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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02:24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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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沿海主要港口管理局、港口企业,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明确“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
  本规划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录
前 言 1
一、形势与要求 3
(一)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的主要成绩 3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7
(三)“十二五”新形势和新要求 8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12
(一)指导思想 12
(二)基本原则 12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 13
(一)发展目标 13
(二)发展重点 15
四、主要任务 19
(一)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19
(二)行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 20
(三)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 21
(四)行业低碳技术应用和推广 22
(五)公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22
(六)水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24
(七)废弃物循环利用 25
五、政策措施 26
(一)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 26
(二)强化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27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27
(四)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27



前 言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因此,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是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更加重大。
2009年中国政府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效显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及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等目标。“十二五”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对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也提出了全面的更高的要求,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特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以指导“十二五”期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本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对交通运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环保管理和科研等领域进行了统筹规划,并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是“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发挥重要的基础性指导作用。

一、形势与要求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历经多年的发展,在行业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与建设、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适应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有力支持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尤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公路工程景观绿化、船舶油污水防治、水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的特色领域。但随着日益提高的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快速扩展的行业规模的挑战,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也提出了全面的更高的要求。
(一)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的主要成绩
1. 交通运输规划领域
环保理念在规划阶段得到体现。上世纪80年代末,我部率先在港口规划管理工作中明确要求开展环境保护论证工作,开启了规划阶段注重环境保护的新思路,从源头上减少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公路、港口和航道等交通规划中都设置了专门的环保篇章,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在公路、港口及航道规划方案的确定过程中,尽量避让了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珍稀动植物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尽可能节约了土地和岸线等资源。
规划环评和环保专项规划逐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全面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目前已完成了数十个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航道、公路网和公路枢纽的规划环评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方案提出了优化建议和措施,在规划层面上避免了产生重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部分省份组织开展了公路水路交通环保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本地区交通环保工作的开展。
2.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环保“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贯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同步设计和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行业污染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截至2008年底,全国交通建设累计投资约400多亿用于环保“三同时”建设。公路交通方面,全国高速公路污水处理设施数量达到2819套,噪声治理设施主要有声屏障40多万延米、隔声窗23万平方米以及防噪声林带5000万平方米;水路交通方面,沿海规模以上港口拥有污水治理设施为429套,中央直属海事机构管辖水域内从事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达544艘,沿海大部分港口都具备了较强的船舶油污水、船舶垃圾接收能力。
生态保护力度日益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积极采取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公路交通方面,相继建成了川九路、神宜路、渝湛高速、思小高速等环保、景观方面的示范工程,体现了公路设计和建设的新理念;实施了水土保持、湿地恢复、动物通道等生态保护工程。水路交通方面,采取了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生物多样性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营口、上海、宁波等港口也着手开展生态型港区的建设。
自然资源利用集约化趋势明显。随着公路网建设等级结构不断优化,港口建设向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对土地、岸线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明显提升。2010年公路单位货运周转量的占地面积、沿海港口单位货物吞吐量占用的码头泊位长度比2005年均有明显下降。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还积极推广表层土、疏浚土、废旧沥青、弃渣等资源的再利用。
