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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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4月11日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0年4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09)2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㈠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㈡ 预算管理具体费用范围,可根据本市医保制度完善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㈠ 坚持以收定支原则,以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为基础,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
㈡ 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与完善超预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合理分担机制。
㈢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共识,建立多方参与、协调协商的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流程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工作体系)
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
㈡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事务经办。
㈢ 定点医疗机构推荐代表参加医保预算管理医院代表会议,进行医保预算额度自主协商分配。
第五条 (医院预算总额)
㈠ 每年年终,由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保办)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留存必要风险储备等资金后,以当年实际收入加上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收入预期增长拟定下一年度医保预算总额。
㈡ 在下一年度医保预算总额的基础上,由市医保办按照基金支付项目情况,合理拟定医院预算总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医院协商分配)
㈠ 按照自主推荐、广泛覆盖原则,由医院按不同等级分别推荐医院代表参与医院医保预算指标分配落实工作。
㈡ 根据市政府审定同意的医院预算总额,由市医保办组织召开医院代表会议进行协商,将下一年度医院预算总额划分为三级医院和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
㈢ 根据医院代表协商确定的三级医院预算总额,由三级医院代表协商提出三级医院预算分配方案,听取意见后分配落实到各三级医院。
㈣ 根据医院代表协商确定的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由一二级医院代表协商将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分配落实到各区县,再由各区县医保办在充分考虑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区内医院协商,分配落实到辖区内各一二级医院。
第七条 (按月拨付和暂缓支付)
㈠ 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医院年度预算指标,按月均摊拨付。
㈡ 对实际费用增长较快、超预算比例较高的医院,可实行暂缓拨付。
㈢ 市区两级医保部门应建立医院院长例会制度,及时通报费用动态,及时反映患者要求,及时了解医院情况。
第八条 (年中调整)
㈠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可在年度中对各医院年度预算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㈡ 各区县医保办应及时收集和了解辖区内一二级医院情况,并可在区县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增辖区内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区县医保办应向市医保办提出正式申请。
㈢ 三级医院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医保预算指标的,应向市医保办提出正式申请。
㈣ 市医保办原则上应在每年的9月份,集中组织医院代表在年初预留特殊情况机动预算额度内对预算指标调整进行协商审议。
第九条 (年终考核分担)
㈠ 每年年终,由市医保办根据医院代表意见拟定预算管理年终清算方案,对于实际申报费用未超年度预算指标的医院,原则上年终考核不扣减、不分担;对于实际申报费用超出年度预算指标的医院,应在对医院诊疗行为规范性、医疗费用合理性等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兼顾医保基金和医院承受能力,对医院超预算费用进行合理分担。
㈡ 年终清算方案经医院代表会议协商后操作落实。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7]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九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穗府办[200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六)本辖区(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作情况;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共享、整合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十)积极探索和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式、措施情况。
第四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年度综合评价方案,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方案应在评价前1个月印发给有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
(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市年度综合评价方案组织自评,填写自评报告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四)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形式与效果相统一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汇报;
2.查阅相关资料;
3.现场抽查;
4.召开有群众、监管相对人及食品行业协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5.结合年度内本市和上级开展的其他考评、检查结果和明查暗访的情况,对照年度综合评价方案的要求,逐项量化评分;
6.反馈初评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六)综合评价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次评定;
(七)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奖惩措施:
(一)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
(二)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问题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要在限期内整改达标,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