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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6:02:55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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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召开的京、津、沪、辽、鲁五省市经济责任制座谈会上讨论制订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1981〕159号文件《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经济责任制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好的。同时必须看到,工业的情况比农业复杂得多,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对可能和已经出现的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并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监督,使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以促进工业生产的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按本规定改过来。

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
三、四,略
近两年来,工交战线逐步实行了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办法不够完善,还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现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实行和完善经济责任制需要注意解决的若干问题,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对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必须要有全面的理解。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都要层层明确各自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项专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国家提供优质适销的产品和更多的积累;它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有奖有罚;它要求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条件,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按社会需要生产,不能利大大干、利小不干,造成产需脱节。要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要考核上交利润,同时还要考核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指标。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确定考核指标时,可以有增有减,有所侧重,并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每少完成一项,参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利润留成(分成)额。
(五)所有企业都必须首先保证财政上交任务的完成,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逐年有所增长。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每年增长的利润,国家所得比例要高于企业。
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的单位,留成比例、包干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都要订得合理,要与国家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计划和财政任务相适应。
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其留成基数由上年实际利润,改为按前三年平均利润计算。
生产正常的盈利企业的利润包干基数,一般要高于上年,并根据增产增收潜力的大小,确定不同的递增速度;亏损企业的亏损包干基数一般要低于上年,并逐年递减。原来规定的包干基数偏低的,应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盈亏包干的超收或减亏分成比例,上交国家部分一般不能低于60%,留给企业部分一般不超过40%。有些生产日用品的微利企业,分成比例可以适当大一些。完不成包干基数的单位,要用自己留用的专项资金补足。
(六)实行利润留成的扩权企业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试点单位,原则上应当继续执行原定试点办法。原定留成办法到期的企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定,可以继续实行原定办法或另行制订办法,继续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些企业因经济调整,生产和利润大幅度下降,执行原办法所得留成资金不能保证其职工正常福利的,由主管部门商同财政部门采取适当办法予以照顾;有的企业由于调整产品结构,生产不减而利润大幅度下降的,除保证其职工正常福利外,还可以核定适当奖金。
(七)一个企业只能实行一种形式的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不能兼用两种办法。实行利润留成的单位,不再提取包干超收分成;实行盈亏包干的单位,不再提取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凡是重复提取的要改过来,多提的部分要退回。
今后,有条件的应积极推行按行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企业实行哪一种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由财政部门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商定。企业利润留成或包干办法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一般三年或四年不变。生产不正常,变化较大的,包干时间可一年一定。
(八)企业各项技术措施贷款,必须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不能用原有的利润归还;也不能有了新增利润拖延不还,虚增利润,多分留成。
(九)企业的奖金水平,应当随着生产和利润的增减、产品质量的提高或降低、生产成本的降低或提高,有升有降。生产和利润下降的,质量降低和成本增加的,奖金水平也要相应降低,或者不发奖金。
(十)奖金的发放要有所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981〕10号文件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各行业、各企业的经营好坏和贡献大小,层层核定奖金发放限额,企业之间要有高有低,不能经营好坏一个样。企业要在主管局核定的限额内,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有奖有罚,不搞平均主义。已按上述国务院规定核定了奖金发放限额的,不得突破。提取的奖励基金,按规定发放后有节余的,可以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劳动保护设施,或建立储备基金,以丰补歉。凡是尚未核定的,必须尽快予以核定。已核定但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必须纠正过来。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水平的,省、市、自治区和工交各部,要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奖励基金要严格按规定提取,不得重复提取。每月已按核定的限额发放了奖金的,到年终时不得再用超收分成资金和其他资金加发奖金。
(十二)实行计件工资要有控制,要在总结经验,搞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条件,经过审查批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实行计件工资的条件是:企业领导班子健全,生产任务饱满,产供销比较正常,产品可以计件计量、有平均先进定额、合理的计件单价和比较健全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行。
已经实行计件工资的,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总结、整顿和调整。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降低了产品质量,提高了成本,增加了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绝对额),不与最终产品挂钩,造成生产不均衡、产品不配套,完不成全厂生产任务的,要停止实行,认真进行整顿。整顿好了,经过审查批准,可以再实行。
鉴于当前多数企业的劳动定额不准,或达不到平均先进水平,一般计件的超额工资应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30%以内。实行超额计件的,完不成定额应适当扣发基本工资。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和海港码头装卸工人,在有平均先进定额和搞好设备维护、注意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计件超额工资可以不予限制。
计件单价应该按照标准工资来确定,不能包括标准工资以外的因素。已经包括其他因素的,应当改过来。
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不再提取生产综合奖金。除了在法定节假日经过批准加班的以外,其余加班时间,不得发加班工资。
(十三)企业的福利基金,除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如困难补助费等)以外,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
今后有关福利开支的项目和标准,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已有统一规定需要改变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执行。不能乱开口子,不得巧立名目滥发“福利产品”、加班费和各种津贴、补助。各级财政、银行、劳动部门和工会,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滥发和私分福利基金的,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财政、银行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对企业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年至少检查两次。企业的正当权益要保护,遵纪守法的要表扬;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隐匿、截留、虚增利润,搞偷工减料、降低质量、偷税漏税、擅自提价、私分产品等歪门邪道的,除追回不正当的经济所得,减发或停发利润留成或分成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十五)实行经济责任制,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思想领先,坚决改变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涣散的状况。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树立全局观念,摆正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关系,摆正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为国家多作贡献。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要认真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到加强企业整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上来,使经济责任制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持久地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四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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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1月份德国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3万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流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德国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猪肉等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动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动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1997〕366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欧盟委员会决议及97/534/EC指令《关于使用可能导致传染性海绵体脑炎

