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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5:14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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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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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巩固发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围绕粮、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开展重点品种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门店等开展重点场所和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围绕“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和夏季、秋冬季开展节日食品和季节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主要解决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以及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落实经营者自律,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努力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重点,认真适时组织好专项检查。

  二、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和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特别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认真清理积案。要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司法行政诉讼的监督。要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通报质检、卫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举报食品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要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坚持依法登记注册,严格注册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证后照,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受理办理登记注册。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明食品生产销售或经营项目。要结合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和日常市场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逐户清理和规范,重点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对许可证失效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对查处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与质检、卫生等部门互相通报证照监管信息,及时将食品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抄告质检、卫生等部门。

  四、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机关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书面文书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基层工商所,工商所要落实人员及时认领,并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要结合金信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联网。基层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一户一账一卡制度,即对每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登记台账和经济户口卡片,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规范有序。严格实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制度的实施,根据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研究制定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市场巡查,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将本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要尽快建立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数据库,逐步建立省级范围内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计算机网络系统,最终实现与总局联网和省际之间信息共享。

  五、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基层工商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任务、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重点监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将其所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责任区,落实具体监管责任人,实施“两图一书”管理模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要加大基层工商所对食品市场的巡查力度,坚持“六查六看”,即: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要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登记对每户经营者的巡查记录,按户健全市场巡查监管档案,并与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全面地反映每户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要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改善执法装备,提供监管经费和人员的保障,确保基层工商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六、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要把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努力建立农村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防控体系,在农村大力推行12315维权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督站、义务监督员制度,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城市、县城、乡镇等区域和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及送货上门经营活动的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以降价促销等名义面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监管,特别要抓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和农村消费比较集中的场所经营食品的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要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的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和经营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及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积极支持商务部门推行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等现代流通网络的建设,引导游商小贩进店、入市或定点经营,不断完善和规范农村食品销售的设施和条件,促进农村食品市场的繁荣稳定与安全。

  七、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者自律管理,严把食品入市质量关。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等制度,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鼓励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监督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要把食品经营者落实自律制度的重点放在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企业,监督其内部经营各环节的食品质量管理,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其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切实对消费者负责。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三绿工程”等活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食品市场准入体系建设。

  八、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严格食品入市监管的同时,加强对食品交易、食品退市的全程监管。一是严格食品质量监测。要认真贯彻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把监测作为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逐步形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相结合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要健全食品质量监测机制,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食品交易场所的定点监测。积极引导和督促批发市场、超市、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设施和人员,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切实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二是严格实施食品分类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生产方式的特点,区别情况,分类监管。对经加工制作的定型包装食品,重点检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质检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的28类525种食品,重点检查是否加贴了“QS”标志及是否伪造或者冒用“QS”标志;对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及大宗鲜活食品,利用快速检测等方法,重点检测农药残留、甲醛、氯霉素等有毒有害项目;对冷冻食品,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标准和规范,加强从车间速冻、冷藏运输到冷柜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对散装、裸装食品,监督经营者制作食品标签,重点加强对食品名称、产地、保质期等的管理;对流通环节现场制作食品,要重点检查经营条件和用料质量,督促经营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要探索和推行食品按风险度监管的机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进行食品风险评估,确定本辖区内高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的食品品种,实行对风险食品按名录监管,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监管,确保对高风险食品监管到位。三是严格对食品退市的监管。各地要把不合格食品退市作为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退市制度和办法。要对市场巡查、质量监测、快速检测中发现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经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并及时向不合格食品涉及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食品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入市。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依法从重处罚。

  九、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和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加快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清理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配套规章,积极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法规建设。要围绕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监管食品质量、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和取缔食品无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重点是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努力提高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网络体系。要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为依托,通过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家、进市场等办法,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不断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要结合金信工程和12315网络建设,整合资源,建立全系统五级贯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网上受理投诉申诉、网上报送反馈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发布、网上督办和网上指挥调度,不断提高食品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层层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形成全系统上下贯通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四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社会监督体系。要通过与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通过贯彻落实中宣部会同工商总局等七个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报道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扩大12315网络和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等办法,鼓励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氛围。

