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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17:30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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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8月1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对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经过对14个省直部门负责的84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0项,下放7项,简化6项,保留61项。


  二、对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登记备案规定的,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属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负责审批;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审核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批。属省级技术改造项目中限制类的,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四、申请国债资金(含国债贴息)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省计委或者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五、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其资金由省财政厅及有关专门根据省计委、省经贸委的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直接拨付。


  六、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时限制、项目跟踪服务制,由省外资办牵头通过一楼式审批服务办法审批或者登记。


  七、今后凡不具备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部门不得再从事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资金安排或者技术审查等形式变相审批。事业单位不再行使投资项目审批的行政职能。


  八、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应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细则,明确投资项目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目录




  一、省计委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省级审批权限内的一般性基本建设项目;
  2、除大中型及重点项目以外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
  3、利用非国有资金的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
  4、基本建设项目中投资许可证的办理;
  5、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下(包括贴息)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下达计划,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地、州、市负责审批;
  2、以工代赈项目(国家计委明确要求省级审批的除外),由地、州、市负责审批;
  3、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
  4、铁路地方货场和专用线基本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负责审批。
  (三)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2、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项目;
  4、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5、总装机规模1000千瓦以上1万千瓦以下的电源建设项目或者110千伏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
  (四)保留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事项(28项)
  1、国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申请国家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含贴息)1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新建或者改扩项目;
  4、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5、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及信息产业项目;
  6、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或者申请国家专项投资补助的流通设施(包括市场、仓储等)项目;
  7、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8、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9、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
  10、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需省平衡资金和协调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
  1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限制类的基本建设项目;
  12、总装机规模1万千瓦以上的电源基本建设项目或者110千伏以上的电网基本建设项目;
  13、年产9万吨以上的煤炭基本建设项目;
  14、机场基本建设项目;
  15、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者2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会同省交通厅审核后联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6、汽车枢纽客货运站建设项目;
  17、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交通厅审核后联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8、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水利厅审核后联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9、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及涉及重要矿藏资源的工业性基本建设项目;
  20、省级、地州市级机关办公楼基本建设项目;
  2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和差额拨款)办公楼的基本建设项目;
  22、建设规模1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23、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24、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项目;
  25、使用国外政府、团体、个人捐赠并需省平衡配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26、国家鼓励类境外中方投资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7、需省计委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基本建设项目;
  28、大中型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


  二、省经贸委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省级权限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
  2、省级权限范围内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需报国家经贸委审批的国债贴息或者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国家经贸委及有关商业银行总行要求审批后方可安排银行专项贷款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3、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如烟草、新药开发等)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专项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4、需要从国外引进设备或者向外汇管理部门购汇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省财政厅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事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1、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与确认;
  2、国有企业资产无偿转让;
  3、省级财政周转金的债权处置;
  4、外债项目中涉及的政府性借款、担保或者财政配套资金;
  5、省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限额。


  四、省交通厅
  (一)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大中型桥梁、100米以上的吊桥或者县乡公路建设,由省公路局或者地、州、市审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6项)
  1、公路网的规划;
  2、需上报国家审批的二级以上公路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3、省重点经济干线公路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批;
  4、一般经济干线公路项目;
  5、除枢纽站外的汽车客货运站的基本建设项目;
  6、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


  五、省建设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计委会同省建设厅审批;
  2、省级权限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厅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3、省管建设项目的厂址;
  4、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


  六、省环保局
  (一)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地、州、市负责审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3项)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2、省计委、省经贸委安排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并审批的建设项目;
  3、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七、省水利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属33个自供自管县范围内的农网建设(改造)项目中35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2、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大型灌区、江河治理及病险处理)的初步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会同省计委审批。


  八、省农业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畜牧、农机、水产等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批初步设计方案。


  九、省林业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国家投资的天然林保护和林基地等项目。


  十、省卫生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大型医疗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磁共振装置、伽马刀装置等)的购置。


