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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6:32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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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化工部



第一条 为适应化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促进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化工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大中型企业可设法律顾问室,小型企业可设专职法律顾问。企业间经互相协商,可联合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办理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协助厂长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法办事,贯彻指导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在厂长(或经理,下同)直接领导下办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法律顾问室可设主任、副主任、并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属专业人员,在国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之前,职称可靠用工程技术或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评定。
第六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3.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法律知识;
4.熟悉经济管理、企业管理业务;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七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含专职法律顾问,下同)的职责:
1.为厂长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及各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提出法律建议,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协助厂长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参与企业同国内外的重大经济技术贸易谈判,以及参与重要合同的起草、审查;
3.协助厂长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各种规章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4.接受法人代表委托,代理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配合有关部门培养法律人员;
6.协助、配合企业(厂、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7.承办厂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的职权:
1.有权向企业各部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有关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务、统计报表,取证调查材料;
3.参加有关经营决策会议;
4.及时提请厂长纠正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向企业主管机关报告;
5.有权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法制轨道;
6.未设法律顾问室的企业,其法律顾问的职权参照本条以上各项执行。
第九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使职权时,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对于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参与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顾问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的业务工作,接受企业主管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第十二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要坚持学习政策、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化工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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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优待警,看上去很美
——监狱警察权利琐谈之一
张 晶

