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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0:48  浏览:8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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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境外厂商,团体来华设立的常驻机构和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不少常驻机构和来华工作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的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已使用多年。为简化手续,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其管理年限及应注意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境外企业等常驻机构征免税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车辆的管理年限,请参照署税〔1991〕1375号文件规定办理,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的管理年限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非居民长期旅客(包括常驻机构及三资企业外方人员、专家等)进口自用物品的管理年限为2年,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自用汽车的管理年限为6年,其中2年内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满2年不满6年的,需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须报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
三、对超出上述管理年限的公私用物品和机动车辆,海关不再管理(其中对机动车辆,需由海关按本通知所附格式出具“解除管理证明”)。一般也不批准有关机构或旅客以超过管理年限为由,申请更新进口有关公私用物品或机动车辆,特殊情况经审核批准更新进口的,予以征税放行。
四、对在管理年限内的有关机动车辆和公私用物品,所在地海关应根据需要建立年审制度,并加强对管理年限内有关物品的抽查,以保证海关后续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上述机构或旅客免税进口的公私用物品和机动车辆等如在管理年限内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残损或毁坏,不能继续使用或被盗。应向原批准进口的海关申报,并提交公安、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主管海关核准后,一般予以补征税款结案;并准许其重新免税进口有关车辆和物品。凡经海关特准免税结案的,有关机构或旅客重新申请进口有关机动车辆或物品时,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六、对有关机构或旅客原进口车辆及公私用物品在管理年限内,因正常损耗而需进口修理用零部件,经主管海关审批后予以征税放行,但进口零部件总值不得超过原进口车辆或物品价值的30%。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口上述修理用零部件时,可不受“一次性申请”之限制,由主管海关酌情审批。
七、对在三资企业界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内工作的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口机动车辆及自用物品,一律由该企业法人所在地海关受理并审批。并将审批后的有关档案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做关封转旅客所在地海关,由其协助进行年审等后续管理工作,管理年限内,有关机动车辆和物品的转让、出售、复运出境等审批验放手续,仍由企业法人所在地海关办理,但旅客所在地海关对管理年限内发现的倒卖,移作他用等情事,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企业法人所在地海关。
以上规定自1992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解除管理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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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农林局《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和《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鼠、兔、螨类、有害植物等。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是指发生重大危险性、暴发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二)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三)当首次发现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四)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第五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凡在未发生区(保护区)新传入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为特大(Ⅰ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成灾的,为重大(Ⅱ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成灾的,为较重(Ⅲ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第六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高效,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嘉峪关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农林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嘉峪关火车站、民航嘉峪关站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指挥、组织和协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除治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三)修订《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四)向市政府和省上报告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及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核查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通知并及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三镇政府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它需要。
第十条 各镇政府要依照市政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二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测报点应根据我市森林资源和林业有害生物分布特点,对主要监测对象,实施常年监测,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重点预防区,适时开展专项调查,随时掌握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最新发展变化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遏制突发势头。
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风险分析、评定,提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技术。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防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加强调运检疫和种苗产地检疫工作,严把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关,从源头上严密防范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第十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森防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接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报告或情况反映后,应及时查明情况,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地点、时间、级别、危害程度,灾害发生区附近的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按规定处置或上报。
第十八条 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已接近发生,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达到较重(Ⅲ级)或以上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级别,分别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第十九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林局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反映。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在10日内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立即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农民群众,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控制和除治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范围、级别和危害程度等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 确认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召集紧急会议,批准启动本预案,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除治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通知后,要有一名领导值班,落实本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派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责成林业、公安等部门组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协调林业、公安、交通、工商、财政、气象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的供应。检查指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镇应急指挥部每日9时、16时定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灾害除治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情况后,起草《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摘报》,报副总指挥签发,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秘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各新闻单位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录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及时报到灾害除治情况。提供给新闻单位的各类情况、数字由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九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故调查组会同责任单位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
第三十一条 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疫情仍继续扩散,难以控制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甘肃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灾后评估与重建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镇政府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分析突发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受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指导发生镇政府制定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开展恢复森林资源的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新传入的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研究防治控制措施,制定相关的检疫检验技术标准,切断传播途径,及早拔除疫点。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五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全时开通。现场指挥部设置无线指挥台,各灾区配备对讲机。各灾区与现场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保持24小时联系。
第三十六条 应急队伍保障。组织建立以林业职工为主体、农民群众为骨干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如有必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
第三十七条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应急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包括远射程车载喷雾机、高射程喷雾机、机动喷雾机、背负式喷雾机、打孔注药注射器、显微镜、解剖镜及各类常规应急农药等。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第三十九条 物资保障。现场指挥部可就近调配各有关单位的各种救灾器械和药械。有关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的组织调运。
第四十条 经费保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当建立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建立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救助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进行资助。
第四十一条 技术保障。充分利用林业科研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等专业力量,建立现场专家指导小组,进行信息咨询和业务指导。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增加技术储备。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要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第四十三条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动员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等环节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灾情扩散蔓延或者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灾情,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五十条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59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八日


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暂行规定》(黄常文〔2007〕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资金和各项非税收入、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讲求质效、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节约和效率、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四)加强监督、跟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共同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跟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第六条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条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总预算工作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分类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持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两种类别。
  第十一条 持续性项目。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或分年度发生的项目。
  持续性项目分为常年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
  常年性项目,是指每个年度发生的项目支出。
  延续性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常年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包括:会议、培训类项目,物业管理类项目,印刷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物资储备、运输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类项目和其他持续性项目。
  (一)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例会,举办学习班开展经常性的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二)物业管理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三)印刷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大宗印刷项目。
  (四)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等支出项目。
  (五)物资储备、运输类项目,是指为应对自然灾害或意料不到的突发事件而提前购置的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质储备和运输等的支出项目。
  (六)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市级部门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修、软件和数据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服务、通信服务、线路租金、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七)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八)专项业务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在开展专项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
  (九)其他持续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特定的持续性支出项目。
  第十二条 新增性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新增性项目分为新增的一次性项目、新增的持续性项目。
  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持续性项目和需要作重大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持续性项目视同新增性项目。
  新增性项目包括: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宣传、活动类项目,房租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修缮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类项目,购置类项目,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开办费项目,大型专业会议类项目和其他新增性项目。
  (一)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二)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
  (三)房租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五)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部门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六)前期工作经费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在实施项目前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勘查设计等前期费用支出项目。
  (七)购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八)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项目。
  (九)开办费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新成立、入驻新办公场所必需的,包括清扫费用,搬家费用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涉及工程修缮类、购置类项目和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中的明细项目。
  (十)大型专业会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和培训项目。
  (十一)其他新增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新增性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市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规范格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市级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与排序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市级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八条 财政项目库按照政策法规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经常性项目和其他临时性项目进行排序。
  政策法规性项目是指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明确要求财政预算必须安排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同意要求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纪要要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由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临时性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外,市级部门为完成其职责任务需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对以下项目,市财政局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审:
  (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级部门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市级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市级部门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如市级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申报或申报不实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将全额予以追缴,并相应减少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市级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市级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市级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在报经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的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项目考评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预〔2003〕5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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