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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37:54  浏览:9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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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经过“扫黄打非”和音像市场的集中治理,全国音像市场明显好转,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量迅速提高。但是近来音像市场出现了一批成系列的非法录音制品。这些非法录音制品生产批量大,分布地域广。不法分子作案手法隐蔽,大多冒用国有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名称,编造中国标准
音像制品编码和引进文号,很多非法录音制品包装精美,有的还贴有激光“防伪”标识,给一般消费者和音像市场稽查管理人员的鉴别带来了困难,严重冲击了正版录音制品的出版发行。对这些成系列的非法录音制品要坚决收缴,对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这些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活动要
坚决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迅速组织音像市场稽查管理人员,集中收缴非法录音制品。凡在市场上发现《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中列入的录音制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对经营这些非法录音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各地要抓住收缴行动中掌握的线索,追根溯源,挖出地下录音制品生产线,捣毁其地下运输和销售网络,取缔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非法录音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
三、各地要将收缴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重大案件,要及时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附件: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

附件: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
1、“中图公司”系列。没有出版发行单位名称,没有ISRC编码,彩封正面贴有“中图公司音像”激光防伪标志,背面贴有条码标志,带盒正反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起封条上写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深圳公司总经销”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孙悦 都市女情精选》;
(2)《杨林 纯情女郎经典》;
(3)《满堂红 九七群星齐贺岁》;
(4)《刘德华 热情金曲大放送》;
(5)《范晓萱 好想谈恋爱》(马来西亚瑞华唱片企业(马)有限公司出版);
(6)《BEYOND DELIBERATE》(马来西亚瑞华唱片企业(马)有限公司出版);
另一“中图公司”系列,没有出版单位名称,没有ISRC编码,没有引进文号,带脊有“polydor”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彩封多写有“中国总经销: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7)《周华健 弦犹在耳演唱会》;
(8)《周华健 金曲精选》;
(9)《王靖文 live in concent演唱会》(上、下);
(10)《黎明 真情演唱会》(上、下);
(11)《刘德华 开心的马骝 白金精选》;
(12)《陈惠娴 心满意足》;
(13)《陈惠娴 超白金演唱会》(上、下);
(14)《叶倩文 真心》;
(15)《巫启贤 我感觉不到你》;
(16)《梅艳芳 雄霸乐坛十年金曲》。
2、“新歌音像”系列。写有“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或“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或没有出版单位名称,带脊有“新歌音像”图形标志,部分音带带脊还有“滚石唱片”图形标志,彩封贴有“滚石唱片 授权卡带原版引进”圆形标志或方形“新歌音像”激光防伪标志,带盒有
铸塑“新歌音像”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戏王之王》(第1、2集);
(2)《罗百吉 神圣舞会》;
(3)《罗大佑 经典歌声》
(4)《假日倾情》;
(5)《情丝万缕》;
(6)《叶倩文》;
(7)《96陈慧娴演唱会》(二);
(8)《凯丽金 浪漫经典》;
(9)《影视歌曲经典》。
(10)《andy lau 因为爱 刘德华》。
(11)《俏佳人》;
(12)《找我吴奇隆》。
3、“领先唱片”系列。“领先唱片公司”发行,彩封贴有“值得收藏的声音 领先唱片”方形标志,带脊有“领先唱片”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领先唱片公司发行”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乱世佳人》(“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2)《门当户对 情歌对唱经典》(同上);
(3)《1997 最新排行榜》(同上);
(4)《TOP1997 国语年度票房总冠军》(同上);
(5)《刘德华 十全十美黄金版》(第一辑)(“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6)《潘美辰 情歌精选集》(同上);
(7)《成龙 风情万种龙行天下》(同上);
(8)《陈惠娴 雪映美白 金装版》(同上);
(9)《张信哲 台湾最骄傲的金嗓子》(“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4、“艺能唱片”有限公司印制发行,“厦门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和带脊有“飞碟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艺能唱片”字样,贴有条码标志,有ISRC编码,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张学友国语特辑》;
(2)《张学友粤语特辑》;
(3)《陈百强不朽金曲选特辑》;
(4)《齐秦黄金精选》;
(5)《姜育恒金曲精选》;
(6)《理查克莱德门 情系世界篇》;
(7)《THE ROLLING STONE.STRIPED》;
(8)《BONJOVI THESE DAYS》;
(9)《成龙超级精选》。
5、“深圳金钻”出版发行系列。有的写为“深圳金钻音像公司出版社”,有的写为“深圳金钻唱片公司”,有的冒用其他音像出版社,彩封贴有钻石形状的激光防伪标识或者带脊有“飞碟唱片”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郭富城 望乡》(“青海音像出版社”出版);
(2)《成龙 九五新歌专辑》(同上);
(3)《陈惠娴九五新歌专辑》(没有出版发行单位);
(4)《95之声 大创新》(没有出版发行单位);
(5)《五虎争霸》;
(6)《创世纪 金曲精选》;
(7)《北京原创冠军榜》。
6、“滚石唱片公司”出版发行系列。彩封正面贴有“滚石唱片,滚石授权,原版引进”圆形标志,黄色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和条码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郭峰 移情别恋》;
(2)《郑钧 赤裸裸》;
(3)《张信哲 最新国语专辑》;
(4)《崔健 一无所有》;
(5)《麦克尔·杰克逊 危险》;
(6)《好歌王 九七》。
7、“环宇动音”制作有限公司制作,“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系列。彩封贴有“环宇动音”图形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环宇动音”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环宇动音制作有限公司”字样和“环宇动音”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音乐超级大市场》;
(2)《蓝色多瑙河舞曲》;
(3)《音乐电波》;
(4)《好女人》;
(5)《浪漫吉它与乐队经典》。
8、“(中外合资)深圳丽声唱片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丽声”图形标志,带脊有“丽声”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中外合资)丽声唱片公司”和“丽声”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罗文 光辉的一页》;
(2)《姜育恒 一世情缘》;
(3)《林一伦 黄金十年》。
