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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8:16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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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癌症疼痛的治疗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效的止痛治疗,尤其对于晚期病人是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综合规划中的4项重点之一(即:早期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和缓解疼痛)。医疗实践证明,正确使用药物止痛可使90%以上癌症病人的痛疼得以缓解。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
“到2000年让癌症病人不疼,并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要求,许多国家正在采取措施加以贯彻。
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和世界卫生组织于1990年11月在广州市共同举办了“治疗癌症疼痛培训班”,世界卫生组织癌症姑息治疗部主任J.Strjernsward等中、外癌症治疗专家到会讲课和交流经验,会上一致推荐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癌症病人三
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即:对于轻度疼痛病人使用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等非甾醇类止痛药物,对于中度疼痛病人按时服用可待因片或氨酚待因片等弱阿片类药物;对于有剧烈疼痛的癌症病人,按时服用吗啡片。
目前,我国有的医疗单位和一些医护人员对癌症疼痛认识不足,方法不多,致使多数病人得不到合理的药物治疗。为此,我部同意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的报告,在我国逐步推广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的“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详见附件),这对于减轻癌症患者
痛苦,维护人民健康有着重要意义。为使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请安排你省肿瘤医院或1—2家综合医院肿瘤科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的试点工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医院应向你厅提出吗啡片季度购用计划,经你厅批准后到负责麻醉药品供应的医药公司购用。医院应订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以保证吗啡片切实用于治疗,不得发生滥用流弊。医药公司若存量不足,应及早向北京医药站麻经科进货。
三、治疗方案中所需的“氨酚待因片”是按我国精神药品二类管制的药品,医疗单位可直接向当地医药公司购用,个人凭处方可在各地医药商店购用。
四、请你厅于今年年底将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试点工作的总结材料报我部。
五、请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作为此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总结适合我国情况的具体治疗方案,于年底前报我部,以便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并与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交流。
附:关于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
癌症疼痛是一个普遍的世界性问题。有效的止痛治疗尤其对于晚期癌症病人是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综合规划中4项重点之一。
医疗实践说明止痛药物是治疗癌症疼痛的主要手段。正确使用止痛药物(即正确的药物、正确的剂量、正确的间隔)可使90%以上病人的疼痛得以缓解。
三级阶梯的标准止痛药是阿斯匹林、可待因及吗啡。医护人员还应当熟悉一、两种替换药物,以便有的病人不能耐受上述标准药物时使用。在使用止痛药治疗癌症疼痛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按时”及“按阶梯”用药。
“按时”用药:
止痛药应当有规律地“按时”给予。止痛药的剂量应当根据病人的需要由小到大直至病人不痛为止。下一次剂量应当等原剂量效果完全消失以后再开始给予,这种方法可使疼痛处于持续缓解。
“按阶梯”用药:
对于轻度疼痛的病人使用非阿片类药如阿斯匹林、扑热息痛或任何非甾醇类止痛药物。对于中度疼痛的病人如果按时使用非阿片类药物止痛不满意时应使用可待因或其它弱阿片类药物,如氨酚待因片与其它弱阿片类药物合用二者作用相加。对于有剧烈疼痛的病人,应首选强阿片类药物
吗啡。还应当注意当某一药物已不能起到止痛效果,不能改用同等强度的药物,而应使用止痛效果更强的药物。
总之,对癌症疼痛的病人采用药物治疗,多能取得满意的止痛效果。
注:关于用药指南请参阅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癌症疼痛的治疗》一书。



199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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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相应废止。

  附件: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W020121228594988178326.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 12 月 18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
  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
  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2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
  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
  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
  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
  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
  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3
  益。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
  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
  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
  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
  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
  4
  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
  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
  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
  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
  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
  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
  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5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
  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
  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
  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
  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
  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
  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
  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
  6
  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
  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
  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
  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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