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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英国英格兰南部地区进口活禽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52:10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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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英国英格兰南部地区进口活禽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英国英格兰南部地区进口活禽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英国农渔食品部获悉,在英国英格兰的东莎瑟科斯(EastSussex,England)爆发了一起新城疫,被感染动物是该地区未注苗的野鸡。这起疫情已被英国农渔食品部确认。据称,传染源是野鸽,专家们从被感染的野鸡中分离到脑内致病指数(
ICPI)为0.9的副粘病毒I型(鸽变异型)病毒。
为了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禽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禁止从英国英格兰以新城疫疫点为中心半径20公里范围内进口活禽及其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加强对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工作,禁止旅客携带来自或途经英国的家禽、野生禽鸟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二、加强对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工作。所有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凡使用英国的禽类产品作配餐料的,一律将其尚未使用的禽类产品作封存处理;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放在露天或甲板上;来自或途经英国的交通运输工具上的垃圾、泔水由口岸动
植物检疫机关作消毒处理,不能在交通运输工具上消毒处理的,应用密封的容器盛装,必须密封完好,作不准卸离运输工具或卸离运输工具直运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或认可的地点作消毒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来自英国的带有禽类产品的邮包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销毁处理并按规定签发有关单证寄收件人或寄件人。
四、从英国英格兰被限制地区以外地区进口活禽及其产品(含禽爪、羽毛等)的,必须在对外签订合同前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批。进口时必须原包装、原证书从英国直运我国。用集装箱运输的,必须有英国农渔食品部在集装箱上加施的封识且在运输途中不得开拆。
五、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从英国英格兰被限制地区以外地区进口的禽肉(含禽爪),经检疫合格的,一律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原包装上加贴“检疫合格”标识。凡无“检疫合格”标识的英国禽类产品,一律视为非法入境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六、凡由打私部门截获的来自英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由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销毁处理。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积极争取海关、工商、公安、交通、民航、铁路、邮电、外经贸、旅游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19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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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1991年4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无线通信是迅速传递信息,保证行车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全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无线通信系统的可靠使用和运输生产的发展需要,必须有计划地对其进行周期性大修。
第2条 无线通信分为干线、局线。业务上大修工程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管理。在部、局统一计划下,干线无线通信由铁道部电务局、局线无线通信由铁路局电务处或分局电务科归口业务管理。为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大修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电务固定资产的系统和设备。
第3条 大修工程是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生产能力,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地、彻底地修理。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水平,允许进行技术改造。
第4条 无线通信大修应符合铁道部的总体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通过大修逐步达到统一制式、统一设备、统一标准、为统一维修体制和方式创造条件。
第5条 大修技术方案由部、局无线通信业务主管部门(铁道部为电务局无线机要通信处,铁路局为电务处无线机要通信科)负责组织制定。部控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
第6条 大修前,必须根据设备技术鉴定情况,编制及报批计划任务书,根据部、局管项目分别报部计划司,局计划处组织审批,确定大修规模、技术条件、投资估算、工程期限,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第7条 大修工程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部现行的标准设计和执行部颁的有关规定。主要设备必须选用铁道部指定的生产厂家,并经过一定程序鉴定,得到铁道部电务局认可的产品。
第8条 大修设计和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先进的工作方法,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缩短工期,节约投资,严格按图纸施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大修工程质量。
第9条 无线通信系统进行大修或技术改造时,必须考虑系统的兼容性。
第10条 在大修工程中,设计、施工、使用和维修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大修工程应立足于投产后的可靠运用和便于维修。
第11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凡未办理验交手续的,不能开通使用。
第12条 电务处大修工程管理分工:
无线机要通信科根据大修周期、设备应用状态、技术制式更新,提出大修任务书,负责工程系统方案,设备制式型号和技术标准,参加工程初步设计鉴定。大修科组织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工程实施、施工管理。无线科与大修科应相互配合,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二章 大修周期和范围
第13条 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已到大修期或设备制式淘汰,元器件及配线老化,机械强度不足,电气性能指标劣化,以致造成系统质量下降,不能满足运输生产需要,而正常维修又无法解决时,应进行大修。
第14条 无线通信大修一般应按系统进行,逐段实施。单项设备指标下降严重影响系统质量时也可单项大修。
第15条 无线通信系统大修期一般规定为:
系统大修:8—10年
固定电台:有线—无线转接设备,隧道中继器:8—10年
车载电台:4—5年
携带电台:4—5年
漏泄电同轴电缆:20年
第16条 微波、卫星通信、短波、特高频通信设备的大修周期:15年
第17条 无线通信系统大修主要工作项目
终端设备、电台、中继器整修、更换。
复用及接口设备整修、更换。
有线—无线转接设备及相应的有线通道调整、补强。
变更电台或通信站的位置。
天线、馈源、波导、跟踪设备、引入电缆整修、补强或更换。
铁塔、天线杆整修、补强或更换。
控制管理系统、交换系统、数据处理软件的调整、补强或更换。
电源系统的改善、整修或更换。
改善防雷设施。增加或改善监测和检测系统,更换主要测试仪表。
漏泄同轴电缆(LCX)整治,补强或更换。
改善场强分布,增强系统抗干扰能力。提高无线通信的可靠性和通信质量。
生产房舍的大修、增补维修定员及必要的维修工具(车辆)等。
第18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进行大修。
国家和部无线电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系统、制式。
设备陈旧,维修配件没有来源,而又没有替代器件,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能保证使用时;
在正常维修条件下,单项设备强度、主要电气性能指标下降等不合格设备总计超过25%,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能保证使用时;
部、局指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19条 设备已到大修年限时,应当根据实际调查、技术鉴定和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并考虑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部、局规划,本着既要节约投资,又要保证使用、确保安全的精神,可适当延期大修。
第20条 加强无线通信系统设备维护、检修,以适当延期大修。

