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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32:17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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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使《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好地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办法》做以下修
改:
一、《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各类中学、小学(含盲、聋哑、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下同)。”修改为三款: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各类中学、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校(园)舍、场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修改为“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
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修改为“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修改为“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与其它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使用。”
五、《办法》第六条:“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修改为“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
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六、《办法》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修改为两款:
“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办法》第十五条:“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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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未生育过孩子或者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中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一方,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孩子,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的;
  (六)无配偶未生育过孩子,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
  (七)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本省但是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报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第四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发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及其子女享受的优待和奖励,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


  第七条 持证人婚姻、生育状况如发生变化,所生育孩子或者收养孩子数超过一个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无法收回或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用,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2-04-16

教发函〔2002〕10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3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天津市交通局职工大学

天津市交通学校

天津市交通技工学校

天津市交通职工中专学校
天津市


2
承德旅游职业学院
承德旅游中专

承德财经学校
河北省


3
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艺术学校
河北省


4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更名

5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哈尔滨市建设职工大学
哈尔滨财贸职工大学

哈尔滨市职工轻工学院

哈尔滨市科技职工大学

哈尔滨市机电职工大学

(含哈尔滨机电工程学校)
黑龙江省


6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电力学校
黑龙江省


7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铁路工程学校
黑龙江省


8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原大兴安岭教育学院(资源)

大兴安岭师范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卫生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师范学校
黑龙江省


9
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校
黑龙江省


10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农业经济学校
黑龙江省


11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机电职工大学

浙江机械工业学校
浙江省


12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商业学校
浙江省


13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第三人民警察学校
浙江省


14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工业高级技术学校
浙江省


15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浙江旅游学校
浙江省


16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银行学校
浙江省


17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物资学校
浙江省


18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育才职工大学

浙江建筑工业学校
浙江省


19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供销社职工学院

浙江供销学校
浙江省


20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1
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2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职工大学
浙江省


23
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


24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嘉兴农业学校

嘉兴丝绸工业学校
浙江省


25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州贸易经济学校
浙江省


26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衢州师范学校

衢州卫生学校

浙师大衢州教师进修部(资源)
浙江省


27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丽水工业学校

丽水农业学校
浙江省


28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职工大学
湖北省


29
长江职业学院
民办长江职业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更名

30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广东省


31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邮电学校
广东省


32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汕头教育学院

汕头商业学校

汕头机电学校
广东省


33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清远市师范学校

清远市卫生学校
广东省


34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5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广东外语职业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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