全面落实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交通运输行业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全部依法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了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工程交工验收后开展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调查工作并形成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近年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通过率都达到100%,有效保障了交通运输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3. 客货运输领域
污染治理成效初显。“十一五”期,尽管交通运输行业的基础设施营运规模和运输周转量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2008年,行业主要沿海港口各类污水处理率达到90%,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8%,噪声敏感点达标率高于90%。2008年交通运输行业污水处理率比“十五”末增长了10%,公路污水回用率达26%,港口污水回用率达12%。行业污染贡献率不足1%,维持在较低水平。船舶污染防治一直是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治理最为重视的领域之一。船舶油污水排放得到了全面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各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能力不断增强,沿海大型港口基本能够实现对船舶污染物的完全接收,渤海、长江口等特殊水域实现了油污水零排放。
污染应急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在应急机制和预案体系方面,交通运输行业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管理及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层次清晰、运行顺畅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在应急监测及预警方面,推广使用了海上溢油的决策支持、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增强了船舶污染事故监视能力,有效缩短了应急响应时间;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方面,经过“十一五”期的溢油应急设备库和专业应急处置船舶的集中建设,全国水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有大幅度提升,在环渤海、长江口、珠江口、三峡库区等高风险水域初步具备了应对较大规模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
4. 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
全面加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了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初步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交通运输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环保验收等各方面都开展了行业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环保法规和要求落到实处。
行业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环境监测和统计、船舶防污染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推行了交通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设计的技术规范。各类法规和规范保障了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行业环境监测工作逐步开展。部分省份相继建立了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部分大中型沿海港口也设立了环境监测站点。截至2009年,全国共建成18个行业环境监测站。目前环境监测工作较好地满足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需要。
行业环保统计全面启动。交通运输部从2006年开始开展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和统计工作,基本掌握了行业环保总体情况。部省两级环保统计体系初步建立。
5. 行业环保科技支撑
环保科研条件得到一定改善。交通运输部相继投资建设了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技术实验室等一批行业环保实验室,购置了交通环保实验仪器和设备,环保科研的硬件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环保科研初见成效。“十一五”期,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一批公路水路交通环保领域的重大科研课题,各省也相继开展了环保课题研究,在公路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集约利用、节能减排、船舶污染防治及溢油应急处置等领域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公路水路交通环保发展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部分行业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发展需求,行业环保监督和执行力度不强;二是行业环保监管手段缺乏,环境监测、环保统计、环境监理等方面都较为薄弱,环保监管的资金渠道仍未有效落实;三是行业环保科研的基础性研究不足,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修复等新兴领域研究尚未系统开展,科技支撑力度有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尚不健全;四是早期建设的部分工程缺乏环保设施,部分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部门没有污染物回收处理能力,行业总体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机制有待落实,监管工作有待加强;五是早期建设的部分工程缺少生态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且至今仍未恢复,新建工程生态保护水平依然较低,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尚且不足;六是废弃物再利用程度总体较低,行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十二五”新形势和新要求
“十二五”期,我国经济仍将保持高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现代化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这一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发展建设所面临的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资源需求压力、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等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1. 国家环保要求不断提高,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排放
目前我国环境质量呈现“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的特点。“十二五”期,国家环境污染治理将从当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转向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改善并重,对污染排放的控制将更为严格。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治理面临着国家的更高要求。