第三章 计 划
第21条 电务(通信)段根据设备运用质量,提前向分局申报设备大修建议,经分局(电务科)审核后报铁路局(电务处)。铁路局(电务处)根据系统质量状况、技术发展水平和本办法规定的大修周期,以及运输生产的需要制定长远大修规划和年度大修计划报部核备。部投资大修项目,由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计划。
第22条 凡与邻局有关的大修项目应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并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23条 大修项目(单项设备大修除外)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任务书,报上级审批。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件名,大修理由,大修范围,基本技术要求,工程数量、设备单价、投资估算等。计划任务书应在开工前一年申报。
部投资大修项目,由铁路局(计划处)组织编制计划任务书,经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计划司会同电务局)审批。
局投资和受部委托的大修项目,其计划任务书由铁路分局组织编制,经铁路分局审核后,报铁路局(计划处会同电务处)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24条 在大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修正技术方案时,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或修正。

第四章 设 计
第25条 大修计划任务书批准后,部投资项目由部指定设计单位。局投资项目由路局指定(发包)给有相应设计权的设计单位。大修工程的设计合同或协议副本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26条 干线无线通信的大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其它可采用一阶段设计(施工设计)。单项设备大修可直接编写大修说明和费用估算。
部投资大修工程的初步设计由部计划司、电务局组织审定。
第27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原则、技术条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正确进行设计,并须听取建设,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意见。要坚持勘测设计程序,加强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方便施工,便于维修和满足运输要求。
设计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负责,由于设计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应从速处理。设计文件要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深度,正确完整。设计概算要准确可靠。
第28条 大修工程初步设计按拟定方案、场强测试、初测调查和编制文件等阶段进行。初设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范围、方案说明、组织系统图、场强分步图、计算方法、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维修组织定员、测试仪表、必要的工具(车辆)、房舍及工程概算等。
第29条 施工设计的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鉴定意见处理情况及必要的补充和说明,设备数量、材料规格数量、仪表型号数量、施工图、修正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总概算)等。
第30条 施工前,设计人员应向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实施质量监督和配合,及时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第31条 概(预)算的编制方法应按大修工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概(预)算的定额应按部、铁路局和工程局(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32条 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概算)的审批权限与大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施工预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总概算)由大修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第33条 设计文件的分发单位及份数,按设计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五章 施 工
第34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按承发包合同制的规定确定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副本及年度建设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35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定测资料、建设工期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方案。施工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概(预)算时,应按概算审批手续办理。
第36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开、竣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预算及有关规定正确施工。要坚持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时,应会同设计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37条 按管维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随工检查工程质量,(特别是隐蔽部分),严格把关,及时反映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随时由施工单位处理。施工单位要提供检查人员工作上的方便条件。
第38条 加强施工组织和统计汇报制度,凡部投资大修工程,施工单位每月应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每季向部电务局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进度、质量、存在问题)。大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部电务局报书面总结。

