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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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0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苏一九七四年相互供应货物按一九七三年签订的协定条件办理的换文
中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关于中苏一九七四年相互供应货物按一九七三年签订的协定条件办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3年8月1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贸易部伊·季·格里申副部长尊敬的副部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七三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于今日签订,谨荣幸地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七四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签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七四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将按照一九七三年八月一日签订的协定条件办理。
顺致崇高敬意。
注:对方来文同我方去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柴 树 藩
(签字)
一九七三年八月一日于莫斯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补充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两个“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198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