“十二五”期,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的存量和增量都将维持在较大规模,污染物产生总量势必大幅增加,必须不断加强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行业的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控制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基础设施运营和客货运输规模的扩大还将导致运营期污染问题逐渐凸显,需要在继续做好建设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基础设施养护运营期的污染治理,逐步增强对运输装备的环保管理和污染控制。我国沿海和内河的众多老港区都紧邻城市生活区或旅游区,港口运营产生的散货粉尘、船舶污水、装卸噪声、集疏运车辆噪声等都对城市环境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迫切需要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维系和谐港城关系。
2. 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依然繁重,要求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状况日益严峻,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的生态保护压力不断增大。
“十二五”期,全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仍保持一定规模,预计“十二五”末公路总里程将达到450万公里。随着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东部地区面临着土地资源的严重制约,中西部地区面临着生态脆弱区和国家生态屏障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
“十二五”期,我国将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预计“十二五”末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将达到1.33万公里。天然河流的大规模航道建设和梯级开发,有可能对河流湖泊生态系统带来不良影响。
“十二五”期,我国沿海港口将重点开发建设一批新港区,预计新增深水泊位440个。这些港区大多是在原有自然岸线基础上开发建设,对于沿海湿地,水生物种的保护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我们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大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重点开发研究相关保护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引发重大生态问题。
3. 节能减排压力日益增加,要求加快低碳交通体系建设
作为“三大碳源”之一,交通运输业碳排放占据比例较大且增长较快,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因此,迫切需要推进低碳交通技术、政策的研究和推广实施,开展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工艺改造,鼓励发展清洁运输装备,加快淘汰更新高能耗的运输和装卸装备。切实把低碳发展的理念落实到交通建设和运输的各个环节中,促进行业主动适应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尽快建成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体系。
4. 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规模迅速扩大,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战略措施,也是转变交通发展模式的重要途径。“十二五”期交通基础设施总量仍将快速增长,部分地区还将开始出现较大规模的国省道改造和基础设施大修养护。预计到2015年,全国公路网对占用的土地资源较目前将再增长15%左右;沿海港口深水泊位占用的岸线资源也将增长约20%。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过程中的大量土石方使用和废旧建材堆弃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都需要不断提高土地、岸线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力加强疏浚土、废旧沥青等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在行业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等领域增加支持力度和科技投入,研究制订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推广政策。
5. 行业发展实现绿色转型,要求完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交通运输行业要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交通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为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目标的实现,“十二五”期,应加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监测、统计等方面的建设,增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理顺各级交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能力。在建设工程的生态环保技术示范与推广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技术规范,提升示范和推广的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目标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先导,以交通运输行业加快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支撑,着力加强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行业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不断完善行业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交通运输业。
(二)基本原则
立足行业,适应发展。交通环境保护应立足于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特有阶段,适应新时期国内外形势对行业发展的要求,在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动行业发展模式转变,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的重要切入点和推动力。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系统全面的考虑规划、建设、运输等环节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污染事故应急等领域的环境问题,明确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消费者等不同责任主体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实施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在政府职责范围内,需要主动作为,加强监管,发挥主导作用;对于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则需实施积极的引导政策和措施,促进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交通运输环保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
重点突破,有序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历史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不断涌现的局面,“十二五”期,应紧密结合行业发展、政府职能和公众需求,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急能力建设、行业环保监管等方面选择问题突出、需求迫切、条件成熟、效益显著的领域优先重点建设,并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有序推进。
