通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基础,在江苏省,各地都按照省总队的要求,结合本的实际,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勤务机制和勤务制度,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下了较好的基础。然而,随着交通安全形势的发展,个别地区原有的勤务机制已不能适应动态交通管理的需要。这就需要有关领导改变观念,调整思路,积极应对新形势、新需要,在公路上实行新的勤务机制,如路段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相连辖区中队联勤责任制、夜间干线公路管控责任制、辖区道路支线路段巡控责任制、农村驻所(派出所)、村交巡警工作责任制等等,用责任制的形式补充、完善现行的勤务管理机制和制度,逼警上路、上路管事、积极预防交通事故。
三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强化路面交通动态的管理和控制。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城)区的道路上都投入了较多的科技装备,如动态监控系统、电子警察等,对城市道路的动态交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绝大多数的地区,干线公路上科技装备较少,农村公路几乎是空白,而通车里程长、行车速度快、交通秩序乱的往往是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在这些公路上,警力少,管理的覆盖面小,很多路段处于失控失管状态,如果在这些路段上选择重点地点设置一些诸如动态监控系统的科技装备,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实行严管重罚。执勤民警应该要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降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对动态交通中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对那些有硬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强闯信号”、“带病行驶”、“疲劳驾驶”和“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等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通过严管重罚,震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还有一些环节也不应忽视,如车辆生产、销售的环节。驾驶人培训的环节,车辆上牌检验的环节等等。相对而言,上述三大环节在预防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抓住了这三大环节,也就抓住了预防交通事故的牛鼻子。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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