第六章 验收交接
第39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以设计文件和部颁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自检。在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备齐竣工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报告请求验收。
第40条 大修竣工文件应包括:
竣工数量详表;
竣工图;
工程检查记录;
主要设备性能测试记录及技术资料;
场强测试资料;
竣工报告。
第41条 由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单位组成验交委员会,负责验收交接工作。
第42条 验交权限
部投资大修工程由铁路局组织初验,由铁道部或部委托的单位组织正式验交。
局投资或受部委托的大修工程由铁路局组织验交,较小的工程也可由铁路局指定的单位组织验交。
第43条 验交委员会的任务
检查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核对竣工的工程数量,评定工程质量。
制定未完工程和克服存在问题的措施、步骤和期限。
决定工程正式交付使用的日期。对采用新技术及新型设备的工程,决定试用期限。
办理正式的竣工交接手续。
验交委员会成员签署的验收交接记录,应作为办理固定资产转帐及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44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标准按TBJ418—87《铁路通信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办理。
第45条 对已形成局部运用能力、运输生产又急需的项目,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七章 附 则
第46条 本办法由电务局负责解释。
第47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西部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日趋明显。但西部地区经济总量小,产品处于产业链低端,生产方式比较粗放,自我调整能力弱,目前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定、不巩固、不平衡。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是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国内需求、挖掘发展潜力、拓展回旋空间,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西部地区要坚定信心,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开放,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打牢长远发展基础

扩大铁路网规模。加强西部铁路客运专线、区际通道和“三西”煤运通道建设。强化既有线路扩能改造,加快神朔线扩能改造和兰渝、南广、贵广、太中银等一批重点铁路建设。开工建设西安至宝鸡客运专线、西安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等。

加快干线公路网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银川至武汉、西安至合肥等8条西部开发干线公路建设。开工建设连霍高速安西至星星峡段、库尔勒至西宁西部通道敦煌至当金山口段等重点公路。加强西部地区国省道改造,继续实施西部地区乡村“畅通工程”和“通达工程”,重点解决乡镇、行政村通公路和乡镇通沥青(水泥)路问题。继续开展农村乡镇客运站、农村公路渡口码头改造和渡改桥等专项建设。进一步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北部湾沿海港口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枢纽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加快推进西安、成都、重庆等区域枢纽机场改扩建,以及阿尔山、固原、吐鲁番等支线机场建设。完善干线机场功能,新开工建设一批支线机场,积极促进支线航空发展。

大力推进实施重点水利工程。继续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防洪工程建设,支持“润滇”、“泽渝”、“兴蜀”、“滋黔”等水源工程建设。加大四川都江堰、宁夏青铜峡、内蒙古河套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力度。开工建设四川亭子口、内蒙古海勃湾、西藏旁多等水利枢纽工程。

推进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西气东输二线、骨架电网、农村电网改造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西电东送电网。推进宁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建设,尽快竣工投产发挥效益。