科技先导,政策支持。应进一步加大行业环保的科技投入,全面引进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手段,组织实施行业环保的基础理论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逐步提高行业环境保护技术水平;还应协调应用法律、经济、财政、行政管理等多种政策手段,确保规划目标和方案得到有效实施,有效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交通运输行业将全面体现“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行业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建设力度和科研力度,到2015年,实现公路水路交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资源集约利用与生态保护取得实质性突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健全,行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交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高等级公路和沿海、内河主要港口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的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11%,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的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16%;化学需氧量(COD)、总悬浮颗粒物(TSP)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十一五”末降低20%;交通基础设施施工污水、内河港口生产污水、散货码头粉尘等行业环保的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改善,港区和路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交通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取得实质性突破,行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相比“十一五”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旧沥青、疏浚土等的回收利用率显著提高;形成生态型公路和港口工程规范,并逐步得到推广;初步形成统筹协调、科学安排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生态修复计划并开始推进实施。
——交通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建成覆盖全国沿海和主要内河水域的船舶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体系。沿海重点水域形成应对1000吨以上水上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一般港口水域形成200吨到500吨水上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环保监管涵盖交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管理、客货运输等所有环节;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国家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环境状况得到有效监控;初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全国交通运输环保统计和公报制度。
——交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在生态保护理论和技术、碳减排理论和技术、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科研成果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初步建成适应行业需求、创新能力强的交通环保科研体系。
(二)发展重点
1. 进一步控制污染
采用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并重的手段,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和我国实际情况,对从事客货运输的营运性运输装备,设置能耗和排放限制标准,促进节能环保型车船发展。
——进一步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期污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治理,实现污染达标排放。
——继续加大营运公路、港口、船舶、客货运站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力度,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污染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转。
——加快港口装卸机械技术升级改造,淘汰低效率、高污染的老旧设备。
——加强公路养护中的污染防治,冬季养护鼓励采用机械除雪,推广使用环保型融雪剂,减轻融雪剂对路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2. 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
坚持“生态保护与修复并重”理念,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实施重大工程生态修复措施。
——研究制订生态型公路、港口、航道工程的技术指南,逐步建立生态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
——加强工程建设方案的生态保护优化,实施动物通道、湿地连通、人工鱼礁等生态保护工程,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系统的扰动。
——继续加强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生态恢复工作,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在沿海围填海规模和内河航道建设等水运工程较为集中的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统筹考虑区域生态环境变化,积极调动水生生态系统的自我组织和修复能力,促进生态平衡。
——结合道路养护和国道改造工程,针对穿越或靠近生态敏感区的路段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要求,在我国远洋船舶和沿海沿江外贸港口中配置船舶压载水灭活设备设施,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3. 注重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
根据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公路建设过程中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因地制宜的控制工程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港口建设过程中坚持统筹规划、深水深用、合理开发,保障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序利用。
——重视对施工临时用地的恢复,鼓励工程建设中采取改地、造地等措施,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大力开展废旧建材、疏浚土、弃渣、污水等的再生循环利用。
4. 加强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重点针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泄漏、水上溢油等污染事故,加强预警监控、应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
5. 完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制订和完善交通环保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进一步理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与监管模式,逐步优化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体制。
——在规划、建设、养护和运营的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监管,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继续开展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逐步试点开展重大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保后评估。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环境监理制度,提高行业环境监理水平。
——重点建设部省两级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建成一批技术能力较强的交通环境监测站点。
——进一步加强行业环保统计能力建设,建成部省两级环保统计机制和平台,建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报制度。
6. 提升行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
——组织交通运输环保基础前沿性课题研究以及重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示范。
——结合交通运输环保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加大环保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规范和引导企业的科技推广投入。
——进一步改善行业环保科研的条件,继续支持行业环保实验室建设。
——支持相关交通院校的环境保护学科建设,提高行业环保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和技术转让,开展构建低碳交通体系的国际合作研究。
