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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6:06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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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濮阳市报刊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完善城市文化服务功能,规范报刊亭的经营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内报刊亭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报刊亭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提出选址意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确定报刊亭设置的具体位置,分别办理规划、市政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负责报刊亭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报刊亭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报刊亭设置密度同侧间距不应小于500米。
第七条 报刊亭占地面积不应大于8平方米。
第八条 在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规划和设置报刊亭:
  (一)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桥梁桥面、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
(三)人行天桥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四)盲道、窨井2米范围内;
(五)车站、急救站、消防站10米范围内;
(六)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范围。
第九条 城区报刊亭设置数量不超过30个,实行集中审批,统一设置,先期建设10—20个。
第十条 经依法审批的报刊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报刊亭设置。

第三章 报刊亭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报刊亭由市邮政部门按标准统一建设,并由市邮政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有关经营证照。
第十二条 报刊亭经营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市邮政部门与报刊亭经营者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报刊亭经营者按合同要求开展经营,接受邮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报刊亭经营者必须在界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报刊亭经营范围:主营报刊、图书销售业务,邮政代理业务、增值业务及数字发行业务。
第十四条 报刊亭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报刊亭及其周围悬挂、张贴、设置广告,加设遮阳(雨)篷和改变报刊亭原貌,移动、改变报刊亭的位置。
(二)禁止占用报刊亭外围公共区域,在报刊亭周围放置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报刊亭周围抛洒垃圾、乱泼污水、饲养宠物。
(三)禁止超出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严禁销售淫秽、封建迷信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报刊亭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邮政部门解除其委托经营合同,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一)违反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强制拆除。
(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违反工商管理、出版物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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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质疑