加强城镇、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庆、成都、西安等西部中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大力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推动西部地区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抓紧做好中亚、泛亚、南亚等国际运输通道规划研究。加快国家高速公路、西安—成都和重庆—贵阳—南宁等铁路通道以及中国至周边国家(地区)铁路通道前期工作步伐。推进陆上能源资源战略安全大通道建设。开展引汉济渭、重庆观景口、新疆布尔津河西水东引一期工程、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组织实施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落实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补植补造和退耕农户培训等各项措施,解决退耕农户当前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做好荒山荒地造林工作。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加快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扩大实施范围,加强人工饲草地、牧区水利和棚圈建设,以建促退推动草畜平衡和舍饲圈养。

继续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扎实推进三北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建设、甘肃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甘肃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等重点工程。抓好黑河、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推动黄河、长江中上游水土保持和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加快编制祁连山水源涵养区、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大云南迪庆两江流域生态保护力度。推进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

强化环境综合治理。加大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黄河中上游、滇池等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继续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做好环境监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工业污染治理。深化第二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支持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淘汰和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重点地区土地开发与复垦。推进灾区建筑废弃物等资源化。
三、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发展特色农业。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大力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一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强四川成都平原、陕西关中平原、内蒙古河套地区、宁夏沿黄地区、甘肃河西走廊等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优质棉、糖料、油料、烟叶、水果、花卉、茶叶、蚕桑、马铃薯、畜产品、中药材、天然橡胶等生产基地建设,建成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陕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甘肃天水航天育种示范区和广西、云南亚热带农业示范区建设。扶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高产业化水平,加强农业农村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应用和科技服务。

推进工业优化升级。组织实施和认真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积极发展技术引领型产业,提高航天航空、现代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国防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规模和水平,推动陕西阎良民用航空、甘肃金昌新材料、四川成都生物、德阳重大装备制造等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优化发展资源利用型产业,促进能源化工及矿产资源加工业集约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成新疆独山子石化1000万吨炼油、100万吨乙烯项目,加快长庆、涩北等一批重点油气产能建设。逐步建设鄂尔多斯、塔里木、准噶尔、柴达木、四川盆地石油天然气的开发、综合利用和外输基地。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在西部地区部署国家科技基础设施,继续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科研院所、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围绕西部地区面临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科技攻关。继续保持和加大对西部高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国防工业科技优势,鼓励军民结合、军地结合,支持绵阳科技城发展。

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区基础设施,积极发展自然生态旅游、乡村民俗旅游,培育和开发一批精品旅游景区线路。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及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业,着力发展文化、会展、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加大地方金融资源整合力度,大力完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到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扩大西部地区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

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发挥东部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优势和西部地区资源、市场、劳动力优势,引导东部地区产业向西部地区梯度转移。依托交通干线、枢纽,选择一批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城市开展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试点,推动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园区和东西部地区互动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严把产业政策关、环境保护关和资源集约利用关,防止落后产能向西部地区转移。研究制定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国家审批、核准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

四、加强民生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国有林区(场)、垦区、矿区棚户区、城市棚户区以及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的改造力度。扩大游牧民定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加快完成边境一线地区茅草房、危房改造。推进边远地区乡镇教师、医务人员周转房建设。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取消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西部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到2010年基本实现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建制村通公路。加快发展小水电代燃料及农村沼气。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西部地区大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落实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的措施。加大整村推进力度,提升产业化扶贫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移民扶贫工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扶贫开发,加大对特殊类型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办法。

做好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在总结四川南充、甘孜和甘肃甘南等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县(市),扩大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范围。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雨露培训计划。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提高非农收入。
五、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优先发展教育。进一步普及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继续支持并尽快完成西部地区剩余42个县的“两基”攻坚任务。争取3年内基本解决农村“普九”债务问题。支持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继续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大危房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基础能力建设,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有1所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支持高等教育发展,逐步提高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的高考录取率。

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县医院标准化等医疗卫生专项建设经费中给予西部地区更大倾斜。大力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受益程度。加强重大疾病、地方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加快妇幼卫生、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

