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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35:25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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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01号

2003-04-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多预缴的所得税,可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抵顶公司总部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机场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劲松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天笠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方庄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龙观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小汤山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东小口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沙河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


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渤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7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鳌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宁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宏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


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


1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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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虎潭水库水源地及其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有效发挥水库工程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以及水库上游110平方公里集水区的范围。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各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的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和陆域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一)水域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水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正常蓄水位(4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域范围。
(二)陆域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准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整个水库集雨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水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陆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陆域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坡度25°以上的土地开垦;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十二条 陆域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
(三)破坏水库枢纽工程;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未经法定部门审批,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剧毒和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七)采矿、采石、挖沙等危害水质和堤防、护岸的活动。
第十三条 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域区或者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蔬菜、水果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鱼、捕猎其他水生物和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九)破坏水库枢纽工程等;
(十)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准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消减排污总量。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扶持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林业和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平衡施肥技术。
第十七条 直接从水库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用于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保障水源保护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由原水供应企业和政府财政承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
第二十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工作;
(二)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各项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开展水源安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服务库区征地范围内(含库周及水体)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德清县政府、吴兴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行政辖区内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二)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劳动力转移机制,帮助水源保护区内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在本行政区域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衔接平衡水源保护区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制定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依法履行饮用水源保护监管职能,加强水质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
(三)对水源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污水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并制止可能对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协调解决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水库水源保护监管职能;
(二)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等各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四)加强水源保护区域内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水事案件,加强水库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五)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老虎潭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政策、制度;
(二)负责水源保护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筹措、安排;
(三)监管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二)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督促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推进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染治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区完善“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网络,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覆盖面,实行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老虎潭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水源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库区所在地政府制定库区上游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禁止采矿,严格控制土地开发。
第二十八条 市经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工业项目的审批;
(三)指导和引导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工业企业的关停和搬迁。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及时处置水源安全保障工作中发生的治安事件;
(二)设立禁行标志,禁止、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新埭芳线等水库水源保护区道路的通行,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危及饮用水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水源保护区内卫生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水库水源水质监测;
(三)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遇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组织救灾防病工作和医疗抢救。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农业、高效农业;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增养殖场,控制分散式畜禽养殖数量,制定现有规模养殖场的治理和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积极促进农村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渔船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林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的落实和植被、湿地的保护;
(二)做好水源保护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三)指导监督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森林消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水源保护区内生态林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高效林业。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加强新埭芳线等库区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设立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行警示标志;
(二)协助做好对剧毒品、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禁行检查及超载超限的治理。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局应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限制水源保护区内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水源保护区内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二)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移民稳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水务集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湖州老虎潭水库及引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湖州市老虎潭水库及引水工程项目原水供应协议》,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按照湖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制定原水供水方案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中心城区供水,配合做好原水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湖州中环原水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湖州老虎潭水库及引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保护上游水资源和保证水库水质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加强水库库区和水面的安全巡查,对设立的保护区界牌、界桩、警示牌等标志加以保护,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三)加强对水库主要入湖断面和库区水质的监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污染及水库枢纽工程安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报告老虎潭水库水源地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老虎潭水库水源地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水库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病防治纲领性文件。国家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一系列政策方针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健康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从现在起到2015年,是上海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时期,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促进上海经济持续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方针,制定本规划。

  一、本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重视和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快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建设,规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建设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的保护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逐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逐步上升,全市每年职业病发病例数总体平稳。

  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全球化既大大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也给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第一,职业病病人累计数量大。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本市累计报告尘肺病和职业性急性中毒逾万例。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同时,职业病发病工龄呈缩短趋势。第二,重点职业病未得到有效控制。以尘肺病和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职业病仍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电焊工尘肺、正己烷中毒、溶剂汽油中毒等逐渐成为近年本市新的主要高发职业病种类。第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范围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数量庞大。上海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城市,生产门类比较齐全,汽车制造、机械制造、金属冶炼及金属制品加工、纺织、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到2008年,全市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近1.6万家,涉及生产职工达260万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达41万人。同时,随着国际产业的转移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广泛应用,职业病危害呈现出新特点,防治任务更加繁重。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防治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职业病防治行为尚未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动。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部分用人单位生产条件落后,生产环境不佳,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完善。二是一些地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未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尚未真正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忽视职业病危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劳动者流动性大,自我保护意识差。上海是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跨省市流动就业的主要输入地之一。近年来,上海外来流动人口增长迅猛,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从业人员已经超过400万,大量农民工受教育水平较低,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占较高比例,职业病防护知识欠缺,是职业病高发人群,易发生群发性职业病事件。四是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职业病防治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技术标准不够完善,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没有形成足够合力,职业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匮乏、年龄老化,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不健全,职业卫生服务能力不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财政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和补偿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责任,依靠科技进步,立足上海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加强防治服务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注重公平,保障基本。全面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范围,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保障劳动者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需要。

  4.整规并重,社会参与。大力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职业病发病增长率稳中有降,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病综合防治体系。

  ——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数进一步下降,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基本控制硫化氢中毒死亡病例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从2010到2015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8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0%以上。