坦白地说,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布之前,我从来没有对“收缴”这个词语产生过任何兴趣,因为我所掌握的有限的行政法知识中,并没有对于“收缴”的专门论述。《程序规定》的出台使我不得不问:“收缴”是什么?
一、 考察:现行法律中的“收缴”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十三部法律使用了“收缴”一词。但是在十三部法律当中,“收缴”并不具有统一的使用语境和含义。在这些法律当中,根据“收缴”的主体不同主要具有一下几个用法:
(一)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钱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第二十二条“水电费的收缴”。
(二)国家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对某些财产进行处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三)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的机构对于标的物依法采取的占有转移措施。这种用法是最多的,有十一部法律属于这一类。虽然其主体都是行政机关,但是具体用法却具有细致而微的差别。归纳起来,根据收缴标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1.收缴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都有这种用法。(对于罚款的收缴,实际上是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
2.收缴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以上相当于吊销许可证的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类似于暂停许可或者暂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另外该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收缴假金融票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4.收缴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收取的意思,可以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征收)
5.收缴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
6.收缴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证件收缴应当是吊销的意思);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7.收缴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缴还要并处,能把收缴理解为行政处罚吗?)
8.收缴拼装、报废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9.收缴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收回的意思.)
总之,13部法律对于收缴的用法,可以看出,收缴似乎更多在具体执行中使用,而很难看出收缴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另外国务院数以百计的行政法规,各部委还有数以千计的部门规章使用收缴一词,收缴范围之大,物品种类之多恐怕无出公安之右者。《程序规定》所谓的强制措施“收缴”是那一部法律授权呢?从上述法律来看,公安机关除了对罂粟壳、伪假身份证和车辆证照、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法持有的和报废的枪支、上路行驶的拼装和报废机动车,其他的“收缴”并没有法律依据。
无独有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如果数量较少,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收缴。”第35条规定:“对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这里的“收缴”似乎也成了没收前的强制措施。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的内容,予以沿用和细化,银行业内人士认为:没收”与“收缴”在行政法理上,两者并无严格区别,均应认定为行政处罚行为。但在反假货币法规规章中却存在差异,《人民币管理条例》、《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人为地设定了两个概念的差异,反而带来一些概念上、理论上的混乱;并提出:法律、法规明应当明确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行使假币鉴定、没收权,否则他们只能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来行使对人民币的有关行政管理权限,即使使用“收缴”一语,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二、剖析:《程序规定》的“收缴”怎么用
首先,《程序规定》延袭了法律对于罚款和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几种行政处罚执行中的“收缴”一词的语义和用法,对罚款和所吊销的许可证进行收缴,即不是作为典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而十作为行政执行的措施。
其次,《程序规定》与法律授权的收缴范围并没有完全一致。第一百五十二条“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一)赌博用的赌具;(二)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五)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淫秽物品、毒品和反动、邪教、迷信印刷品等违禁品,一律收缴。”这与前文所说的法律规定的收缴范围是不同的。
再次,用于对于未成年人追赃的收缴,成为“没收非法所得、违法财物”的变通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收缴”。《行政处罚法》将“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列举为一种行政处罚,但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无行政责任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处理时,在逻辑上产生了两难。《程序规定》规避“没收”,设为收缴。
再看被收缴财物的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二)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三)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这些处理措施与没收的处理毫无二致。
仔细分析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收缴物品范围,基本上都是非法物品。只有收缴的主要用于非法用途的合法物品,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所得才可能涉及上交国库和返还受害人。
收缴和扣押有何区别?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扣押和收缴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对收缴和扣押进行了并列。根据《程序规定》,扣押的标的物必须是证据。实际上,只能说,涉案的财物也好物品也好,只要具有证据的功能,均可以扣押;但是由于一部分证据具有财产价值,所以扣押同时具有了财产保全的效果,因此在最终处理的时候,必须区分非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三、对照:关于没收的探讨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我国有一百多部法律规定了没收,除了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大多数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范畴。《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行法律法规中直接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的不少,但是直接规定“没收非法财物”的不多,往往具体规定被没收的物品名称。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具体物品归纳总结,探求立法真意。
(一)没收的特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没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首先,没收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其次,没收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要求,被处罚人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且实施了违法行为。
再次,没收的标的物是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最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本质上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剥夺。
(二)关于没收的几个疑难问题
1、对无责任能力人的没收
无责任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出于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保护,法律为其设置了监护人,管理其财产,照顾其人身。但是,未成年人完全可能违法犯罪,从而获得违法所得或者持有非法财物。例如:未成年人偷窃的非法所得,精神病人非法持有违禁品。这一难题,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2、对违法所得的界定
什么违法所得?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违法所得必须具有财产价值。违法所得由于用语直观易懂,且取得时间相对集中,一般是违法行为开始后才取得,所以界定相对容易;但是实践中也有争议,主要是在有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人所付出的何种成本应当排除在违法所得之外。
3、对非法财物的认定
与违法所得相比,非法物品则难界定的多。非法财物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仅从成因一个方面一语而蔽之,不能概括非法财物的本质。无论是合法财物还是非法财物,其本身不是行政法主体,其“非法”的原因,也由于具体行政法规定不同而千差万别。
认定“非法财物”应当把握一下几个原则:
首先,违禁品应当认定为非法财物。所谓违禁品,是指法律禁止其存在、流通和使用的物品。除了特定情况可以参加循环使用,非法物品对于任何人来将讲该物品都没有财产价值,例如毒品、假币、淫秽反动书籍和音像制品等等。
其次,限制持有、使用,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在非法持有、使用、流通的时候,属于非法物品。例如刀具,枪支。
再次,合法物品主要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物品。例如作案工具、主要用于赌博的赌具、主要用于播放淫秽物品的影碟机等等。
4、非法物品与被处罚人之间的关系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哈城综办字〔2002〕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日



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





  为科学管理、有效推进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对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具体考核内容为《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阶段任务目标分解表》明确由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承担的整治任务、质量标准及完成时限。

  三、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作为市政府单项工作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体系,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考核。

  四、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于4月末、6月末、8月中旬和10月上旬分四次进行,检查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阶段性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年末将情况汇总后,形成关于各单位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意见,报市政府目标办。

  五、目标管理考核按《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十个方面整治工作分类进行,总分值100分。各单位承担每个方面工作的分值,按承担工作方面数平均确定。年末根据完成工作目标情况,明确达标和未完成目标二个层次,并进行打分。
  (一)达标。按时限、标准完成整治工作的,视为达标,该方面工作得满分。
  (二)未达标。某一方面整治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该方面工作未达标:
  1、未完成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2、未按时限完成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3、出现质量问题。
  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和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按未完成任务的工作量、超过时限的百分比扣减该方面得分;出现质量问题的,每出现一项扣减该方面得分20%,累计扣完该项总分为止(减分总量不得超过目标管理总分值的50%)。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单位综合整治工作视为整体未达标,扣减目标管理总分值的50%:
  1、综合整治工作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3、综合整治项目达到优质工程标准不足全部项目的60%;
  4、综合整治工作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某方面整治工作完成工程量120%以上,或提前15天完成,该方面工作可在满分基础上,按20%加分,但加分后目标管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六、各项增、减分汇总后,形成目标管理考核最终得分。按比例核定后直接进入各单位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最终成绩。

  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与“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全市建设系统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及市投资金拨付挂钩。

  八、本办法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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