四、主要任务
为实现“十二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保发展目标,重点推进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主要任务。
(一)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是开展行业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更是加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手段。公路水路交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主要涉及综合管理、规划、建设与养护,客货运输等领域,包括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投资政策、环保科研、环境监测和环保统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工程污染治理与生态建设、施工期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运输装备污染防治、服务设施环保管理、运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
“十二五”期,将集中对现有的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对不适应新形势环保要求的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研究制订一批当前公路水路交通环保发展迫切需要的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交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
行业环保法规修订完善:研究修订《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主要任务;修订《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统计管理规则》,强化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的管理。
行业环保标准与规范制订:研究制订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统计系列技术标准,促进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制订发布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一步提高行业规划环评的技术水平;研究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态保护的技术指南,推动生态型工程建设;制订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全面推广环境监理工作。
(二)行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
行业环保监管的主要手段包括环境监测、环保统计、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监管、环境监理、环保验收等方面。其中环境监测和环保统计是最为基础的监管手段之一,也是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交通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体系尚不健全,一方面不能全面掌握行业环保工作的发展水平,影响了管理政策和措施的科学决策;另一方面无法对行业环保形成有效监管。因此,“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将重点集中在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和统计平台建设两个方面。
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研究提出交通环境监测网络的总体布局;依托现有的信息网络基础,建设交通运输部环境数据中心和省级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选择生态环境敏感或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区域重点开始建设公路和港口的监测站点,初步形成布局科学、层次合理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基本掌握全国沿海、内河主要港口及国家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环保情况。试点推广船舶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行业环保统计平台建设:建设部省两级交通运输环保统计信息平台,建立标准统一的行业环保统计数据库和网络传输系统,开发统计数据分析系统。
(三)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
行业环保科研主要分为环保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应用技术等方面研究,分别涉及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污染应急处置等领域。“十二五”期,将系统研究分析行业环保科研需求,并针对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科研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行业环保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启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交通体系的理论方法和政策法规研究,重点开展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新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
行业环保科研条件建设:进一步支持相关科研院所提升交通运输环保科研的硬件条件,重点资助环境政策和管理、环境空间信息、低碳交通、资源循环利用、生态基础研究等领域的实验室建设。
行业环保科研人才培养:以环保科研课题为依托,以环保实验室为基地,推进科研人才培养,在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修复、新能源利用等领域造就一批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四)行业低碳技术应用和推广
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将成为“十二五”期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交通运输行业既要通过节约能源、利用清洁能源等手段实现直接减排,又要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建设智能交通、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运输效率,间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
“十二五”期,通过政策引导与资金补贴,积极推广低碳理念与技术,重点在公交车新能源改造、公路服务设施升级改造、港口节能改造、公路隧道清洁能源利用、公路温拌沥青技术等方面开展试点和推广 。
(五)公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公路建设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减缓公路建设生态影响的主要手段包括湿地保护和连通、生境恢复、景观绿化、水土流失防治、动物通道设置等,而减少污染排放则主要包括对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理。
“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生态型公路工程推广:选择中、西部地区典型路段,结合西部开发的省际通道项目,开展生态型公路建设推广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公路水土流失防治、临时用地生态恢复、动物通道设置、湿地保护和连通、生态排水沟等内容。
公路生态修复试点:结合国道改造工程,针对不同区域的已建公路开展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选择穿越或靠近自然保护区公路开展公路两侧生境连通性改造试点工程;在西南和中部山区选择公路实施景观升级改造和水土流失治理试点工程;在“三江源”区域、长江中下游区域和东北区域选择穿越或靠近湿地的公路实施湿地水系连通及生态恢复试点工程。
施工期公路污染治理:重点选择国道改造的施工路段,针对路基、桥涵、隧道、路面等施工过程产生的污水、噪声、粉尘和固体废弃物进一步开展治理。
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进一步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及垃圾治理;重点推广生态型污水处理技术,选择中西部省(市)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污水生态处理示范工程。
营运期公路噪声治理:对营运期跟踪监测超标的高速公路路段,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逐步开展噪声治理;重点推广公路生态型声屏障技术,选择穿越噪声敏感区域的在建公路实施生态型声屏障建设试点工程。
