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24:28 浏览: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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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全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改造工作的指导,现将《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和《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
卫生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一、总则
1.为配合各地改、扩建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需要编写本设计要则。
2.制定本要则的目的是:严格控制院内交叉感染;严防污染环境。从硬件设施方面为一线医护工作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为社会提供不污染周围环境的传染病医院。
3.本要则编写的依据为卫生部2003年5月4日颁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并参考烈性传染病区相关技术措施。
4.本要则适用于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改、扩建。新建可参照执行。
二、 选址
1.选择改造医院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如学校、住宅区、水源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重要设施,选择地势较高,地质稳定平坦地段,尽可能在城市区域常年主导下风向。
2. 为方便使用,节省投资,应考虑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基础设施;交通方便,附近有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现成公用设施。
三、 总平面
1.严格分区,合理布置。
各医院根据需要分设限制区及隔离区。
限制区——安排为一线服务的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居住生活设施。相应的基本后勤保障用房包括:药房、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各类库房,洗衣房、营养厨房、锅炉房、配套卫生通过室,供氧站等。
隔离区——安排接诊区、检验、X线、CT等医技科室区、疑似病区、确诊病区、重症监护病区、病理解剖室、空气吸引机房、医用垃圾焚烧装置(如该地区有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的可不单建)、太平间以及污水处理站。如需要设立手术室,应设在该区。
2.严格流线,互不交叉。
组织好医院人流、物流、车流是医院建设的首要前提,在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院中必须严格规定人流、物流、车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流程,洁污路线相互分开,互不交叉。
3. 为控制交叉感染,各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必要间距,减少密度,确保自然通风。限制区及隔离区相互之间间隔建议30m左右,各病幢间距建议20~25m。如果达不到要求,尽可能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4.院区其他设施
液氧站或汇流排间可设置在限制区内,便于液氧槽车或气瓶车运送补充。
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可设在限制区与隔离区的交界处,收污物口在隔离区边缘,发放口在限制区域内。
空气吸引机房相对独立,位置应考虑方便维修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与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站根据具体条件可设置在院区隔离区边缘地段,便于管理与定期化验。
医用垃圾焚烧炉位置及烟囱高度必须满足环保要求,建议设在主导风向下风区域,并尽可能远离居民区。
太平间根据接收能力确定柜位,可与医用垃圾焚烧炉自成一区布置。
汽车清洗消毒场应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以便对进出院区车辆实施清洁消毒。
四、 隔离区平面布置原则
隔离区视收治病人数量确定其建设规模。疑似病区和确诊病区要分别设立。洁净通道和污染通道必须分别设置,并遵循接诊-检查(医技科室)-治疗(病房)-监护(ICU)的流程安排房屋布局。
医务人员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工作流程布置工作区域,每进入一级区域,必须设通过式更衣场所。
1.接诊区
根据功能确定设置内容。
2.医技科室(检查)
各功能检查科室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检验后的废弃物应由专用密闭容器收集,通过污染通道送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集中焚烧。
3.护理单元(治疗)
1)每护理单元(病区)设20间病房为宜。
疑似病人 1人/间、确诊病人 2-3人/间,设置氧气、吸引等床头治疗设施、呼叫、对讲、照明设施。床边应有足够放置床边X光机、呼吸机等设备的空间。所有病房均带独立卫生间,设大便器、淋浴器、流动水洗手设施等。
2)医务人员及病患者应分别使用不同通道。
医务人员使用医务人员工作走廊(清洁区)及病区内走廊(半污染区),医务人员进出病区须经强制卫生通过室,通过室应包括:更衣室、淋浴室及厕所等卫生设施。医务人员由病区走廊进出病房需经缓冲间,缓冲间应设流动水洗手设施、错位门。患者通过外围走廊(污染通道)进入病房。
医务人员走廊与各病房间设双门密闭传递窗,用于为患者传递食物、药物等。
3)食物传送。
患者餐饮由限制区营养厨房加工后经工作通道,分送至各病区。餐车不进入病区。在开水配餐间设传递窗接收,另用病区内餐车分送,使用一次性餐具。
4)污物。
病患者污物及其他污染废弃物,由病区各病房的污染通道收集密封后送至污物间集中,再转运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焚烧,污物间均为外开门。
4. 重症监护室(ICU)
重症监护室(ICU)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重症监护室(ICU)内不设护士值班室,医务人员工作室与监护室间设大面积玻璃观察窗或远程监护设备。
重症监护室(ICU)旁设置专用污物污洗间,污洗污物间为通过式房屋,一端以门与重症监护室(ICU)分隔,另一端要直接对污染通道。
5.手术室
手术室设刷手间、敷料器材间、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消毒室,并按一般要求配置设备,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五、 暖通
1.所有区域,必须具备自然通风的条件。
2.所有区域,严禁使用中央空调。
3.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建设部推荐的简易负压病房的排风机组。
六、 给排水
1.应充分考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过程的用水量。
2.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洗脸盆、化验盆等均应采用非接触龙头,感应开关;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开关,大便器应采用脚塌开关或感应开关。
3.除淋浴、拖布池等必须设置地漏的场所外,其它用水点尽可能不设地漏。各排水点应有良好的水封。
4.支管检修阀门,外网分段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5.污水外网宜全封闭,在管网适当位置加伸顶通气管(避开交通道路及空调取风口),并定期消毒。
6. 化粪池应设加药消毒装置。
7.污水处理:加氯消毒是必须的,接触消毒池有效停留时间不小于3小时。其它处理视城市污水系统完善程度确定。
8.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开水器。
9.消防系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如室内无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应加密设置。灭火器应按规范设置。
七、 电气
1.保证双路10kV电源供电,两路均能为100%负荷供电,且一路检修或故障时,另一路不断电。
2.ICU、手术部配电负荷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
3.消防应急照明电源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或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且供电时间>30min,或采用自发光材料作出口指示和疏散指示灯。
4.吸引、污水处理、焚烧炉、中心供应、太平间、检验化验等用电负荷均采用专线供电。
5.空调负荷用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与配电照明变压器分开。
6.通风负荷用专线供电,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7.紫外线消毒灯每间病房设置1个,走廊每4米设置1个,治疗室、ICU、手术室均设置紫外线消毒灯,与其它照明灯分别用开关控制。
8.配管线槽或桥架穿越隔墙处应密封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9.设置医护呼叫对讲系统、电话系统或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10.采用TN-S系统,PE线与N线严格分开。
八、 医疗气体
各病房应配置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接口。
根据规模条件设置液氧站或汇流排,站房可设于限制区内,方便液氧补充及氧气瓶更换。
中心吸引站房可设于隔离区或限制区边界处,要考虑便于清理消毒及日常维修。
九、 结构
选择改造医院,必须注意结构安全,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十、 消防
合理布置室外消防通道,注意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包括埋设室外消火栓及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十一、 环境保护
应急设施应充分注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对产生医院污物、污水、尸体等采取严格必要安全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十二、 其他
本要则未述及的各相关专业要求,应按照国家现有规范以及卫生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执行。