  十一、省民政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项目。


  十二、省外资办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外商独资企业、且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且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不需要省级综合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地、州、市或者国家级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贸易区负责审批。
  (三)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企业开工建设、生产经营期间的各项审批手续,事权在省级的,统一到省外商投资服务楼联合审批。


  十三、省人防办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单建式工程:纳入国家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由省人防办报省军区人防办审查后,报国家人防办批准;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项目,由省人防办审批;
  2、防空地下室: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由省人防办和省建设厅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其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由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省扶贫办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3项)
  1、300万元以上的扶贫专项贷款项目;
  2、扶贫温饱试点村、安居工程;
  3、异地开发扶贫项目、异地扶贫专项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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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语言文字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规范、标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一个单位文明程度的象征。当前,自治州在社会用字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汉文字中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的现象;一些广告、商业牌匾(商店招牌)等翻译不准确、书写不规范,民汉两种文字大小比例不适当,甚至没有按规定使用两种文字等现象比较突出。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近期,各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开展对社会用字的整顿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纠正,确保自治州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顺利开展自治州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业务,为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和提升自治州对外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五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语言文字 社会用字 办法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制作、印刷的具有示意性、公共性,并在公共场所使用的哈萨克文字、汉文字、维吾尔文字、蒙古文字、锡伯文字、柯尔克孜文字、汉语拼音及外国文字。
第四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自治州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建设、工商、司法、公安、旅游、交通、民政、质监、城管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办法中的规定要求。
第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等应使用规范的哈萨克文字和汉文字。
第七条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安全标语、交通标记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自治州生产并在自治州境内销售的产品名称、说明书等,必须同时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哈萨克文字、汉文字。重点服务行业根据需要可同时使用哈萨克文字、汉文字和维吾尔文字。
第八条 党的机关的牌匾颜色为白底红字,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牌匾颜色为白底黑字;或使用目前普及使用的铜色牌匾。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牌匾的字体一律用仿宋体,哈萨克文字及其他民族的文字一律用印刷体。
第九条 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比例为1:1,用字规范,牌匾的文字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采用横写的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柯尔克孜文在上。哈萨克文、维吾尔文和柯尔克孜文字一律横写,不得竖写。
(二)采用并列方法的,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柯尔克孜文在右,汉文在左;
(三)蒙古文、锡伯文一律用竖牌,蒙古文、锡伯文在左,汉文在右
(四)书写有外国文字的,哈萨克文字在上,汉文在中,外文在下。
第十条 按机关的级别,牌匾的规格规定如下:
州本级四套班子 220×110厘米
地厅级(包括副地级局、委、办) 180 × 90 厘米
县市级 160 × 80 厘米
乡镇级 140 × 70 厘米
蒙古、锡伯的竖牌规格规定如下:
县市级 210 × 60 厘米
乡镇级 180 × 50 厘米
公章的刻制,哈萨克文在左,汉文在右,公章的规格尺寸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牌匾上的机关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各类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
第十三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口岸、场等名称,均应使用规范文字;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口岸可同时使用汉文、英文、俄文。
第十四条 汉字使用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不得乱用繁体字、造简化字,不得书写错别字,禁止歪曲、自造成语。
第十五条 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汉字音译转写,应当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音译转写。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党政机关张贴布告、公告、召开大型会议和庆典活动的会标均应使用哈萨克文字、汉文字。
第十七条违反用字的有关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条例》由州、地、市、县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对预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1月后实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库存监管工作,为今后组织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摸索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决定,于2010年10月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进行食用植物油库存的全面检查,实际验证检查方案及相关检查方法的可行性,进一步总结分析,修改完善,形成一套科学合理、适用于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的方案和方法。

二、试点省份

重点在湖北省开展试点工作。其他省(区、市)同步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检查的试验工作,试验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1。

有条件的省(区、市)也可选择适当范围参照本试点方案自行组织试点。

三、试点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地方储备油库存。必要时对承储企业商品油库存,以及加工型承储企业的油料库存进行延伸检查。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0年9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以及汇总整改等5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9月25日前,试点省份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等有关部门,细化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准备工作,配齐必需的检查工具,并将油脂库存统计账结账时间统一在9月25日。