的原料的禁令》的有关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出口到欧盟有关国家的动物产品不得含有97/534/EC指令列明的危险性原料,即下列动物的颅骨,包括脑、眼、扁桃体和脊柱:

  一、12个月以上的牛和12个月以上的或长出一颗门牙的绵羊和山羊

  二、绵羊和山羊的脾

  三、牛、绵羊、山羊的脊柱

  为保证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产品的质量及顺利通关,请各局严格按欧盟的上述要求检验并在证书上列明下述具体证明内容:

  本产品不含有欧盟决议97/534/EC所确定的危险性原料,也不是从危险性原料

中获得的。也不含从牛、绵羊、山羊动物脊柱上提取的机制再加工肉食。

  评定意见为符合97/534/EC要求。

  附件一、欧盟97/534/EC号决议(略)

    二、97/534/EC号决议参考译文

 

附件二

       关于使用可能导致传染性海绵体脑炎的原料的禁令

          (文本及EEA相关事宜 97/534/EC)

 

欧盟委员会:

根据欧盟的建立条约,

  根据1989,12,11欧共体89/622的会议指令(Council Direcive 89/662/EEC)即关于共同体内部贸易中实施检疫来完善内部动物市场(1),以及欧共体92/118(2)(92/118/EEC (2))对特殊条款上9(4)及其它修改指令。

  根据欧共体委员会1990.6.26的会议指令(90/425/EEC),即关于对共同体内活的动物和产品的交易兽检和动检以便完善内部市场(3)以及由欧共体(92/118/EEC)在特殊款项10(4)及其它方面修改指令。

  根据欧共体1990.12.10.90/675/EEC会议指令,即制定对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的产品的组织卫生检疫条例( )以及96/43欧共体在特殊条款19及其它方面修改指令(1)。

  鉴于89/662欧共体的指令(Direcive 89/662/EEC)的第四条的第二分段和90/425/EEC欧共体指令的条款10(1)的第二分段,要求共同体成员国就其原产地和运输在其本土上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对动物或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可能性发生。

  (2)鉴于英国出现的新的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氏病的结果,不能排除疯

牛病病毒体(BSE)对于人类和动物的传染的危险性。

  (3)鉴于1994.6.27,94/381/EEC欧盟决议,即针对疯牛病和从哺乳动物获取蛋白喂养采取某种措施(7),根据95/60欧盟修改决议(Decison95 60EC(7))在整个欧盟国家禁止使用哺乳蛋白喂养反刍动物。

  (4)鉴于1996.3.27欧盟委员会决议(96/239/EC)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疯牛

