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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10:43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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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劳动部


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人教[2002]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交通厅,直辖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建设行业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三、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管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执行。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核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建设行业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的持证上岗,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规定需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进行培训与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六、各地区要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对生产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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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69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国电信〔2004〕456号),经研究,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对该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自治区)电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10省(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增值81.12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10省(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减值127.93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的上述10省(自治区)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有关处罚的若干具体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有关处罚的若干具体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政府第十五号令,特制订关于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有关处罚的若干具体规定。
一、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应依照本规定严格执行。
二、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执法机关,为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一般违章处罚均由区(县)房地局查处;由市房地局经办的案件,由市局查处(必要时可交由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处罚)。
三、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房地局审批;罚款在五万元以上的及对采暖用户给予停止供暖处罚的,在区(县)房地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报市局审批。
四、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应予罚款的,对违章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当事人无争议,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但要给违章者开具违章罚款收据(四联单),并写明违章事实。
五、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1、2、3、4项,第十四条二款及第十五条应予处罚的,在发出“违章通知书”时,要加盖房地局印章;对违反上述各条款,需要并处罚款的,除在“违章通知书”中一并写明罚款金额外,还需另填写“处罚报告表”、办理罚款
审批手续(此表附卷存查),在“违章通知书”上加盖房地局印章。
六、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直接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应填写“处罚报告”及三联“处罚决定通知书”,按规定经审批后,将第二联送达给违章人。如需改变原罚款决定时,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将原“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收回。使用“处罚决定通知
书”一律要加盖房地局印章。
七、缴纳罚款的期限,应自受罚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七日内缴纳。
八、“违章通知书”或“处罚决定通知书”均应当面送达,并要求收件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九、凡需给予罚款处罚的,均要求作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事实清楚是指要求查明违章的行为(即内容)、时间、范围、数量、情节等。证据充分是指主要证据充分,如: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当事人、证人的询问谈话笔录等。取证必须在处罚前进行。处罚有据是指严格
按《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条款处罚。
十、做好月报统计。对处罚情况(件数及金额)和应诉情况(件数及审判结果)应于每月底报市房地局供暖处。



19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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