9、“中外合作新娱乐有限公司”、“内蒙古音像出版社”联合制作的“新娱乐”系列。彩封贴有“新娱乐”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新娱乐”图形标识,带盒正反面有铸塑“新娱乐”字样,起封条写有“新娱乐”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1997流行火》;
(2)《范晓萱 音乐小摩女》;
(3)《龙凤争妍》;
(4)《中国名曲 将军令 步步高 彩云追月》。
10、“永新影音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永新影音公司发行”和“永”字字样的圆形标志,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金曲宝库》;
(2)《劲爆龙虎榜》;
(3)《酒醉的探戈 邓丽君纪念专辑》;
(4)《国语三大红星 宝岛情歌》。
11、“南方新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系列。彩封印有“新文化”字标,带脊有图形标志,所有写有“南方新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均为非法音像制品,已发现的包括:
(1)《孙悦 心情不错》;
(2)《群星尽显风采》;
(3)《中国巨星金歌榜》;
(4)《最新排行榜》;
(5)《黄安 爱与喜欢之间》。
12、“星宝音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星宝音像”图形激光防伪标志,带盒正面有铸塑“星宝音像”字样,带盒背面有铸塑“星宝音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星宝音像”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音乐之城 卡拉OK》(二);
(2)《传情美少女》;
(3)《好歌好男好女》;
(4)《开心时刻》。
13、“新疆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没有引进文号和出版编号,带脊有骆驼形状图形标志,有的没写出版单位,已发现的包括:
(1)《张学友 吻别·情网》;
(2)《潘美辰 欲罢不能》;
(3)《郑智化 落泪的戏子》;
(4)《爆棚金曲排行榜》。
14、“珠海华声磁带厂”印制发行系列。没有出版编号和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1)《四大天皇歌星大挑战》;
(2)《宝丽金轰天绝唱特辑》;
北京电影学院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3)《台湾潮》;
(4)《红歌星争霸天下》。
15、“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福建省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带盒背面有铸塑“艺科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和“EMI百代”字样,起封条写有“EMI百代”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97MTV音乐网》,出版编号为:ISRC—CN—E17—96—471—00/A.J6;
(2)《拥抱97 好歌大放送》。
16、中外合作“华美唱片有限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华美唱片”图形激光防伪标识,带盒背面有铸塑“华美唱片”字样,起封条上有“华美唱片”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宝丽金 九七回声 国语专辑》;
(2)《酒井法子 爱的心情》。
17、“新星音像公司”出版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提供版权系列。音带起封条上写有“新星音像XINXING YINXIANG”字样,带盒有铸塑“新星音像”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欧美怀旧经典》(第一辑,第二辑);
(2)《佳人有约》。
18、“白金音像”系列。“沿海白金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带脊贴有“白金音像”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十全十美 绝版》;
(2)《范晓萱春跳跃精选》;
(3)《张学友 不老的传说》(编码为ISRC CN—E32—96—542—00/A.J6)。
19、“中国音乐家华声音像集团”发行,“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没有引进文号和出版编号,已发现的包括:
(1)《草蜢 忘情森巴舞》;
(2)《红尘有爱》。
20、“(珠海)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印刷发行,“西藏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海岸”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字样和“海岸”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野人+闪电的士高 霹雳疯狂版》(文录进字第308号,IS-RC CN—G11—97—352—00/A.J6);
(2)《97顶尖中文混音的士高》;
(3)《凯丽金瞬间》;
(4)《流行乐坛 浪漫俏佳人》。
21、“香港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提供”,“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系列。写有“广录音进字第942号”,已发现的包括:
(1)《韩宝仪 金曲集 曾经为你最后一次回眸》;
(2)《韩宝仪 金曲集 喜上眉梢》;
(3)《韩宝仪 金曲集 无缘再相会》。
22、“天乐音像”系列。“南海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天乐音像公司”总经销,彩封贴有“天乐音像”图形标志,带脊有“天乐音像”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天乐音像”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林翠萍 经典金曲》;
(2)《麦科·杰克森 音乐年鉴》(第一辑);
(3)《黄家驹 早期作品精选》(二)。
23“宝星唱片”系列。“中外合资宝星唱片有限公司”提供协助,“西藏音像出版社”出版,彩封贴有“星宝唱片”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星宝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星宝唱片”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刘欢 好风长吟》;
(2)《叶启田 爱拼才会赢》。
24、“明珠音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海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明珠”系列。彩封贴有“明珠”激光防伪标识,已发现的包括:
(1)《真我男人》(“文音字1202号”);
(2)《许茹云 高胜美 影视名曲 一帘幽梦》(“文音字1296号”);
(3)《横扫全城 Hi—Fi跳舞精选》(“广录进字第1104号”)。
25、“宝石音乐”系列。“台湾宝石音乐有限公司”提供协作,“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带脊有“宝石音乐”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宝石音乐”字样和“宝石音乐”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宝石一号》;
(2)《超级大排行》。
26、“明星唱片”系列。“深圳明星唱片公司”出版发行,彩封贴有“明星唱片”图形激光防伪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深圳市明星唱片公司出版发行”字样,起封条上也有相同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有:
(1)《台语金装 珍藏版》(1)。
27、“华星娱乐有限公司”提供,“中外合作文心制作有限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带脊有“华星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刻印“华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和铸塑“华星唱片”图形标志,彩封背面有条码标志,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有:
(1)《不老的传说 学友》。



19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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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


为切实改善本市的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城区、近郊区(包括农村地区)和远郊区的城镇、工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街巷、广场、游览区、市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院落,必须分别按照国家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规定,清除蚊蝇孳生条件。
