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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一九五六年入学的部分学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42:42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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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一九五六年入学的部分学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一九五六年入学的部分学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复函
江苏省高教局:
你局一九八○年三月四日来函悉。
关于南京航空学院等院校一九五六年入学的学生延长学习一年,他们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九五七年,为解决少数高等工业学校一九五六年招生过多所造成的困难,按照原高教部(57)高密工字第216号和(57)高密学字第255号文精神,北京工业学院、西北工学院、南京航空学院、西安电力学院和成都地质勘探学院等院校分别将一批一九五六年入学的学生并入
本校一九五七年招收的班级,或转学、改学专业,随一九五七年入学的学生学习,延长学习一年,于一九六二年毕业分配,这批学生应作为一九六二年毕业生,工龄也应从分配报到时起计算。



198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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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四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二章 划定
第七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并明确质量要求。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有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集中连片的中、低产田;
(四)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实验示范用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七)花卉、苗木、饲草、桑茶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
需要退耕还林、还湖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位置和地块编号。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基本农田保护期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一条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图;
(二)乡(镇)基本农田地块和面积登记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四)验收确认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
第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蔬菜基地的,还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十七条 需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小型提水、引水和蓄水设施的,应当以使用劣质地和改造现有水利设施为主。
第十八条 村庄集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禁止闲置基本农田。
经依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自批准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予以补偿;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予以补偿;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予以补偿。基本农田年补偿金额按照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种植条件。恢复种植条件期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改良土壤、维护排灌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增加投入、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二十二条 因生产建设造成基本农田塌陷、压占、挖损、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支付复垦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并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每两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每两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兴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防治污染基本农田的设施。已建成的项目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通知基本农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从基本农田所有人和使用人中聘请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员,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立案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超出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基本农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治理,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土地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对基本农田污染危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事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1年3月30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总结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和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和《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2013年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标准(2013年版)》是开展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2013年版)》要求开展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调整标准。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系人: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联系人: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2.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3.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4.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5.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3年版)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doc d67f37ff459edc8e926614221b6f111d.doc (54.50 KB)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doc e693f3d28abdfefdb190d85eedfe4ea6.doc (54.50 KB)

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doc 1d8dac44e1c0377294ce58cf78791551.doc (53.50 KB)

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doc 68b490267d3d4d7af3f1cc252c97efca.doc (49.00 KB)

二级专科通用评审标准.doc ea1bb4a44e37028b31200280431528d8.doc (47.00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月21日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
   二、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八、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九、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
   十、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地市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
   四、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五、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
   二、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
   七、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中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二、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
   (一)承担政府分配的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二)承担医学院校医学生的中医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或承担本地区中医全科医师培养任务。
(三)有制度保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有指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有完整的管理资料,有统一的审批、管理流程。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POCT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放射、超声、CT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制定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分级授权管理。手术医师对授权知晓率100%。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记录在病历中。
   3.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4.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应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设置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成立重点传染病防治专家组。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4.开展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5.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
   1.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2.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科学用血。
   3.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定并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4.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5.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五)医院感染管理
1.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2.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3.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4.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5.制定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6.应用感染管理信息与指标,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
   7.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8.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监测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发病率和(或)患病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一)病历(案)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二)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
(三)建立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四)采用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章 药事管理
   一、加强药剂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
   三、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四、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第五章 护理质量管理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实施护理人员分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制护理措施。
二、护理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理人员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护理措施,有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定期评估。
   四、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五、有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与监测措施。
   
第六章 医院管理
   一、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二、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需要。
   三、加强财务与价格管理,规范医院经济运行。
四、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五、实行院务公开,积极开展医院社会评价。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进行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参照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
    二、参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西医结合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中医类别中医或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八、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九、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
    十、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地市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及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
    三、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定期对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
    四、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五、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
    二、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
    七、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中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二、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中医院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西医结合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
   (一)承担政府分配的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二)承担医学院校医学生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或承担本地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全科医师培养任务。
(三)有制度保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有指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有完整的管理资料,有统一的审批、管理流程。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POCT(床边检验)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放射、超声、CT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并落实。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制定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分级授权管理。手术医师对授权知晓率100%。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记录在病历中。
   3.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4.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按规定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报告疫情。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4.开展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5.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
   1.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2.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科学用血。
   3.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定并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4.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5.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五)医院感染管理
1.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2.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3.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4.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5.制定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6.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7.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监测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发病率和(或)患病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一)病历(案)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二)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
(三)建立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四)采用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章 药事管理
   一、加强药剂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
   三、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四、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第五章 护理质量管理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实施护理人员分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制护理措施。
二、护理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理人员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护理措施,有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定期评估。
   四、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五、有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与监测措施。
   
第六章 医院管理
   一、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二、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需要。
   三、加强财务与价格管理,规范医院经济运行。
四、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五、实行院务公开,积极开展医院社会评价。

   
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的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进行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民族医药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参照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民族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积极开展民族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突出民族医特色。
   二、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民族医优势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民族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民族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执行相关的病历书写规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五、合理应用民族药。
   六、民族医执业医师掌握本专科的民族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七、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民族医、中医诊疗设备。
   八、开展民族医诊疗技术项目和民族医综合治疗。
   九、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门诊民族药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十、应用民族医特色疗法。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地市级以上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民族医药特色优势。
   三、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民族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民族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
   四、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民族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五、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民族药制剂。

第五章 民族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民族药药事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二、民族药房设置达到《中医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规范管理民族药。
   四、参照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规定。
   五、加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管理。
   六、临床药师参与民族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民族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民族医护理工作。
   二、积极开展民族医特色护理。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民族医护理常规和民族医护理基本操作,能够提供具有民族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民族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民族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范例,开展民族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
   (一)承担政府分配的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族医药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二)承担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民族医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或承担本地区民族医全科医师培养任务。
   (三)有制度保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民族医药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有指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有完整的管理资料,有统一的审批、管理流程。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POCT(床边检验)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放射、超声、CT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并落实。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制定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分级授权管理。手术医师对授权知晓率100%。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记录在病历中。
   3.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4.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按规定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报告疫情。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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