关于同意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293号
关于同意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在我省南海市建立华南(南海)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函》(粤府函[2001]244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南海市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暂命名为“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
二、“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园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念为指导,以环境保护产业为主导产业,以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为依托,立足华南,辐射港、澳、台地区,提升广东省环保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广东省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高标准、高起点建设我国第一个全新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四、广东省和南海市应加强对园区建设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并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科技研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请将南海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送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第16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司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立案
1、审批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其立案审批表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统一编写案号后入卷,不允许一案多号、多案一号或结案后才编号。
2、审批立案和登记立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含案件流程管理表)移送相关业务部门。
3、审查立案时,应收集提起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工商登记资料、收养证明等,离婚案件应收集结婚证和当事人所在地的社区或村一级计划生育的证明。
4、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应有申请人的报告,并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入卷。
5、立案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案由应规范准确,案由的确定依照最高院关于案由的相关规定确定案由。 7、及时将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并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
8、管辖异议案件、不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以及复查维持原裁判的案件应立卷归档。
二、庭前准备
9、民事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交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入笔录。被告提出反诉的,应由合议庭审查立案后报立案庭登记,亦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反诉副本送达给原告。
10、刑事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应制作送达笔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应将其法定代理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依法通知附民原告参加诉讼活动。
11、开庭公告应于开庭前三日张贴并将底稿入卷。
12、应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辩护人书面委托手续、资格证明。 13、收集各类证据时,其证据来源、收到或收集时间、何人经手等均应说明并签字,复印证据应与原件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逐一分类编号并附证据清单,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4、审查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和代理权限,送达各类文书不得遗漏。
15、审查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及追加的诉讼主体。
16、案件需延期审理的必须在法定审限内办理延期手续。
17、合议庭成员更换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更换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发给合议庭成员更换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三、开庭审理
18、开庭时间必须与开庭传票、公告确定的时间相一致。
19、开庭时应核对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20、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应依法告知。
21、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及当庭调解等程序不得混乱或遗漏。
22、举证、质证、认证层次要清楚;认证要严格依照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3、法庭辩论时,应及时归纳诉辩焦点,提高审判效率。
24、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宣布休庭。
25、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依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
26、庭审笔录上应当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所有诉讼参加人的签名,调解笔录上应有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的签名。
27、书记员记录要做到全面、客观、清楚。
2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六类案件的,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2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下达《程序转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合议庭决定同意后报立案庭登记,应延期开庭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对方当事人答辩。
四、评议与裁判
30、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再审案件和二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调解、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外,均应制作审理报告。
31、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合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合议庭作出决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32、合议庭合议案件应当按顺序发言,审判长应当最后发言。审判长承办的案件,可以先发言,但应待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言后对实体处理作最后总结。 33、合议庭成员应对案件事件的认定及法律条款的适用和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不能只作“同意”简单表态。
34、在诉讼过程中,凡需作出书面裁定或决定的必须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
35、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在合议笔录上签名。
36、裁判文书应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按新的文书格式制作。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分别由审判长、庭长、院长签发。
37、裁判文书原稿应由保密员在核对签发人无误后加盖院印。
五、宣判与送达
38、一审案件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应当制作宣判笔录,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卷。宣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应当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39、二审裁判应当宣告需要委托宣判、送达的必须办理手续,指明委托事项完成的期限,受委托人应当签名并及时宣判和送达,送达回证应及时收回入卷。 40、民事案件无法宣判,以公告、邮寄或留置方式送达的,应在送达回证或公告底稿、邮件存根上记明原因和经过并附卷,上述送达方式不能滥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1、送达回证填写应工整、全面、准确,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2、送达不得遗漏当事人,属代收人签收的,应说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应当送达被告人近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派出所。
43、结案诉讼费收据应分别填写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其数额应与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用相符,不相符的,应分别作出说明。
六、结案时间及审理、执行期限
