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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0:39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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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认为报告对我国目前形势作出了符合实际的估计,既讲了工作的成绩,也讲了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对进一步改革经济体制所提出的方针和部署是正确的、可行的,对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对国务院近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为了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按照“坚定不移,慎重初战,务求必胜”的方针,不失时机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对内搞活经济,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同时,继续坚持对外开放政策,在独立自主、自立更生的基础上,充分依靠、发挥我国现有的物质力量和技术力量,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今年要在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的改革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并经过几年的持续努力,逐步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管理,努力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逐步消除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积弊,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并切实保证广大职工的实际收入和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已经确定的改善知识分子特别是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的各项措施,要抓紧落实。在改革中,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和完善宏观经济的调节、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信贷和现金投放,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会议认为,在执行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过程中,必须继续坚持实事求是、稳步前进的方针,防止和纠正片面追求增长速度的现象,继续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作为全部经济工作的中心,并在这个前提下求得实实在在的发展速度。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争取教育经费有较多的增长。
会议认为,近来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妨碍改革和开放的顺利进行,必须坚决加以制止和纠正。决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借改革、开放之名,违法乱纪,损国家以肥私,损消费者以利己。必须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分别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执行正确的政策,反对官僚主义,刹住各种歪风,把改革这场伟大的实践更加顺利地、健康地继续推向前进。
会议认为,在当前以至整个新的历史时期,都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要加强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使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认真维护和坚决执行宪法、法律和政策。所有的宣传部门和文化教育部门都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努力做好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当前,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加强和健全,和平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随着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而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国的国际地位由于坚持执行独立自主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对外政策而得到新的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昌盛。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团结一致,同心同德,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沿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奋勇前进,争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新的伟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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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法律监督职权,而这些权能必须通过一定的运行机制,才能把法律的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检察实践。检察权运行机制作为一个系统结构,要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检察权的运行过程中就不能出现偏差。这就要靠监督与制约。因此,要使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落到实处,就要完善健全检察权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检察权运行的监控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监督意识不强
部分检察干警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社会上各种诱惑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容易丧失理想信念,在私欲驱动下发生以案谋私,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权钱交易等问题。实践中往往注重外部监督,对自身监督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干警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有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就够了,搞内部监督是“窝里斗”,会影响检察工作的开展。忽视了对内部的监督,不愿监督、不好监督的错误思想占有相当比例。有些干警认为,内部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着重在廉洁自律方面;更有同志认为,强化对自身的监督,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由于认识上的不足,检察机关尚未形成良好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氛围,部门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缺乏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
(二)监督结构松散,监督主体功能不全
基层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制约仍停留在各自为战、零打碎敲的层面上,监督机制呈松散的结构状况。纪检监察部门虽可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工作,但都属于事后监督。而且,群众举报在意识不强,渠道不畅,使违法违纪问题不易发现。由于侦查、批捕、起诉等执法活动的特殊性,纪检部门客观上难以洞察执法上的每一个细节并了解执法的全过程,故要作到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外部监督呈现弱监、虚监、空监等现象
在高检院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聘规定(试行)》的规定中,人民监督员是独立于检察机关而存在的,他们与检察机关不属于同一组织系统,这是制度设计中的应然要求。但事实上,作为在形式上独立的群体,人民监督员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这些都是依赖被监督者提供。由于没有统一的组织,单个的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面前显得力量微薄,他们没有自己的根基,一旦与检察机关出现观点的冲突,人民监督员便不知该如何坚持自己的意见,故而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二、完善检察权运行监控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规章制度,增强监督制约机制的可操作性
1、抓住重点岗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在开展内部监督工作中,把反贪、反渎、侦监、公诉部门作为重点岗位,狠抓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重点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操作可行、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制订《反贪部门办案人员廉洁自律卡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和细化各重点岗位的办案程序、手续及要求,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制度监督机制。
2、抓住重点环节,落实监督制度,促进办案规范化。坚持把自侦案件作为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全面加强自侦案件办案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自侦案件初查、侦查、审讯、扣押冻结款物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切实防止自侦权力被滥用。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管理机制
在严格执行《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任免机制。抓住重点人员,警醒教育,确保办案公正廉洁。一是坚持抓好领导班子及中层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检察长对班子成员廉政谈话制度等,不断强化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率先垂范、廉洁从检意识。二是坚持对干警进行廉政教育,由院纪检组通过案前教育、案中检查和事后查处等方式,把廉政教育贯穿于办案整个过程中,努力促进全体干警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别人监督的意识。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坚持实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对于检察官的工作根据其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实绩考核,戒掉过去考核中的“官话”“套话”。领导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作为考核的重要基础。五是实行任免公开制。在公开的基础上加大群众测评对使用检察官衡量标准的比重。既然让群众测评就应把测评结果明示给群众,避免假借群众测评为名,行个别人之私。
(三)完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
当然,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是忽视社会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不论是外部的监督制约还是内部的监督制约,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检察权得以依法公正行使而不被滥用,二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实行均有赖于其自身以外的监督制约。来自检察机关自身以外的监督制约往往也是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实现的。所以,内外部监督相互依存。根据《宪法》,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监督具有合法性,人大作为民意机关,监督具有高度的道义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效果如何,还是最终要人大来检验和评判。因此,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结果,具有最高权威性,也是最权威的评判。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加强人大监督的专业性、有效性,加强和改进对个案的监督,才能更好地推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来看,检察机关要善于从人大的权力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社会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中,健全沟通反馈机制,汲取经验教训,形成监督制约的合力。


景县检察院 王艳芬
邮编:053500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物政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10年7月4日起,取消“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取消“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将“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调整后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项)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20/00123f37b49e0e018e4501.doc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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