  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指导监督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企业、个体私营、公平交易、商标、广告等机构分别按职能各负其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基层工商所实行分片划段,岗位责任到人,工商所和监管人员对其管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考核机制,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全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执法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执法是否到位及是否依法行政进行效能监察,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失察、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经费保障、人员力量逐一落实到位,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一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3号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5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强制度建设,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进一步解决产生不正之风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取得新的成效。

(一)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继续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坚决纠正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总结和推广征地补偿安置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组织制订地方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规定。要重点查办非法批准占地、征地案件,以及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未能及时解决的案件。

(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加快实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严格拆迁审批程序。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抓紧制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督促各地区在2005年完成地方性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对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纠正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由环保总局会同监察部提出2005年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工作意见,督促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要重点查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越权审批、引进新污染项目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淮河、太湖、黄河流域和晋、陕、蒙、宁交界地区的环境污染及“十五小”企业连续反弹的案件。

(四)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督促各地区在企业重组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中依法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和完善民主程序,落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利益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有关规定。要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的排查,对尚未偿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逐项落实解决,确保拖欠的工资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以建筑企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要继续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制定“一费制”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在实行“一费制”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和落实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坚持自愿交费的原则。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纳入统一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上限。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公示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监管,禁止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等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禁止向学校搭车收费和进行摊派。要严肃查处借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继续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抓紧制定教育收费巡查制度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七)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深化改革,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以及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拓展病人“选医生、选医院、选药店”的范围;探索按病种付费的办法。健全医德医风动态监测、评价和反馈机制。继续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医药价格公示、医院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规范,继续解决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全面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各项制度,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系统,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切实抓好各地区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落实药品价格和收费政策。改革和规范药品审批,严格新药审批标准,解决药品生产企业以申报新药规避招标、谋取虚高定价等问题。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严密监控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研究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广告行为,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的办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八)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促减免农业税和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等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规范农村税费征管行为,做到程序规范、票证齐全、方便群众。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防止随意增加农民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的纪律处分规定。

认真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农村水价和电价改革,逐步实行计量收费;解决农业生产资料乱涨价问题;继续治理对农民工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加强对现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坚决纠正各种伤农、坑农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克扣粮食直补资金、不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行为,各种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和假劣农资坑农等行为。建立以预防警示、快速反应、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九)认真开展治理整顿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要对培训办班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停办或取消;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或违规收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十)继续抓好治理公路“三乱”、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以及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依法继续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严格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重点解决一些地区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问题,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进一步规范上路执法行为,严禁越权上路检查、罚款,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罚款等问题;在全国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构建全国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和查处公路“三乱”问题快速反应机制。规范报刊发行行为,坚决纠正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假停办、假划转、假分离等错误做法;进一步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级组织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一律纳入“限额制”范围,严禁报刊摊派向基层干部和教师转移。制定统一着装审批程序、着装纪律及监督处罚规定,进一步规范统一着装行为,切实解决个别部门遗留的违规着装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系统廉政工作的重点,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各专项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分别就所牵头工作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督促落实力度。

(二)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广泛开展基层单位的作风整顿活动,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办事不公、作风粗暴、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以“奉献社会、服务于民”为主题,积极创建基层示范单位,弘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推动部门和行业风气明显好转。坚持省、市、县联动、条块结合,全面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要把日常政风行风监测与集中评议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学讦价体系,注重评议效果,强化评议结果的公开、公正、透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拓展与人民群众联系和沟通的渠道,2005年内省一级和全国半数以上市(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开通“政风行风热线”。国务院纠风办将分别与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联合组织在全国开展对电信行业和广电系统进行民主评议行风的活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各项纠风任务的落实。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检查力度: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情况;城镇房屋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行为;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产权交易不规范、股份制改制不规范、侵吞国有资产、贪污腐败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规范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为以及政府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情况,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收费情况;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诊疗行为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情况;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乡村两级特别是乡镇基层站所向农民收费情况;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逐一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严肃查办违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预防不正之风的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深入开展从政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卫生系统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和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学校、医院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向群众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以规范权力的行使为重点,加强内部监督;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有序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纠风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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