(六)水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港口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建设过程中主要采取生态护岸、生态移植、植被恢复、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等手段来减缓生态影响,同时应逐步重视施工期污染治理;运营过程中重点开展港区污水、噪声、散货粉尘、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方面的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十二五”期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生态型港口工程示范:结合各港口自身条件和建设基础,选择不同区域、不同流域的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开展生态型港口工程的示范建设,主要包括湿地保护和连通、生态护岸、生态缓冲带、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控制等内容。
港口生态修复试点:针对重大围填海港口工程较为集中的渤海湾、江苏沿海、珠江三角洲、北部湾等区域,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港口工程生态修复,开展港区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主要包括生态移植、植被恢复、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等内容。
内河航道生态修复试点:在内河航道建设较为密集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流域选择合适水域建设航道工程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主要包括鱼道建设、增殖放流、生态护岸等内容。
施工期港口航道污染治理:针对港口码头建设和航道疏浚施工过程产生的污水、噪声、粉尘和固体废弃物进一步开展治理。
营运期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建设:在各沿海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内河主要港口及京杭运河沿线港口扩建和改造污水接收和处理设施,推进污水回用系统建设;补充和完善大连、青岛、宁波-舟山、泉州、惠州、湛江、钦州、洋浦等油品运输大港的油污水接收和集中处理设施。
内河船舶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松花江、澜沧江和赣江等重要航道沿线,建设船舶油污水和垃圾集中收集站点,配备油污水和垃圾接收船舶。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建设:在三峡库区、清江、乌江、松花江等旅游客运区、京杭运河和大连、烟台、威海、海口、深圳、珠海等客运量较大的港口,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并逐步推行客船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设施。
港口散货粉尘治理:在秦皇岛、唐山、天津、黄骅、日照、连云港等北方煤炭下水港,在宁波-舟山、温州、福州、莆田等主要煤炭输入港,在营口、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宁波-舟山、防城港等重点矿石运输港口,在济宁、徐州、芜湖、马鞍山、宜昌等内河散货运输港口,开展重点港口粉尘污染治理工程,进一步推广建设防风网、抑尘剂、喷淋除尘、密闭运输系统改造等技术。
(七)废弃物循环利用
为进一步提升行业的资源循环利用率,开展交通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期的弃渣、疏浚土、建筑垃圾、废旧沥青和废水的循环利用以及营运期养护材料、服务区污水和垃圾等的循环利用。
“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示范:选择总长度不低于1000公里的改扩建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项目,集中推广废旧钢材、混凝土等再生利用技术,开展施工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废旧沥青再生利用示范:选择总长度不低于100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开展废旧沥青再生利用示范。
污水循环利用推广:在全国沿海、内河主要港口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高等级航道水上服务区开展污水循环利用推广工程。
五、政策措施
(一)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
开展交通环保工作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的必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牢固树立先进的环保理念,自觉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在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各个环节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应不断深入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和知识,定期开展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交流,积极在行业内外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二)强化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各级交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不断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等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深入探索并不断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法,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
(四)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支持和鼓励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并积极筹集和落实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建设资金,加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科研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确保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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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639号


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规定,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其中包括食盐定点生产等“三证”的管理工作。目前部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及批发企业实施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对食盐专营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按照《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将对1999年7月29日以来实行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核。不履行此程序者,将取消其定点生产或批发资格。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初探

钟建林


  一、“帕累托改进”理论简述
  根据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的研究,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一项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如果上述一切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对任何一个人有所改善,不得不损害另外一些人,达到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某项政策执行中,为了改善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另外一些人,这就不是帕累托改进。我们最好能够找到一些政策,对一部分人有益,同时不损害任何人,这就是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改进”就是这样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茅于轼先生以“帕累托改进”理论很好地解释了我国三十年来经济改革中的一些现象。茅于轼先生认为,我国在经济改革中就大量地应用了帕累托改进的理论,使改革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进。因为谁也没有受损,改革的阻力就比较小。现在我们差不多已经达到了帕累托最优,换句话讲,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改进不得不损害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进一步的改革就很困难了。
