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深圳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2:52:39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2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监督,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场开办者及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 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检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相关凭证,并分类归档备查;
  (三)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建立或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和规范使用食品经营台帐;
  (五)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内出现的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六)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时应制止经营者继续销售,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等条款。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记载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日期、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供货方名称、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货台帐应记载购货方名称、销售品种、数量、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出售的食品应根据消费的需求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3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此文件下发前已在社区设立的组织机构、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的评比考核内容,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进行清理和规范。有关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对建议保留和取消的项目提出意见,于12月30日前将相关书面材料送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明确。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5日

杭州市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
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推进基层民主自治,落实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宗旨,改善和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切实维护社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有关社区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建立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理顺社区工作关系,落实“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要求,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依法完善社区“四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社区的民主自治更趋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不断推进我市社区依法自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准入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党群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等项目进社区的,均实行准入制度。对社区居委会单独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上门服务的,不列入本制度规定范围(下同),但须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建立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市委、市政府各1名副秘书长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全市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等项目进社区工作。日常事务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单位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准入实行集中办理,对于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等项目进社区的,原则上一年申请两次(每年1月和7月)。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项目进社区的,采取即时审批的办法,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2、填写《杭州市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准入审批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组织机构功能说明、运作方式、年度工作经费保障情况说明等;工作任务要求、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情况说明等;评比考核依据、时间、内容等;培训、调查方案等。
  (二)审批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事先会同申请单位、相关中介机构和部分街道(乡镇)及社区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初审意见。
  在此基础上,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根据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四、工作要求
  经审批同意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的,由申请单位持《审批表》与街道(乡镇)联系,由街道(乡镇)协助落实进入事宜。街道(乡镇)和社区凭《审批表》接纳进入机构及工作任务。申请单位要在实际工作中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物相配套”的原则,根据“费随事转、人随事转、权随事转”的要求,在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入期限内落实必要的人员及经费。
  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入社区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社区有权拒绝。
  五、管理监督
  (一)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已办理的《审批表》统一进行登记,并于每年年底会同各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对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检查结果统一公布于《杭州市社区建设简报》。
  对未按审批要求操作的进入单位,由审批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二)各区、街道(乡镇)要根据审批要求,跟踪、检查、落实各申请单位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上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部门工作进社区后要自觉接受社区评议,建立规范的评议制度,实行一年一评议。评议活动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评议小组由社区“两委”(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社区议事协商会代表、进入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工作进社区后,执法是否公正,政务是否公开,行风是否优良,服务是否完善,作用是否明显,经费是否落实,群众是否认可。
  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评议结果由社区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分别送达被评部门及其同级效能办和准入审批机关。
  (四)对审批同意进社区的项目,社区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对完成进入任务的,申请单位要在1个月内向准入审批机关提交进入社区期间的工作情况。
  (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入任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单位要求撤出社区的,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其进入社区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后,按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其撤销手续。

  附件:杭州市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准入审批表(略)

池州市市级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市级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范围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征集、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资金。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收入,经市财政部门界定,可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但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营业税、所得税),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行为,表彰和奖励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
(一)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下同);
(三)主管部门收取、提取的专项资金和从所属企业、系统集中的资金;
(四)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创收的收入和国有资产的变价收入;
(五)接收的捐赠、赞助和收取的集资收入;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第六条 对单位收入的核定,由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实绩,考虑政策性因素和发展趋势,一年一定。
第七条 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和取消、范围的确定、征收标准制定和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管理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八条 市级预算外收入由市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性质和各单位情况,采取完全票款分离和不完全票款分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征收。
(一)票款分离的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等)坚持“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按期结报,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二)票款分离的范围。市直单位征收或提取的下列资金必须实行票款分离: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
3、其他预算外资金;
4、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积极组织预算外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确需减、免、缓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预算外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应积极向财政部门举报;同时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经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或单位直接从省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的,应在领取票据5日内到市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取的票据,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票据领用、缴销制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审核单位综合收支预算时,对预算外资金要区别资金性质,实行预算内外结合、以收定支的综合平衡管理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一)本着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在保证人员支出和开展公务、事业活动必不可少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好各项支出。
(二)对基金、附加、专项资金、集资、捐赠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由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综合收支预算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支出预算,于每个月终了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个月《财政专户用款计划表》,市财政局核定后,对单位正常经费,于每月5日前拨入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户;对专项经费,按用款计划和用款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综合收支预算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认,作为基本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依据。市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工程进度,以及政府采购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市财政局可暂缓预算外资金拨款,并相应调整单位的支出用款计划。对不能完成年度收入预算的,相应调减单位的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调节资金计划,按各单位预算外收入的进度调节政府调节资金,年终与单位进行清算。


第四章  帐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设立市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下同),集中管理本级预算外资金。
第十九条 各单位原则上只准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除财政专户拨入资金外,不得办理收入业务。
市财政专户为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对确有必要,须单独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帐户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一个过渡性的收入待解户,但单位不得在其收入待解户中办理支出业务,并且要在批准的限额、时间内将待解户收入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单位支出帐户的开设必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设资金支出帐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监察、计划、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财政部门做好市级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稽查制度,对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按不超过违纪金额的2%予以奖励。表彰、举报奖励及预算外资金管理费用可在取得的财政专户利息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责令取消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款项,并处以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预算外收入全额存入财政专户的,给予警告,按违法款额抵减其预算拨款,并处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款额,并处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
(四)对执收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减、免、缓的,责令其限期追缴,并处以减、免、缓款额20%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市财政部门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300——1000元罚款,并提请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被处以罚款的,由单位从财政拨付的预算外资金中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财政部门在拨付单位预算外资金时扣缴。个人被处以罚款的,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秉公执法,管好预算外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驻外地的市级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由执收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直接汇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级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