  ——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到2015年,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到2015年,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完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制度;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职业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街道、乡镇,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

  三、本市职业病防治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4.加强职业病的救治工作。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搞好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待遇,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5.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合同中载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可能产生一般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核准制、备案制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经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的防治。本市要以加强防治矽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为重点,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制定并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项目,不断提高尘肺病防治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纯石英、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

  2.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针对本市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正己烷、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实施职业中毒综合防治项目,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减少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或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制、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等相关研究工作。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数据网络,及时了解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警。开展本市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对矽肺、电焊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正己烷中毒、职业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实施监测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减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风险。

  2.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实施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加快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队伍稳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职业病防治体系,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3.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项目,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推进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重点培养职业病诊断医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

  4.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果。

  5.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项目,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6.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逐步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报告以及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职业病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报告管理能力。

  7.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机构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置执法装备和仪器设备,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积极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清洁生产。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把职业病防治领域亟待解决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本市科技攻关计划,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放射诊疗技术所致医疗照射的控制措施等科学研究工作,加快对粉尘、重金属、有机溶剂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和职业病诊治技术的研究。开展对纳米材料、微电子制造、医药制造等高新技术行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研究工作。加强突发化学中毒识别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六)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联合宣传。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切实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本市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七)完善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稳步开展职业病患者的康复试点工作,逐步完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

  四、本市职业病防治中重点推进项目

  (一)粉尘危害综合治理项目

  开展粉尘危害因素调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结合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产业政策,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小作坊、小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粉尘危害防护设施改造和粉尘治理投入力度,采取有效的防尘工程控制技术和个体防护措施。建立尘肺病防治责任制,特别是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治主体责任。

  (二)职业中毒综合防治项目

  开展高毒物品危害因素调查,建立重大职业中毒隐患数据库,在对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完善职业中毒事故的救治网络,包括市、区县两级职业中毒救治基地(中心)、中毒应急用品储备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制定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的有效措施,提高重大职业中毒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三)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项目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规范,建立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规范数据采集,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应用水平,为本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

  利用现有资源,建立1个市级职业病防治技术基础研究基地、若干个学科基地和应用研究基地,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并通过专项科研基金给予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和学科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重点职业病预防、控制策略,职业中毒快速诊断、救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技术,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新方法,不同职业人群的干预方案。应用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推广防治职业病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干预试点,推广适宜技术。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及相应的督查员队伍,质控中心负责拟定相关专业质量评价体系和工作方案,组织质量控制检查和评价,组织相关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相关工作调研、信息收集、分析论证等。完善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探索建立本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及相应的保障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积极发挥有关学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五)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项目

  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通过建立职业病诊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监管及基层社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等人才培养培训基地,运用继续教育、轮岗进修、集中培训、在线学习、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本市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业病诊疗等能力。探索建立职业病诊断医师规范化培养培训制度。扶持职业病防治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

  (六)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项目

  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在完成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编写的基础上,分批、分级培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为用人单位实现职业卫生管理自律行为提供人力保证。

  五、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职业病危害实际,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或本规划的实施方案。要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做到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层层落实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二)健全部门协调机制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市和区县要分别建立卫生、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发展改革、法制、经济信息化、财政、科技、环保、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物价、编制等部门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联合开展监督执法、调研、宣传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协调配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构建职业病防治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卫生标准,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及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及监督管理;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救治、诊断和鉴定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监部门负责拟订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包括职业病危害,下同)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标准,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考核;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相关工业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建设项目管理。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工作,对职业卫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进行指导、协调管理。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有关规定,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管机构相关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任务的财政补偿政策和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和重点防治项目的政府投入政策。同时,由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负责研究、设立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会组织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配合政府部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健康权益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支持职业病防治有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核技术、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对本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部门负责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检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使用符合职业病防治标准的建材,查验施工现场环境是否符合职业病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治的标准和规定。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行业协会通过自身优势,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促进工作,拟定行业职业卫生工作规范,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自律性。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监管力度

  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针对本辖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职业病防治形势分析制度,相互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建设

  推进健全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地方性职业卫生标准、指南和规范,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不断提高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管理的水平。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筹资等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职业病防治服务、监督机构必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宣传教育、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投入力度,落实本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形成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鼓励职业病防治科研的财政政策,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引进、推广、应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治和鉴定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认真履行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职业病防治科技、管理、培训、人才的交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积极拓宽渠道,不断加强同国内其他省(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交流与合作。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3月-6月)

  出台本规划,各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启动规划的实施。各区县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或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0年7月-2015年6月)

  1.第一阶段(2010年7月-2012年12月):实现或基本实现本规划制定的部分目标,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实施工作引向深入。

  2.第二阶段(2013年1月-2015年6月):基本实现本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基本完成各项任务,全面完成重点项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7月-12月)

  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总结评估,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七、评估工作

  为保证本规划的切实实施,本市将对本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分为年度评估、中期评估(2012年)和终期评估(2015年)。

  实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年度评估、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及时对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规划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各项规划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到2015年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附件: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指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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