  二、“帕累托改进”理论可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帕累托改进”虽然是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概念,但完全可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以之作为民事司法实践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
  茅于轼先生关于“帕累托改进”理论的研究,主要在宏观经济学领域,主要用于指导宏观的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等,作用于全社会的利益分配和福利安排。民事司法的审判执行工作,则以具体的个案处理为基石,以调整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手段,具体而微地为社会进行着利益调整,目的是化解社会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相对于人大的民事立法,相对于政府的民事政策,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审判则有着突出的微观色彩。但不管是宏观还是微观,都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调整,目的都是减少社会内耗成本,促进社会的福利增加,因而都可以运用“帕累托改进”理论以推进工作,实现正义。
“帕累托改进”理论对法院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在于具体工作方案的选择。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式,不外乎判决、调解和执行。但不管是判决、调解还是执行,在具体方案的选择上,都可以运用和践行“帕累托改进”理论。“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下的判决、调解和执行方案,就是一种有利于一方当事人利益增长而又不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减少的方案。面对这样的判决,当事人会服判息诉;面对这样的调解,当事人会自觉履行;面对这样的执行,当事人会积极配合,不会发生“执行难”。

  三、实例分析
  为了说明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和价值,也为了探索如何更好地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笔者试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执行几起民事案件的真实过程作为例证进行分析。(注:限于篇幅,对具体案情进行了适当浓缩;基于隐私,本文隐去了当事人及相关真实信息)
(一)判决:支持男方诉求,兼顾女方利益。
某甲(男方)诉某乙(女方)离婚纠纷案
【案情】
某甲和某乙于1982年认识,1983-1984年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1986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于1988年8月25日共同生育一小孩。生了小孩之后不久,某乙患了银屑病,至今未能根治。婚后双方有时亦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争吵。从2000年开始,因某乙认为某甲在A酒店工作期间,与女秘书某丙发生婚外恋情,双方争吵次数更加频繁,夫妻感情开始出现危机。某乙有时到某甲的工作单位去找某甲理论,某甲为此感到自己的工作很受影响。2009年春节,双方因家庭琐事大吵一架之后,某甲开始吃住在工作单位,而不回家与某乙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11月,某甲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乙离婚。后某甲因担心某乙出现意外情况而放弃到庭,本院对该离婚诉讼案件按撤诉处理。之后双方的夫妻感情继续恶化。2010年8月,某乙到某甲的工作单位B酒店与某甲发生争吵,激动之下将酒店的一辆单位公用车砸坏。8月24日,某甲被上级调往C酒店工作。2010年9月中旬,因某乙又到C酒店找某甲理论,某甲随即被上级解除其在C酒店的职务及工作关系。某甲由此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来源,因而对与某乙的婚姻关系彻底失去信心,坚决要求与某乙离婚。
某乙在法庭陈述中表明,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某甲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恋情,是过错方。某甲对此明确表示不反对某乙的这种说法。对于某乙需要治病的客观情况,某甲愿意以放弃分割共同房产的方式来履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帮助义务,但希望求得这场对某甲来说已经只剩下痛苦的婚姻的解脱。
本案中,双方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两套,A房屋登记某甲名下;B房屋登记在某乙名下。
本案审理中,本院曾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建议双方从尊重事实、体谅对方的角度出发妥善协调解决纠纷。调解中,某甲愿意放弃对两套共同房产的分割要求,愿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至某乙的名下,并绝不影响某乙对房屋的使用。某乙则坚持要某甲给付与该房屋相应市场价值的现金150万元才同意离婚,并称某甲完全可以先将房屋出售,后以售房款给付即可。某甲则从小孩的角度考虑不宜卖房。双方就此不能最终协商一致。
【判决】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与某乙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还共同生育了小孩。但随着岁月的流逝,双方生活习性上的差异逐渐明显,经常发生矛盾和争吵。某甲认为某乙个性强烈,让人无法容忍,多次做出极端举动使得某甲工作都不得安宁;某乙则认为某甲对婚姻不忠,存在婚外恋情,应对家庭不和承担全部责任。某甲对某乙关于婚外恋情的说法不予否认。2009年11月,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某乙离婚。该案虽然因某甲因故缺席庭审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此后六个月过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没有好转迹象。现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尽管某乙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从维护婚姻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某甲的离婚请求,也应予准许。
双方离婚后,应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而且应遵循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双方共有房产A房屋和B房屋,某甲法庭陈述表明自愿全部归某乙所有,自愿放弃分割要求,对此本院予以准许。鉴于A房屋现登记在某甲的名下,某甲应于离婚后合理期限内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某乙的名下,某乙则应予配合;过户登记如需税费,由某甲负担为宜;过户后某甲则有义务腾空房屋,便于某乙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某甲要求与某乙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关于共有财产分割:A房屋、B房屋及两套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归某乙所有;三、鉴于A房屋现登记在某甲的名下,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某乙的名下,某乙予以配合,过户登记所需税费由某甲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来,双方均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分析】
