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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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现将调整后的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的原则是,在不降低企业实际出厂价的前提下,以市场调查的实际价格为基础,按规定的流通差率重新核定零售价格。
二、附表所列品种的原研制药品和GMP企业生产的氨苄青霉素和羟氨苄青霉素口服制剂,我委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后单独定价,上述药品在单独定价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附表所列同一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产地省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于11月15日前重新核定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四、各地要加强对中央管理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实际价格低于规定价格较多的,要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五、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0年11月5日起执行。
附表: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表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调后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编号
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零售价
备注
1
氨苄青霉素
胶囊
0.25g*10粒
盒
5.6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20粒
盒
11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2粒*2板
盒
13.2
非GMP企业
颗粒剂
0.125g*12袋
盒
7.8
非GMP企业
氨苄青霉素钠
冻干粉
0.5g
支
0.80
非GMP企业
冻干粉
1g
支
1.50
非GMP企业
冻干粉
0.5g
支
0.98
GMP企业
冻干粉
1g
支
1.84
GMP企业
氨苄青霉素/舒巴坦
注射剂
0.75g
支
18.3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75g
支
22.5
GMP企业
2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0.125g*10粒
盒
2.8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12粒
盒
3.2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20粒
盒
5.4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12粒*2板
盒
5.9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12粒*4板
盒
11.6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50粒
盒
12.9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200粒
盒
45.8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0粒
盒
4.0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20粒
盒
7.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24粒
盒
9.0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30粒
盒
11.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2粒*4板
盒
17.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0粒*5板
盒
18.6
非GMP企业
胶囊
0.5g*16粒
盒
7.7
非GMP企业
羟氨苄青霉素
冲剂
0.125g*10袋
盒
5.8
非GMP企业
羟氨苄青霉素
颗粒剂
0.125g*12袋
盒
7.2
非GMP企业
3
头孢唑啉钠
注射剂
0.5g
瓶
2.5
非GMP企业
注射剂
1g
瓶
4.0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5g,铝盖,
模制西林瓶
瓶
3.5
GMP企业
注射剂
1g,铝盖,
模制西林瓶
瓶
6.5
GMP企业
注射剂
0.5g,易拉盖,
管制西林瓶
瓶
4.4
GMP企业
注射剂
1g,易拉盖,
管制西林瓶
瓶
8.0
GMP企业
4
头孢克罗
胶囊
0.25g*3粒
盒
15.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6粒
盒
28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6粒
盒
42
GMP企业
颗粒剂
0.125g*6包
盒
13.6
非GMP企业
颗粒剂
0.125g*6包
盒
24
GMP企业
冲剂
0.1g*6袋
盒
10.6
非GMP企业
冲剂
0.1g*9袋
盒
15.2
非GMP企业
冲剂
0.125g*6包
盒
13.6
非GMP企业
5
头孢哌酮钠
注射剂
0.5g,冻干粉
支
11.3
GMP企业
注射剂
1g,冻干粉
支
17.5
GMP企业
注射剂
0.5g,溶媒结晶粉
支
35.5
GMP企业
注射剂
1g,溶媒结晶粉
支
65
GMP企业
6
头孢他定
注射剂
0.5g
支
34
非GMP企业
注射剂
1g
支
65.5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5g
支
49.5
GMP企业
注射剂
1g
支
96
GMP企业
7
阿昔洛韦
片剂
0.1g*12片*2板
盒
14.0
非GMP企业
片剂
0.1g*30片
盒
17.5
非GMP企业
片剂
0.2g*10片
盒
8.5
非GMP企业
片剂
0.2g*20片
盒
16.2
非GMP企业
片剂
0.1g*24片
盒
24.8
GMP企业
片剂
0.2g*10片
盒
21
GMP企业
阿昔洛韦
胶囊
0.2g*10粒
盒
9.2
非GMP企业
阿昔洛韦
注射剂
0.1g
支
8.0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25g
支
15.2
非GMP企业
8
氟康唑
胶囊
50mg*6粒
盒
107
非GMP企业
胶囊
50mg*7粒
盒
124
非GMP企业
胶囊
50mg*12粒
盒
201
非GMP企业
胶囊
100mg*8粒
盒
261
非GMP企业
胶囊
150mg*1粒
盒
49
非GMP企业
片剂
50mg*3片
盒
53
非GMP企业
片剂
50mg*6片
盒
105
非GMP企业
输液
100ml:200mg
瓶
173
非GMP企业
胶囊
50mg*4粒
盒
83
GMP企业
胶囊
50mg*7粒
盒
143
GMP企业
胶囊
150mg*1粒
盒
57
GMP企业
9
多潘立酮
片剂
10mg*30片
盒
13.2
非GMP企业
10
奥美拉唑
片剂
20mg*7片
盒
49
非GMP企业
片剂
20mg*14片
盒
91
非GMP企业
胶囊
20mg*7粒
盒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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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市、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差额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代缴。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市属(含梅江区和市辖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及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区残疾人联合会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县(市)属用人单位及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由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当地服务机构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并按规定征收。
第七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已办理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当地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7月底前,将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数据,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地税部门代理征收和财政部门统一代缴保障金的依据。
财政部门收到当地服务机构提供的财政核拨经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后,将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统一代缴到同级国库。
第十条 地税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缴入省国库;市属(含梅江区和市辖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缴入市国库,并按15%比例上解省统筹金;各县(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缴入县(市)国库,并按15%比例上解省统筹金。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税部门,同时做好与同级代征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
