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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4:35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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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3/P02009032760591016412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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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职〔2005〕18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03〕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镇江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2.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专门用于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

  3.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征收集中统筹部分的经费。

  二、征收管理

  4.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以下均指政府集中统筹部分)由各级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提供应征企业名单和工资总额等相关信息资料。

  5.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按季征收。各企业应按规定于季后10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使用基金(费)缴款凭证,并及时将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解缴至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6.对不按规定缴纳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费使用

  7.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是政府按一定比例统筹,专项用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政府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4〕168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04〕167号)等文件的规定。

  8.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9.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示范性职业教育学校(专业)的建设、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社区职业教育、征收工作的业务费支出、有关奖励经费等方面,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福利、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10.镇江市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由市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11.每年四季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财政、地税、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根据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可用来源数,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2.财政、地税、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13.挤占挪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还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4.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市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15.各辖市、丹徒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发生在深圳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快速处理。
  本规定所称快速处理,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公安交通警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观察、记录,召集有关当事人当场就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填写《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决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第三条 公安交通警察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实行快速处理:
  (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
  (二)车物损失五万元以内、人员轻微伤害;
  (三)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其他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案。公安交通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实行快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按要求迅速撤离事故现场,恢复正常交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撤离事故现场的,由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强行处置。对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处理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时应使用《快速处理决定书》,由当事人签收。
  《快速处理决定书》可以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委托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
  第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因下列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五)支干路不分时,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未让公共汽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时,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八)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车的;
  (九)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二)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四)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和行人的;
  (十五)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在本车道内行驶车的;
  (十六)辅道车未让主道车的;
  (十七)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十八)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十九)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逆向行驶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二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二十三)不按规定超车的;
  (二十四)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十五)机动车违章驶入交通管制道路的;
  (二十六)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二十七)机动车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二十八)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九)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违章上、下乘客被后车追撞尾部的;
  (三十一)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车辆驾驶人员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由行人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三)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四)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违章行为之一,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
  (四)驾驶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
  (五)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等行为。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章行为,且情节相当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双方均有本规定所列违章行为,认定违章情节严重的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第十条 公安交通警察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无责任方不暂扣车辆,但可以令其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
  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快速处理决定书》在2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办公室所属各评估点进行损失评估。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警察对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可以当场进行一次性调解。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直接赔付。责任方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到案发地公安交通警察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快速处理决定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以外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双方对公安交通警察的责任认定无异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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