近几年,因为舆论宣传和理论研究,特别关注罪犯权利,对监狱警察的权利关注明显不够,我甚至由于提出了“囚权主义”的主张,引起了监狱警察同行的误解。一些同行认为,我没有把警察的权利放到应有的位置;还有的认为,我刻意研究囚权,而漠视警权;更有一些熟悉的警察朋友,建议我进一步关注警察权利。
其实,我在研究囚权之初,就十分关注警权的问题,甚至,还专门就年轻警察的权利问题像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案。只是由于积累不够,精力不够和思考不够,而把警权问题,暂时搁置在了一边:继续思考、继续探究。应该说,这次对警察权利的研究,契机缘自于司法部《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社的“黄丝带项目”,把本人的课题“监狱的权利视角”列为了“一级课题”,给予经费、更是关于给予了精神的鼓励,所以,使得本来还要推迟的研究提前启动。
仔细分析和反思,近些年的对警察权利的研究情形和一些人对我研究的误解,盖因我的研究,一是,单纯的关注了监狱警察的对立面,由于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囚权,所以,所以,给人的感觉是冷落警权(当然,二者是不矛盾的,问题在于,一些警察及其警察的领导者对这个问题的对立化)。二是,我的研究本身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使然(尽管,在我们当下很大的研究,需要、非常需要“片面的深刻”)。三是,警权问题,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狱事业的发展,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发展。在实质上看,警权的问题并不是非常的突出。尤其是“从优待警”落实比较好的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即使是在欠发达的省区,从优待警的口号也开始得到实质性的贯彻,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四是,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警察是强势,研究警察权,那是不可思议的事。所以,即使在监狱理论界,也很少有人涉足警察权的研究,更缺乏深层次的研究。
那么,为什么警权问题明明有了很好的保障,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变化,而我们的警察还“不知足”呢?仔细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其实,上述的阐释,我们都把警权简单化了,或者说,我们把警察权力和警察权利混为一谈了。
我们还清楚地记得大连监狱谢红军带给我们的耻辱,邵东监狱带给我们的困惑。
我们在痛定思痛时,我们深知从优待警之痛。
那是前些年的事了:一个省的监狱,无法支付给警察的工资,就发给与工资等量的囚犯养的鸭子;同样,在相距千里之外的另外一个省的监狱,发与工资的办法,竟然如此的相似:等量的茶叶,作为警察的工资。如果,他们把“鸭子”、把“茶叶”卖出去了,警察的工作就有了保障;如果,卖不出,我们的警察的生活就难以为继。
同样是在若干年前,我接待一个来自东北,并且任职于监狱领导岗位的朋友,在闲谈时,他无意之中叹息与无助,让我感叹莫名。
他任职的那个监狱,警察不能按时领到工资,不能报销医药费,不能报销差旅费,甚至还要支付追捕罪犯的差旅费,而不少警察的妻子下岗,并且难以再就业,他们面对孩子上学、医疗等本不应该由他们家庭、个人承付的费用时,他们面临着一个困难和痛苦的抉择:警察妻子为现实所迫、所逼,而走上了“坐台”的辛酸之路。并且,这不是个别现象。
当时,我听到了这样的“故事”,除了辛酸,还有就是警察的汗颜与无地自容。甚至,即使我写下上述文字时,我还倍感无颜和心中充满义愤。
这难道是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所应有的处境吗?这难道是“攀登十八盘的勇士”所得到的待遇吗?这难道是“守住火山口”、“看好炸药库”的警察的代价吗……。
也许,我们很容易的给出对策:监狱体制改革到位了,警察的地位就提高了。
其实,问题远没有这么的简单。我清楚地看到,在某省的规范性文件里,这样的要求:凡是监狱发生影响本地区、全省的重大事件的,对监狱一把手和分管改造的领导,罚款1000元——3000元。我们无法对这样的规定给出政治上的批评和指责。但是这样一个严重违法的规定,我们竟然可以让其大行其道,甚至作为经验来推而广之。
也许,我们说,警察的这些权利,随着监狱事业的发展都能从根本上解决。
但,我们同样会招来更让我们倍感困难的问题。
在囚犯权利日益得到保护的同时,警察的权利受到了管理对象——罪犯的挑战。警察的管理权无法行使,教育权无法体现,警察的人格、尊严被贬损的情形时常发生。而警察屈服于上层的管理,逼迫于外界的压力,不得不委曲求全。
其结果,是警察的心理、工作、学习、生活的压力越来越大,共同构成复合的压力结。
我们说的警察8小时的工资,12小时的工作时间,24小时的工作压力,365天的责任。这是一个严重责权利相背的数学式。它的解,应该是什么呢?除了警察的身心疲惫,还可能有的结局就是英年早逝。所以,我们要尽可能的破解这样的谜局:让警察的责权利更加的协调一致,如果责权利无法一致的情况下,让他们减轻压力,让他们能尽可能的休息多一些时间。
其实,我们已经知道,警察所需要的哪里是从优待警,而是作为一名警察最基本的生存权和温饱权;所期盼的也是起码的待遇,而不是从优的问题。至于人们为公务员请求的体面的生活,对很多警察来说,那是高不可及的奢望。
当然,在未来,警察面临更为艰巨的挑战和考验一定是,能力的危机和本领的恐慌。这些问题,如果我们归结为警察的权利,一定是发展权。
综上所述,警察权利体现为
——经济权利,但绝不仅仅是经济权利。
——休息权。这项权利,目前为监狱机关对警察诸多的政治要求所侵占,如奉献精神、牺牲精神、拼搏精神等。
——学习权。监狱警察,普遍面临着本领恐慌和能力危机,作为监狱机关对警察的继续教育和警察本身的继续学习、终身学习至关重要,但是,学习的问题,常常被警力不足和经费不足所困扰。其实,在当下,更多的是被传统理念所制约,认为,一张文凭管终身的认识在不少的警察乃至于领导层面存在着。
自然也包括——权利维护权(救济权)。
以及其作为警察特定身份对罪犯管理教育的权利。
和监狱警察作为社会重要一员的其他各项权利。如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自由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等。
由此,我们很清楚地把握,警察权不是一句简单的“从优待警”的口号,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高警察待遇的问题,而是从体制、机制到制度的全方位、多层面的系统工程。
如果说,过去由于监狱工作的经济压力大、工作要求高,我们还无暇、无力顾及,那么,现在则是到了无法再推拖,无法再推后,无法再推卸的时候了,因为,从优待警直接关乎监狱工作的成败。
如果我们一定要模仿当下流行的词汇来形容对从优待警的认识,那就是:
从优待警是一项政治任务、政治要求;
我们一定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做好从优待警工作。







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基地及新菜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镇蔬菜基地(以下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基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菜地监察、查处违反菜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国土、城建、规划、环境、粮食、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建规划和国土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的重点菜地均属重点保护区,其它蔬菜基地为一般保护区。

第五条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的,用地单位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单位征用蔬菜基地的,在规划选址时应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向当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地。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第六条 征用市城区范围内菜地的,应当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其它县(市)范围内城镇菜地的,应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缴纳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基金标准:凡征用市城区范围内(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开发区、武陵镇)一般保护区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1.5万元;征用津市市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1万元;征用其它区、县建制镇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0.5万元;征用重点保护区蔬菜基地的,应在执行上述标准后,加收50%。

第七条 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菜地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征求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规定补足面积;未补足部分应减半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八条 征用菜地面积计算应包括:菜地及其沟渠、路及附属设施占地。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减、免缴。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十三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表。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下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收入进度及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使用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基金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及其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可以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郊未纳入蔬菜基地管理的菜地和水芹菜、藕、芋头、茭白等水生菜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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