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1:10  浏览:9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和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下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机关,重点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是: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
(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对执法中违法、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经主任会议决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可以作个别调整。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实施方案包括检查的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要求等。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精干、效能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九条 在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资料。在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抽样调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方法,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但是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公务活动中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
法律、法规实施
机关负责人应当陪同参加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说明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研究处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在四个月内将执行或者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执行或者研究处理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行或者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调查,或者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法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阻挠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者打击报复的;
(四)不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五)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又不报告说明的。
对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被检查者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O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

一、定点企业名单

东北制药总厂
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

齐多夫定及其制剂
司他夫定及其制剂
去羟肌苷及其制剂
奈韦拉平及其制剂
硫酸茚地那韦及其制剂
甲磺酸沙奎那韦及其制剂
利托那韦及其制剂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从源头杜绝浪费能源与用能不合理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或年用电8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三条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中编写节能篇(章),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节能要求。
第五条节能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等合理用能状况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条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评估报告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节能的评估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参与节能技术工作咨询的机构不得作为节能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经批准的项目,其节能方案发生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节能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变更后的节能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节能部分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以及合理用能方案的实施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参与节能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