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西新工程第四期、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流动舞台车和农村电影放映等工程建设,提高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级标准。做好西部地区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大遗址保护,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建设。加强抢救性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工作。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努力提高就业水平。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加大人才开发力度。进一步完善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体制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一批农村实用人才、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等西部开发急需的各类人才。鼓励和支持设立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西部人才开发资金渠道。积极引进智力,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西部地区创业。增加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对长期坚持在基层工作的教师、医务人员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师、医务人员给予资助。完善干部交流机制,引导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鼓励社会志愿者到西部基层服务。

六、统筹区域发展,积极培育经济增长极

推动重点经济区率先发展。积极推进成渝、关中—天水、广西北部湾等重点经济区成为引领和带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加快重庆、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步伐,推动关中—天水经济区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支持西安建设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推动广西北部湾地区开发开放,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积极推进广西钦州、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建设。研究设立西安陆港型综合保税区的可行性。开展成渝经济区、陕甘宁革命老区、内蒙古呼包鄂、新疆天山北坡等重点地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进跨区域城市一体化建设,加快成渝城乡一体化以及西安—咸阳、乌鲁木齐—昌吉等城市一体化进程,引导各类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

引导资源富集区可持续发展。抓紧在青海柴达木、内蒙古鄂尔多斯、四川攀枝花、新疆准噶尔、贵州六盘水等资源富集区开展循环经济区试点,推进资源有序开发。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力度,形成一批能源、矿产资源重要接替区。加快甘肃白银、宁夏石嘴山、云南个旧、陕西铜川、重庆万盛区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研究制定资源富集区可持续发展指导意见。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西藏、新疆、宁夏以及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贵州南部、广西北部、云南东部以及新疆南疆三地州、武陵山区、川北地区、甘南地区等集中连片特困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探索开发模式。支持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劳务输出对口支援工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的扶持力度,扶持一批特困人口集中的民族自治县发展县域经济。进一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组织编制边境地区开发开放规划。增强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重点解决好革命老区的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突出问题,鼓励依托能源、矿产、农业、红色旅游等优势,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开展《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推动重点边境城镇跨越式发展。加快重点边境口岸城镇建设步伐,完善边境经济合作区功能,扩大边境互市贸易规模,提高出口加工水平。积极推动广西东兴、云南瑞丽、新疆伊宁、内蒙古满洲里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合作,建成沿边开放的桥头堡。
七、深化改革开放,构建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强化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构建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先期在青海“三江源”等大江大河源头区、生态位置极为重要的区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进一步完善西部大开发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

加强东中西部地区互动。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机制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东中部地区设立各类区域合作专项资金,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推动东西部地区共建长期稳定的能源及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建立和完善各类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协作组织和行业性组织。继续建设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西部国际博览会等东西部地区互动平台。积极推动东部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形成东中西部地区协调互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开展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加大引进国际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力度,提高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支持国际资本通过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区域合作组织的平台作用,广泛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建立中亚投资经贸合作示范中心,加快霍尔果斯国际合作中心、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大力发展边境贸易,积极探索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

八、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全面完成规划任务

全面推进民生工程恢复重建。实施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优先保障灾区群众的住房建设,200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任务,全面启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抓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重视解决边远贫困地区群众的困难。

加快基础设施和产业恢复重建。优先安排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县乡公路客运站、通信、电网和供电设施等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和新建城镇水源工程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做好受损堤防、水库的除险加固和堰塞湖治理,确保汛期防洪安全。结合群众就业推进产业重建,加快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产品市场恢复,促进旅游业振兴。

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财税、金融、土地、环保、产业等方面政策。统筹用好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外优惠紧急贷款、企业自筹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完善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做好项目、资金、物资等衔接工作。完成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和完善,开展灾区长期稳定发展规划研究。

九、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组织保障

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资金投入要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逐步增加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投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恢复重建等领域,增加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通过政府投入带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狠抓政策和工作落实。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落实好各项任务。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完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西部大开发的重大问题,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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