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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9:35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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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政府令第65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草拟,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本市经济管理、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劳动从事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科教文卫事业管理及其它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措施的总和。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拟定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法规、规章要求地级市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实施的;
(二)全市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问题的;
(三)具有用政府部门的文件或者其他方法解决不了的问题的。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紧密结合我市实际;
(三)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章 制定计划

第六条 四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起草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和目的,主要内容,拟报时间,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编制出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督执行。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调整时,有关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研究办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执行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在本部门领导的主持下起草。
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范文件,以计划中确定的起草部门为主,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请一个部门起草,其它部门协商会签。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结构一般分标题、正文等部分。
标题要简短明了,能反映出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 正文部分一般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采用章、节、条、款、项、目形式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每条只能有一个完整的规定,内容少时也可只采用条文形式。总则要阐明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分则除写明应遵循的事项外,还规定奖惩办法。附则应写明解释、组织实施权属、生效日期和以前与之相抵触的旧规范性文件处置、执行时效及其它需要写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使用规范性语言,力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逻辑严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条文内容涉及其它部门时,起草部门应主动进行协调,力求意见一致。经充分协商仍有分岐意见的,应在上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凡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稿,不得呈报。

第十五条 草稿拟定后,起草部门应写出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依据、协调情况、对主要条款的解释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稿和起草说明拟定后,经部门负责的签署意见并由有关部门会签后,印制25份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七条 报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文件草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核、修改。对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所需的经费,由该送审稿的起草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稿,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无需制定的或应暂缓制定的,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不制定或暂缓制定。
对需要制定而不符合起草要求或需作较大改动的,可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对经有关部门协调仍有较大分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协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由主管市长审批,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发布。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以正式文件印发外,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

第五章 实施、反馈、清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该文件中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并在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向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各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在清理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报告或修改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修改的程序参照本办法办理。
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明令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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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2月14日 生效日期1993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考虑到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能够促进两国的福利和繁荣,并认识到这种合作有利于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希望两国科学技术部门和人员之间建立更稳定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开展,并根据两国科学技术部门和人员的需要和可能,共同确定合作的领域。依据本协定第八条所建立的中国以色列联委会将确定当前的重点领域。起始阶段的重点领域如下:农业、电子、医疗设备、再生能源及民用空间技术。

  第二条 第一条所指的科学技术合作包括:
  一、互派科学家、专家、研究人员、学者、代表团和其他与科技有关的人员;
  二、互换科学技术情报和文献;
  三、转让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四、组织共同感兴趣的双边科学研修班、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和会议以及科技展览会;
  五、联合研究、开发双方感兴趣的具体项目,包括组织联合研究开发中心和实验室以及科研小组等;
  六、缔约双方共同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各自科学技术部门、企业和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四条 在本协定下,由两国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联合研究获得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成果、专利等将由缔约双方共享。具体条款由有关各方在其他协议中确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缔约任一方可要求缔约另一方对在本协定下所获得的信息、数据或成果保密,未经提供该信息、数据或成果的缔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数据或成果。

  第六条 根据缔约双方一致同意的条款,原则上,科技人员在两国间的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支付,而食宿、国内交通以及紧急医疗等费用由接待一方支付。

  第七条 缔约任一方应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法规,为另一方在其境内参与本协定下合作活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一、为实现本协定确定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应建立由中国和以色列代表组成的中以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委员会应确定合作程序并每两年分别在北京和耶路撒冷举行定期会晤。
  二、联合委员会应制定两年一度的工作计划,列出将要执行的合作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联委会还应回顾和监督两年一度的工作计划同时讨论有关本协定执行的事宜。
  三、两届联委会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对已批准的合作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为协助联合委员会,缔约每一方应指定一个执行机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行机构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代表以色列国的执行机构为科学技术部。两执行机构应通过各自外交代表机构保持定期联系,以便促进所有活动和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一、在缔约双方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渠道互相通知对方其内部有关本协定生效的法律手续已经完备后,本协定开始生效,有效期五年。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渠道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的终止不应影响本协定下已在实施且在协定期满时尚未全部执行的任何合作计划的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相当于犹太历五七五三年二十三日在耶路撒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当在本协定的解释上发生争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 色 列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李效时             拉  宾
    (签字)             (签字)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四五”普法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国粮食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2003年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国粮办政[2003]49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国粮食系统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和参考选题
(一) 征文主题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四五”普法规划,以粮食流通工作为中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不断提高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依法办事能力,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参考选题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加强和改进全国粮食流通工作的关系。
2.在粮食购销市场化过程中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管理工作的经验。
3.各地在制定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中的做法和经验。
4.在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条例》过程中,依法供应粮食的做法和经验。
5.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条例》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6.如何改进粮食收购和储存过程中的依法监督检查工作。
7.如何根据粮食市场的新变化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推进粮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
8.新形势下如何根据粮食系统的自身特点,并结合地方和基层的工作实际,全面有序地推进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
9.新形势下如何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粮食系统领导干部和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作者可以根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和自己的理论思考,自主选择文章题目。
二、文章体裁及要求
1.文章体裁可以是调研报告、论文或其他形式;作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
2.文章内容要求主题鲜明,思路清晰,针对性强。
3.每篇文章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一式5份,并报送软盘或发Email至master@chinagrain.gov.cn。
三、组织领导
1.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征文活动,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确保征文质量。
2.以各省(区、市)为单位,建议报送的文章不少于3篇(建议地、市、县不少于2篇)。
3.对报送的文章,我们将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选,优秀的作品将给予奖励。
4.请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具体负责征文的组织和文章的收集工作,并于2003年9月底前统一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 杨绪珍 肖玲
联系电话:(010)63906294 63906252
(010)63906248(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
邮政编码: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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