病,96/362/EC欧盟修改决议要求对新信息情况迅速估价并采取切实措施来保护动

物和公众的健康。

  (5)鉴于1996.6.18欧盟委员会的决议(96/449/EC)关于(赞同)改变用

于加工动物废料的热处理系统以便使海绵体脑炎病体(14)失去活性。针对该病体,制定加工动物废料的最佳可行办法。

  (6)鉴于在1996.4.3由世界卫生组织召集的一组专家的提议,任何有传染性

疯牛病迹象的动物的部分或产品不得进入食品系列(包括人用或动物用),国家也不准许有可能含有BSE疯牛病病毒体的肉体组织用于任何食品系列(人类用或动物用

的)。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制定了整个欧盟国家所需的措施以执行上述专家的建议。

  (7)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得出结论:以133℃(3bar)煎熬二十分钟是确保肉骨饭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此办法对高度传染性原料来说,不能完全保证疯牛病TSE病毒体人在该原料上彻底灭杀掉。

  (8)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申明几个成员国包括英国都报道发现了痒病,只要

有羊的地方就不能排除痒病发生的可能性。况且只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流行病调查,就能认定一个国家羊痒病情况。

  (9)鉴于必须采取措施来在欧盟内保护反刍动物不染上痒病以便在欧盟内对情

况进行确切估价。

  (10)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确定“危险性的原料”的建议,一岁以上的牛、绵羊和山羊的脑、脊髓和眼以及六个月以上的绵羊和山羊的脾应从以确定为有潜在危险的国家和地区的所有食品系列和饲料产品中消除,至于死牛、绵羊和山羊,其身上的已定为危险性的原料也应消除以防止进入食品系列或饲料系列,或者干脆把整个死尸销毁。

  (11)鉴于实际情况,拒绝使用绵羊、山羊的脾而不用考虑牲畜的岁口或拒绝使用机械地从牛、绵羊、山羊的脊柱上剔取物质用于食用也是必要的。

  (12)鉴于某些成员国已在食品系列和饲料系列不使用某种原料,鉴于英已禁用了一些组织包括科学检疫委员会确定原料组织,鉴于国际兽医局动物健康标准的3.2.13.12条款中规定来自于BSE发病率高国家的牛的脑、眼、脊髓、扁桃腺、胸

腺、脾和末梢回肠(尚待研究的肉体组织)和从半岁以上牲畜中获取的蛋白质产品不得与周边国家进行贸易。

  (13)鉴于英国被认为是BSE疯牛病发病率高的国家和鉴于英国已确定的牛一览

表内的原料组体与上述动物卫生健康标准条款中一览表一致,英国当局应当采取长远行之有效措施,确保消除已确认的牛体组织。

  (14)鉴于采用令人置信的科学方法分析表明,某些成员国曝露在TSE传染性疯

牛病下的动物或人危险性极大。所以那些成员国要采取措施在本土上屠宰动物时把附带的危险物件消除掉。

  (15)鉴于虽然成员国之间的TSE病情不尽相同,但也应制定一个适合整个欧盟

国家通用而稳定的规则。

  (16)鉴于从第三国进口需要对等担保书和国家间的TSE传染性疯牛病情况不尽

相同,故进口要求应针对原产地国家的特殊情况而提出的。

  (17)鉴于1997.1.10委员会97/1/EL指令,适应技术进步,附件Ⅱ、Ⅲ、Ⅳ(AnnexesⅡ,Ⅲ,Ⅳ)和欧共体76/768/EEC委员会指令Ⅶ,关于在成员国中就化

妆品(1)尽量达成法律一致,暂时禁止使用含有牛的、绵羊的、山羊的脊髓、眼、

动物脑液以及从上述机体中提取的成份的化妆品的市场交易。

  (18)鉴于本决议制定的措施,使原料来源、加工工序、以反刍动物为原料的食品生产、饲料、医药产品和化妆品的重要性得到了保证。

  (19)鉴于尚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控制或检测以确定是否在产品生产中使用了特殊机体组织,为了确保那些可疑的组织和体液不用于生产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保证那些组织已被去除,或在生产中标示,然后焚烧销毁,必要部位进行煎熬,此项措施还能确保那些组织远离食品、饲料、医药产品和化妆品而不被使用。

