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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16:47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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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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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务委、办、局,各关单位:
  现将《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的优秀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引进、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两大类。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
  1.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见解的新发现、新认识、新理论,并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2.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等。
  3.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的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4.重大科技工程成果、重大科技攻关成果。
  5.综合配套应用新技术的重点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医疗卫生防疫、农牧业新技术系统工程项目。
  6.为推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
  1.在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2.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有重大发展和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3.新产品、新材料系列化开发成果。
  4.采用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或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项目等。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还未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得到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技术论文、技术资料汇编、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
  (五)已申报其他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具有本地区(或本行业)先进以上水平。
  2.必须是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定(验收)或通过市场竞争和社会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得到评价和认可的优秀科技成果。
  3.应用技术成果要有足够的应用数量和应用面,证明其技术先进、实用,性能稳定可靠,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好;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等,必须被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其有科学价值或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等;科技著作要公开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采用。
  4.国家及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进行课题(专题)验收后,才能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如果承担的国家级项目三级专题、自治区项目二级课题水平很高,能够单独应用,且在扣除该课题或专题后不影响总项目获奖,在征得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总负责人同意后,在总项目报奖前可单独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
  1.必须经实践证明是先进、成熟、实用的优秀科技成果。
  2.推广应用项目的推广量、应用面及效益必须经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部门)验收、确认。
  3.必须是在生产实践中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在组织、实施、推广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已获得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的项目,在获奖两年以上,经大面积推广应用后取得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凡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有应用单位出具的用户证明,财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直接经济效益财务证明,已转让销售的成果要出具合同和销售数量证明。
  第十条 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应按技术合同的约定,向指定的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和申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各等级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并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有突破性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上有重大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效果非常显著。
  3.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很大,推广规模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范围的7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重大的创新,取得了非常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
  (二)一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及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效果显著。
  3.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点多面广,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6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大的创新,后续改进成果显著,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二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完整,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学术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推广面及应用数量都比较大,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50%以上,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较大的创新,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
  (四)三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理论上有一定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推广面和应用数量较大,推广有一定难度,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40%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科研、新技术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者、组织者、技术创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或科学理论、新观点、新认识的提出者。
  (三)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四)关键技术文件、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者。
  (五)科技著作的主要作者及起重要作用的策划编辑,责任编辑。
  (六)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七)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解决重大难题的组织协调者,提供新技术并且是开发、推广新技术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四条 在主要完成人中,企事业单位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奖人数中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获奖总人数的百分之十;确曾参加了课题的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工作并符合主要完成人条件的,应在推荐书中如实填写参加研究或推广工作时间、所做的技术贡献等。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或在投产、应用及推广实施过程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严格按照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严禁以职务、职称、资历、年龄大小等论资排辈。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特等奖不超过11人,也可申报集体奖;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但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向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奖励项目。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资格及其排序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够条件或有异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二)认真审查科技成果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具体填写推荐单位意见。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协商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次排列等,并由牵头单位负责推荐。
  (四)按要求上报推荐项目的各种资料,并做到齐全完整,排列序列依次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开题报告、技术合同、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成果评定证书、专利证书、专业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技术标准、科技查新报告、用户意见、论著、论文、获其它奖励证书等。所有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一式4份正规装订,同时,另附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和技术(研究)报告各6份。
  第二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奖励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科技奖励范围及推荐条件的。
  (二)重复报奖的。
  (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翔实、印刷不清楚的。
  (五)对推荐奖励项目有异议的。
  (六)资料未按科技档案归档要求打印、装订的。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专业分布情况聘请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拟奖励项目和等级意见,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并提交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审定程序如下:
  (一)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科技指导委员会报告评奖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情况;
  (二)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组织答辩(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要到会进行答辩);
  (三)市科技指导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确定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及等级,获奖项目及等级须得到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情况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已经获得上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奖励项目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凡对公告的拟获奖项目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可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拟奖励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详细地址等,如需要保密者,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对拟奖励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非实质性异议问题,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凡涉及实质性异议问题,先由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在公告截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裁决。若证据确凿,经市科技指导委员会批准,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或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或通报。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对奖励等级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争议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次年可重新推荐。
             第八章 奖金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款拨付,在科技专项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项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应按参与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人员所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额,应占奖金的70%以上。
  第三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金一般发放给推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由其负责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分配。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落选项目,如在后续改进工作中有新的重大创新和进展,推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程序再次推荐。
  第三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认为项目的核心内容已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需补充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的,可以决定缓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缓评项目和缓评理由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充分做好有关工作后,可根据规定程序再次推荐。
  第三十九条 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其一切后果由申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负责,同时,撤消其成果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四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纳评审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1995年4月22日,铁道部

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责范围。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企业单位要成为“四自”的经济实体,不得兼负政府职能: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除部批准委托外,也不得兼负政府职能。
二、单位规格。事业单位要逐步与行政级别脱钩;企业单位不套用行政级别,内部职能机构均设部、室。
三、领导配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主要由现职人员组成,并选择经验丰富的现职人员担任主要领导工作,条件具备的人员,可以实行党政“一肩挑”。首次任命,经部领导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返聘(留用)机关原司局领导担任适当领导职务,以利于工作的连续性。部机关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四、人事管理。要严格按照部批的定员和领导职数选配人员,首先安排部机关精简人员,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配备。人事任用目前暂由部人事司管理,待企事业单位组织健全、管理上轨之后逐步解决。
对企业单位,要立足建立体现公司特点的新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企业领导仍实行委任制外,其他人员均实行聘任制。企业内的部、室领导在聘任前须征求人事司意见。需从机关外选聘的,要报人事司审批(路外、京外须经部领导审批)。有关聘任及人事管理办法,由各企业提出报人事司批准后执行。
五、财务管理。新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求做到自收自支,企业单位要根据确定的经营范围积极创造经济效益;需要开办费和注册资金,经部财务部门审核后,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拨付,开办费要限期归还。注册资金按经营责任,制定回报计划,保证兑现。新设单位要发扬勤俭创业的精神,严禁超标准装修办公室和购置高档办公用品,按部要求,一九九五年不准购买小轿车。各单位要按照《两则》要求建立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自觉接受部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财务尚不具备独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合同方式委托部机关财务代管。
六、劳资管理。要依法建立劳动工资计划户头,接受部有关部门的宏观调控。新设的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工资制度。新设的事业单位按部规定,或实行事业工资制度,或暂比照部机关工资制度办理。
七、党政管理。新设的部属单位,由部党组领导,党的组织关系归口直属机关党委,党群日常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行政日常工作由部有关部门分别直接管理;有上级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党群工作和行政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但编制、人员、经费、文件单列。
八、后勤服务。新设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后勤服务体制的改革方向,主要委托部机关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由他们按合同提供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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