市属(含梅江区和市辖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地税代征部分)扣除上缴省统筹金后的总额,市、区按8:2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各级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应缴保障金计算审核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催缴工作;做好与地税部门信息数据的联网工作;帮助用人单位招聘培训残疾人就业,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代征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财政全额拨款用人单位的保障金代缴工作,会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辖区国库经收处办理保障金上划、报解情况开展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编办、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为当地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地税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工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到地税部门缴纳保障金。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经催缴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凭缴款凭证经当地服务机构审核后,持服务机构出具的退费公函到地税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具体按照税款退库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总额按省规定的比例安排给同级地税部门,作为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保障金。
第二十条 在征缴、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保障金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3日印发的《梅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梅市府〔2001〕16号)和2005年4月15日印发的《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梅市府〔2005〕11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等因素影响,国内部分地区出现了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供应紧张的状况。11月1日,国家在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的基础上,上调了成品油出厂价格和零售中准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资源紧张的状况,但局部地区柴油供应依然偏紧。为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维护正常的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认识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分析和供应协调,是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重要商品市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成品油经营企业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所在。为此,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及时掌握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
二、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动态,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一)继续做好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分析工作。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监测机制,及时跟踪监测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继续实行成品油市场监测分析周报和月报制度,定期对成品油市场供应、销售、库存等运行情况进行收集和分析,掌握市场动态情况,科学评估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在供需矛盾突出、发生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商务部,以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二)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方案。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把握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方案,提高应对市场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应急状态下的保供重点,确保因突发事件引起市场供应紧张时,能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合作,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保证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平稳。
三、引导、协调国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担负起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责任
(一)积极协调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市场资源配置。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资源紧缺、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积极调配资源,增加供给,保证合理库存水平,引导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要积极协调当地主要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确保人民生产、生活、重点工程、社会公共服务业和救灾用油,保证农业生产用油不受影响。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全力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作用,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炼厂生产,提高成品油收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增加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产量;做好资源调运工作,确保产运销衔接畅通;努力挖掘库存潜力,加强销售监管;严格控制出口,加大成品油进口,模范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克服各种困难,增加市场资源投放,保证市场的稳定供应。同时,加强与社会加油站的协作,统筹安排资源,保证签订有效供油合同或协议的社会成品油经营单位能够得到油源,维持正常经营,确保成品油市场协调发展。
(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主动配合,提高市场供应保障能力。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通力合作,积极配合销售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拓宽国内采购渠道,增加市场资源投放量,完善市场供应保障机制。
四、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制度,降低流通成本。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和过程监管,引导企业规模化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国内成品油分销领域的集约化程度,防止多级批发抬高价格。
(二)各部门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工商、物价、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大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检查,密切关注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和社会加油站的运营情况,严肃处理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无证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对成品油市场供需及价格情况进行正确客观地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树立群众对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的信心,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