  本案中,某甲和某乙基于某甲存在婚外恋情争吵打闹不断,某甲正常的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某甲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一方即使存在过错,但也还是有权要求离婚。而基于婚姻法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的规定,也基于本案中某乙存在治病之客观经济需要以及某甲关于放弃共有房屋分割要求的自愿,法院判决准许某甲离婚请求的同时,判决夫妻共有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面对这样的判决,双方均息诉服判。此案判决,使得某甲要求离婚,寻求解脱的主张得到了满足,而某乙治病的经济需要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某乙作为女方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因此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帕累托改进”理论的原则和精神。

(二)调解:为了让当事人安心过年
张三诉李四、李某某民间借贷及保证担保纠纷案
【案情】
2008年4月,李四的儿子李某某因故向张三借款47 000元,出具了借条,承诺于当年7月12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能还款。双方经重新协商,由李某某重新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延长至2009年4月5日。李四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上出具担保意见,表示愿意为李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李某某陆续归还借款共计3万元,尚欠17 000元未予归还。张三找李某某索还剩余借款,李某某要么拒绝,要么拖延,且经常行踪不定。张三因要外出打工,无奈之下全权委托父亲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立即归还剩余借款17 000元,并要求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张三的起诉后,确定由笔者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本案。在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李某某行踪不定,无法直接送达,又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条件。如此一来,案件势必不能快审快结。在此情况下,笔者迅速调整审理思路,决定着重审理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纠纷,并采取“背对背”电话调解法,争取促成双方调解解决纠纷。
电话调解中,对保证人李四,笔者着重强调张三尚只20余岁,17 000元对她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应当充分理解她的起诉;张某某作为张三的父亲,出于疼女之心,全权代理张三起诉,也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对张某某,笔者着重强调四十多岁的李某某如今行踪不定,正常程序审理案件显然不利于张三快速回款;李四作为七十多岁的母亲,虽然表示愿意担保,但也是出于爱子之心,故也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双方都应站在对方的角度,多想想对方的难处,争取心平气和、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立案后的一个多月里,经过笔者来回电话沟通,双方终于在电话里就还款数额和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李四代为偿还借款12 000元,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后,张三与李某某、李四之间的借款、保证纠纷则全部了结。此后李四即全力筹款以便能够在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时能够当场付清12 000元。由于李四没有收入,筹资渠道有限,临近年关尚只能筹集到现金 8 000元。张某某则误认为李四一方没有诚意,向笔者表示如果李四不能在过年之前付清12 000元,那么过年后将不再履行先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对方全额还款17 000元,并表示不惜将官司打到底。在此情况下,笔者深感在过年之前前调解成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不能成功调解此案,那么双方都不会过上一个安心的春节。笔者遂一方面做李四的工作,建议她尽快将剩余的4 000元想办法筹措到位,时间越快越好,同时考虑将已筹措的8 000元在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时付清,余款4 000元则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清。另一方面则做张某某的工作,建议他理解年逾古稀的李四一方筹资不易,同时考虑由对方先还8000元、此后再在合理期限内还款4 000元的方案。双方一致接受了笔者的调解建议。
2010年2月11日下午3时30分,即2009年农历腊月28日,张某某和李四共同来到法院,在笔者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调解。双方见面后,依然对此前的借款及相关事宜怨气难消,几度情绪激烈,言词不逊。笔者历经一个多小时的来回调解,反复劝说,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内容为:张三从程序上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李四代李某某归还张三借款12 000元,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付清8 000元,余款4 000元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还清;李四将12 000元借款全部还清后,张三与李某某、李四之间的借款及保证纠纷全部了结,各方不再有任何争议。调解协议签订后,笔者当即制作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并当即送达给双方。随即李四当场给付张某某8 000元,张某某出具了收条。这样,一起历时将近两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以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当时时针已指向下午5点30分。此后的2010年3月30日,李四和张某某如约来到法院,在笔者的见证下履行余款4000元的交付手续。双方的借款及保证纠纷至此彻底了结。
【分析】
  本案的调解过程及结果,充分保障了原告方关于实现借贷债权的利益需求,同时又没有让被告方过上一个安宁祥和的春节的合理期盼落空,真实体现了“帕累托改进”理论的原则和精神。

(三)执行:创新执行方式,实现双方共赢
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
【案情】
2008年3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制作电脑喷绘三面翻转楼顶大牌户外广告,广告面积为539平方米,发布期限为一年,合同总价值75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因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2008年7月,该广告在仅发布三个月后即被拆除。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退还广告发布费22万余元,某乙公司以政府进行广告整治属不可抗力,自身没有过错,且政府补偿只发放给场地租赁方,而该租赁方无钱补偿给本公司等为由一直拖欠。某甲公司遂于2008年12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2月1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判令某乙公司退还某甲公司22万余元并支付延期利息。
【执行】
该案件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属智力服务型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微不足道,简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仅不能很好地实现申请人某甲公司的权利,也会使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陷入破产倒闭。该案遂成了一起较为棘手的执行积案。
为切实帮助两家企业度过难关,使该起执行案件取得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不遗余力做工作,在协调过程中了解到,在履行该服务合同时,双方都非常诚信,均较好地履行了义务,双方对政府整治户外广告的政策也很支持,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的相关补偿款被场地租赁方拖欠。眼前最紧要的是,如果某乙公司贷款还债,则某乙公司将可能一蹶不振;某甲公司亟需发布广告打开销路,却又因资金困难无法办理。面对双方的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双方需求和实际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提出了“服务抵债”的执行新方案。经多次协调,积极穿针引线,促使双方达成某乙公司争取新的广告位重新为某甲公司发布广告,以服务抵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双方再携手,共同度难关”的双赢效果。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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