  (20)降低允许使用决议中物质,处于教学和科研目的,在某种情况下用于喂养毛皮动物实为上策。

  (21)鉴于委员会在1996.12.17会议上,委员会提议消除已确定的危险性物料,遭到多数拒绝。

  (22)鉴于1996年已在成员国进行普查,来检查对欧盟BSE疯牛病措施的落实情

况,鉴于检查结果上前是奏效的,鉴于此次视察显示出一些不足,特别是对监视,完成禁止在反刍动物喂养中使用哺乳蛋白质。

  (23)鉴于以前某些产品有过交易,特别是肉和骨质食品和活体动物,因此,成员国内不可能排除TSE病毒体出现的可能性在于,普查的结果表明没有一个成员国

不受TSE传染性疯牛病的潜在危险。

  (24)鉴于随着新的科技信息发展,由于其它动物种类、年龄、种类组织物料的传染导致TSE危险,这些本决议未包括,所以此决议将届时修订。

  (25)鉴于委员会将提议在成员国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TSE监视措施。

  (26)鉴于常务检疫委员会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所以委员会自1997.7.17向会

议提出这些措施,这些措施与欧共体89/662/EEC指令中的第17条款相符合,并且要求在15天内采纳此措施。

  (27)然而鉴于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动作和委员会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内对多数成员国提出的措施提出异议,所以委员会现在采纳此措施。现通过下述决议:

                 第一条

  根据此决议,下述内容确定为危险性原料:

  (a)下列动物的颅骨,包括脑、眼、扁桃体和脊柱。

  一、十二个月以上的牛。

  二、十二个月以上的或长出一颗门牙的绵羊和山羊。

  (b)绵羊和山羊的脾。

                 第二条

  不论处于何种目的,都应禁止使用被确定为危险性的原料。

                 第三条

  禁止用牛、绵羊、山羊的脊柱进行机制再生肉食加工。

                 第四条

  1.(a)确定为危险性原料,应用颜料标示,消除掉或者焚烧销毁;

  (b)如果加工后发现有颜色标示,焚烧掉、埋掉、用作燃料烧掉,或者用类似

的方式处理以防止TSE病毒的传播。

  2.在特殊情况下,可不含在第一段中确定为危险性的原料,可按90/667/EEC(1)欧共体委员会的指令条款3(2)中规定的那样,烧掉或埋掉。

  3.成员国不享有条款2和本条款1、2段中的规定,允许使用确定的危险性原料:

  (a)用于官方确定的教学与科研。

  (b)用于在此条件下喂养动物特别是以检验为目的,证实与89/662/EEC欧共体指令中第18条制定的步骤符合。

                 第五条

  为保障此决议的正确贯彻实施,成员国官方必须进行常规的控制,特别是屠宰厂、分割加工厂、存贮设备和动物废料加工加以控制,并采取措施避免交叉传染。

                 第六条

  1.与条款4(3)不相抵触,禁止确定的危险性原料进口到欧盟。

  2.用于仪器或饲料的动物产品,若想进入欧盟市场,根据欧盟法律、法律附件要求,产品出口国必须随产品一起出具由官方权威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具体证明下述内容:

  本产品不包含有欧盟决议(Commision Desision 97/534/EC)所确定的危险性原料,也不是从危险性原料中获得的。也不含从牛、绵羊、山羊动物脊椎上提取的机制再加工肉食。

  3.为了确保产品进口到欧盟,医药生产商、化妆品(不论是原材料,还是半成品的)的生产制造商应成员国权威机构的要求,必须提供由产品生产国权威机构签发的证明,内容如下:

  本产品不包含欧盟97/534/EC委员会决议中确定的危险性原料,该产品也不是从

危险性原料中获取的。

  4.实施本决议时,欧盟将按国际条约规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

  成员国就在其本土屠宰的动物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

                 第八条

  随着新的科技信息的发展,针对由其它动物物种,年龄范畴组织和物料传染导致TSE危险。在适当的科学委员咨询后,将就需要修改的地方进行修改以同欧共体(

89/662/EEC)指令中的第18条相一致。

                 第九条

  本决议与欧盟96/239决议规定不相抵触。

                 第十条

  本决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决议下发通知到各成员国。

 

                         1997年7月30日布鲁塞尔

                         用于委员会

                         弗朗兹—旨弗斯彻尔

                           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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