二、第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近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饲养禽畜,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清除蚊蝇孳生条件。近郊菜区堆肥场,由乡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等,应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粪库、粪池应加盖密封。在蚊蝇孳生季节,应经常喷洒高效低毒杀虫药。
三、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500 元至5000元罚款,处责任人100 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按日加处100 元罚款。
四、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公共场所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按第(一)项规定处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属于专业清洁队保洁的公共场所,处罚保洁的责任单位;属于单位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处罚责任单位。
五、第二条第(三)项对责任户或共同责任户的罚款额由5 元改为50元。另增加一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规定的,按第(一)项规定处罚,农户违反本规定的,处50元罚款。
六、第三条修改为:
本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环境卫生管理局、卫生局及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
另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近郊农村地区未设立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处罚。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镇”和“镇人民政府”,一律改为“乡(镇)”和“乡(镇)人民政府”。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 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1993年3月9日

宁波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5月3日公布 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理和管辖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章 程 序
第五章 费 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设立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市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管辖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房屋的买卖、典当、抵押、赠与、分割、交换等纠纷;
(二)房屋租赁纠纷;
(三)房屋相邻部位或者公用部位及共同设施的使用和修缮纠纷;
(四)房屋附属的庭院、场地使用纠纷;
(五)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办结的;
(二)因婚姻、继承引起的;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仲裁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由市或者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对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若干人,具体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仲裁员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仲裁员由市仲裁委员会考核,发给资格证书,并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者聘任。
第十二条 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主任指定仲裁员1人担任;主任参加仲裁的,由主任担任。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简单的案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十三条 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四条 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人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仲裁,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1至2人担任代理人。委托他人担任代理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八条 申请仲裁,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不影响仲裁。
已经受理的案件,如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一条 仲裁期间,仲裁委员会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对涉及的房屋作出暂停办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变更等手续或者保持争议房地产现状的决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撤销决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二第 仲裁期间,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仲裁委员会对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仲裁案件,应当着重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宣布仲裁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当事人陈述;
(三)出示证据;
(四)当事人辩论;
(五)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六)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评议后作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仲裁请求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第三十条 仲裁案件,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三十二条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则。对干扰仲裁,阻碍仲裁人员执行职务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仲裁人员在仲裁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市仲裁委员会取消其仲裁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费 用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和时间预交,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和证据材料复印费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第三十七条 仲裁费根据当事人的责任,由一方或者双方承担;属于调解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负担案件处理费和50%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实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酌情减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涉外房地产纠纷案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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