9月30日前,中储粮总公司将试点省中央储备油实际承储库点分解登统表以及相关库点2009、2010年度中央储备油轮换情况表报国家粮食局,同时抄送试点省中储粮分支机构;试点省中储粮分支机构将分解至实际承储库点的国家临时存储油库存统计表,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后报国家粮食局;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分解至实际承储库点的地方储备油库存统计表报国家粮食局。为确保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中储粮总公司及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应对8月份的统计月报,提前组织预报演练,相关报表见附件6。

(二)企业自查阶段

10月15日前,试点省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做好对企业自查的督导工作。

(三)省级复查阶段

10月25日前,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及农发行省级分支机构派出联合工作组,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食用植物油库存总量的30%。复查期间,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指定承检机构,对食用植物油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验,抽样代表数量不低于试点省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30%,抽样样品要兼顾不同性质、品种、批次和储存条件。

(四)国家有关部门抽查阶段

10月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派出联合工作组,对试点省份的食用植物油库存进行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做好抽查工作。抽查工作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试点省份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30%。

试点抽查工作视情况,也可与省级复查结合进行。

(五)汇总整改阶段

11月上旬,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共同完成对企业自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检查工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五、检查内容

(一)食用植物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等。对储备油要核查储备任务下达的来源、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擅自调换品种、违规调动等情况。

(二)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与卫生情况。重点检查库存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合格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情况,执行食用植物油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情况,以及食用植物油质量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储备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09和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四)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库存费用补贴拨补情况。重点检查2009年度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的保管费、轮换费,及国家临时存储油的保管费等,是否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

(五)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库贷挂钩的情况。重点检查各类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库存成本与农发行贷款余额是否一致,相关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六)食用植物油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一是食用植物油库存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二是政策性食用植物油与商品油隔离管理的情况;三是执行中央储备油代储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代储的中央储备油是否存放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油罐中,资格企业代储条件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等;四是企业安全储油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是完善粮油库存检查方法、推动监管工作常态化的重要措施,试点省份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检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认真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对企业自查的督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完善检查方法的有关建议,应及时进行反馈。

(二)食用植物油实物、账务、质量、仓储管理等检查工作要严格依照有关具体检查方法进行。检查方法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为做好检查试点工作,9月下旬,国家粮食局统一组织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专业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四)承储企业自查过程中,对未纳入本次专项检查范围的商品油和油料库存应一并进行全面彻底的延伸检查,延伸检查结果单独列表统计,并详细说明权属、货位分布等情况,作为后续检查的参考依据,但不纳入检查结果汇总范围。延伸检查的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单一型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只对商品油库存进行延伸检查;兼营油料加工、食用植物油精炼业务的承储企业,对库存全部油料和商品油进行延伸检查。

(五)企业自查阶段,对委托储存的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由受托方承储企业组织自查。接受省内企业委托储存的食用植物油,检查结果由受托方承储企业统计汇总。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的,由受托企业组织自查,检查结果单独统计。委托省外企业储存的食用植物油,检查结果由委托方统计汇总。

(六)省级复查阶段,对动态储存的地方储备油及包装食用植物油,原则上不安排质量扦样。扦取的进口毛油样品,溶剂残留量检验结果实行单独评价。企业自查和国家有关部门抽查阶段,只对食用植物油质量进行感官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单独扦样检验。

(七)试点省检查工作汇总报告,除将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7)作为附件外,应在正文中对库贷挂钩等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八)食用植物油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试点省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检查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九)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的电子版,请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附件:1.食用植物油实物数量检查测量差率试验方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6c701.rar
2.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6f302.rar
3.食用植物油库存账务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3303.rar
4.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5904.rar
5.食用植物油库存仓储管理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84e07.rar
6.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实际承储库点及储备油轮换情况登统表(试行)
http://172.31.16.1/data/attachement/misc/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7a05.rar
7.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9306.rar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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