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进行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7:54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进行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进行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我署于1989年4月10日发出《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准备于当年开始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后来核发工作暂时停止。目前,全国报刊整顿已经结束,报刊社记者站的重新登记也基本完成,因此,全国记者证的统一核发工作可以继续进行。对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现作出
如下通知:
一、各地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继续进行,至1990年11月15日结束,届时统一使用新的记者证,旧证同时作废。
二、此次重新核发记者证,原则上仍按照《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规定的各项标准和办法进行。
三、各新闻机构应按规定要求,严格审核本单位记者资格,认真填写《领取记者证登记表》和《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凡填表不合要求或填表不实的,发证机关可拒绝发证;各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在审核新闻机构领证人员资格时,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


四、此次重新核发记者证的具体事项,可参照《对重新核发记者证的几点说明》(见附件)办理。

附件:对重新核发记者证的几点说明
一、此次重新核发记者证的单位为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社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
由于新闻性期刊的界定比较复杂,期刊社记者证的核发这一次暂不进行。
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社,此次不列入核发记者证范围。
二、发给记者证的人员,应是新闻机构编制内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编采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对个别未进行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报社及确属行政系列,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报社,其记者证的核发,各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可参照本说明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三、新闻机构记者站中属地方编制委员会专门下达(或同意调剂)编制指标的专职记者,应发给特约记者证;无编制指标的不得发给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
四、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等非编采部门的人员,一律不发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
五、对新闻机构中反聘的、目前仍在编采岗位上工作、且原已评定过新闻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凡是从本新闻单位反聘的,可发给记者证;从外新闻单位反聘的,应发给特约记者证。反聘人员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的有效期应与该人员反聘期一致。
六、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记者证的重新核发,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重新核发全国广播影视系统记者证的具体办法》办理。
七、本次重新核发记者证采取统一编号。报社记者证的编号为十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数字与该报的“国内统一刊号”相同,后四位数字为报社记者证的流水编号。
例:《新闻出版报》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0079,该报社的记者证编号即为1100790001至1100799999;特约记者证编号为110079T001至110079T999。
广播影视系统记者证编号,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文件办理。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广播电视报,其记者证仍按报纸序列编号。
八、《领取记者证登记表》、《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各一式三份,除一份留存报社外、另外两份分别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及新闻出版署备案。
九、本次重新核发的记者证统一内芯,工本费为每个0.45元。考虑到各地审核发证机关在发证过程中会有一些必要的开支,在发证时,记者证内芯费用可适当增加,但每个不得超过0.50元。




1990年9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季报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五、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

在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六、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八、公司应在季报3.2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4)2008年度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九、公司应在季报3.5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十、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季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公司季报经过审计的,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季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及正文(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季报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仅包含审议通过季报一项内容,可免于公告);

(五)载有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Word文件、Pdf文件、Excel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1”或以上版本的软件编制季报并生成该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季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将季报全文和正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财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扫描上传或发送传真的方式提交本所。

十三、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将季报正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刊载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将季报全文刊载于指定网站。

公司在确认季报正文、全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已在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告的时间不能早于在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十四、本所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季报中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以及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继续执行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范围包括:在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和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鱼;以及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
二、远洋渔业企业凭农业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和农业部批准其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鱿钓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有效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2001年4月1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