44、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①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②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③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④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45、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除不计审理期限的法定情形外,按下列规定:
(1)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二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还不能审结的,可报请省高院延期一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超过一个半月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还不能审结的报高院延期一个月;④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未羁押的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2)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可延长6个月,还可报高院批准再延长3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③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可报本院院长批准延期30日;④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为3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裁定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⑤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3)行政案件:①对审理一审行政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报高院批准可延期三个月;②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报高院批准可延期二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再报高院顺延。
(4)再审案件:①刑事再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3个月;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分别适用一、二审期限。以上审限均不含司法鉴定、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等依法可不计入审限的时间,但剔除审限的审批表应当入卷。
46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3个月。委托执行的案件一个月执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罚金案件三个月内执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执行
47、执行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应将审批立案手续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执行依据入卷。
48、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应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先行合议,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进入执行程序。
49、立案时应收集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告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50、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自动履行的法律责任。 51、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制作裁定书,依法告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52、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应当提供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执行担保。 53、中止、终结执行要制作中止报告或执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说明执行情况。中止、终结执行应经合议决定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必须送达各方当事人。 5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该协议应有双方签名或盖章。
5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按规定报请批准。
56、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变卖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必须依法进行。 57、不得违反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应当恢复执行而不予恢复执行。
58、根据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59、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0、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应当按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进行。
61、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审查,审查期间不能对有异议的财产进行处分。
6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或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应当停止。
63、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不应执行的,应组织三名以上执行员进行合议、审查核实,不得无法无据裁定驳回申请。合议情况应制作笔录,参加合议的执行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4、采取强制措施须由主管院长签发文书。执行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应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交被执行人和在场人签名,如拒绝签名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65、执行款物应按规定及时交接,确保手续完备。
66、委托执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案卷装订及归档
67、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使用。裁判的案件(除简易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自动撤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案件,执行裁判案件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外)均应装正、副卷,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应重新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不得压盖卷内文字,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签名。
68、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衬纸应为A4白纸)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69、卷宗封面使用A4标准,封面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全面、准确。
70、卷内使用A4纸张,未达到A4纸幅的文件、证据、票证等,均用A4纸粘贴入卷。
71、目录顺序依照案件的办理程序先后秩序编排,不得混乱、遗漏。
72、案卷页码必须依顺序编码,凡两面有文字的应当双面编码。
73、案卷正卷只装一份裁判文书,证物袋内放三份裁判文书,不得乱放、多放无需装袋的文件、物品。
74、立卷人应签名,检查人应按标准认真检查并签名。
75、案卷在结案后应及时立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归档的不能办理案件报结。
76、立卷后由承办法官进行案件质量自查;一周内审判长审查、一月内由庭长复查,院考评办每季进行评查。自查、审查、复查、评查人必须在案件质量考核评议表上签名。
77、档案室、评查办验收归档时,对不合格的案卷有权要求补正,不补正的可以拒收,直至合格方可归档。
九、奖励与惩罚
78、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是法院工作绩效考核排名的重要指标。年度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及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79、案件质量考评奖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即主管院长对分管业务庭局的案件质量负责;业务庭局负责人对本庭、局的案件质量负责;主审法官对自己主审的案件质量负责;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负主责,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80、案件质量考评的奖励和处罚,由院考评办提供考评依据,经司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依照《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规定确定奖罚措施,交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十、其他
81、本院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2、本规定自2005年6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