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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7:17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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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期刊的年度核验,此项工作起到了提高期刊质量和加强期刊管理的良好作用。为使期刊年度核验的做法大体一致,在各地自订“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基础上,现制定《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 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在此时间内进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期刊社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 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
第六条 各期刊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期刊年度核验表》,备当年所出样刊一套,一并送原登记机关,进行核验。在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的期刊,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期刊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统一办理;京外中央单位的期刊(含委托地
方办的),在主管单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各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视作自动停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撤销登记:
1、违反期刊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三期以上的;
3、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4、前一年度核验属缓验,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
第八条 对暂缓核验的期刊,可暂扣《期刊登记证》,限期提出改进措施,缓验期间不得出刊;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缓验或注销、撤销登记的,核验机关应通知其主管单位。
第九条 登记不满六个月的新办期刊,不参加核验,但应计入登记、核验总数,并在核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各核验机关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送核验情况报告,并附《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及注销、撤销登记情况表》和《变更登记情况表》各一份。报送时间,除特殊情况需要顺延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一月末。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对本办法实施监督。各地核验机关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刊年度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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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 | | |
| | |刊| ISSN - |
|-----|-----------------------| |---------------- |
|刊社地址 | |号| CN -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刊 期| |
|-----|-------------|-----------|---------------- |
|平均期发 | 千册 | 发行方式 |1、邮发 2、非邮发 |
|-----|-------------|-----------|---------------- |
|社长姓名 | |1、专职 2、兼职| 主编姓名 | |1、专职 2、兼职 |
|-----|------------------------------------------ |
|办刊人员 |1、编制内专职编辑 2、兼职和聘用等 人 |
|-----|------------------------------------------ |
|是否按办刊| |
|宗旨出刊 |1、按宗旨出刊 2、未按宗旨出刊,共 期。原因: |
|-----|------------------------------------------ |
|出刊情况 |1、正常 2、脱期共 期 | 版本记录 |1、完整 2、不完整 |
|-----|------------------------------------------ |
|经费来源 |1、年全额拨款 万元 2、年差额补贴 万元 3、年其它来源 万元 |
|-----|------------------------------------------ |
|经营情况 |1、年盈利 万元 2、年亏损 万元 |多种经营|1、开展 2、未开展 |
|-----|------------------------------|----------- |
|主办单位 |定期听|1、能够 2、不能 | 审批重 |1、能够 2、不能 |
|职 责 |取汇报| | 要稿件 | |
|-----|------------------------------------------ |
| 主 审 | | 主 审 | |
| 办 核 | | 管 核 | |
| 单 意 | (签 章) | 单 意 | (签 章) |
| 位 见 | | 位 见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备 | |
| | |
| 注 | |
--------------------------------------------------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凡持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在进行年度核验时,均须填写此表。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和汉文填写,一式三份。如个别项目填写不下,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三、本表所填各登记项目如需变动或拟对其它登记项目变更登记,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须持有变动批准手续。其它情况需说明的,也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四、主办单位是指申请办期刊的单位,主管单位为主办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中央限定为部委、直属机构,地方限定为省厅局级)。
五、本表由各期刊社(编辑部)填写,由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签章。于规定的核验期限内,持此表和《期刊登记证》、当年所出样刊一套,向原登记地新闻出版局进行核验。



199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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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教材建设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十二五”职业教育教材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教材建设是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职业教育教材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系统培养的要求,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重要载体。加强教材建设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条件,推动中高职协调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对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强教材建设是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重要抓手。教育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工作取得很大成就,主要表现在:开发了一批反映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对技能型人才新要求、体现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新理念的中高职教材;不断规范职业教育教材管理工作,职业教育教材编写、审定及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教材质量不断提高,为促进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也存在以下问题: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不紧密,职教特色不鲜明;教材呈现形式单一,配套资源开发不足;教材建设管理制度、服务体系不健全;中高职教材脱节、断层和重复等,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统筹规划,改革创新,加强教材建设,是“十二五”期间实现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

  二、“十二五”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原则和工作目标

  3.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完善教材管理体制,创新教材建设机制,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以突出对接、提高质量、完善机制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深化产教合作、实施精品战略、规范出版选用,全面提升职业教育教材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4.建设原则。遵循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的要求,推进中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教材内容的有机衔接和贯通。更新教材内容和结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材呈现形式,大力开发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程、大类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着力加强实训教材和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

  5.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健全教材开发、编写、审定、选用、更新机制,建设一支能够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教材编写队伍、审定队伍和出版队伍。编写出版一大批反映产业技术升级、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的高质量教材。实现职业教育教材建设机制不断创新,教材质量不断提升、专业门类更加丰富、教材数量大幅增加。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时代特征的现代职业教育教材体系。

  三、打造精品教材,服务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6.加强教材统筹规划,引领教材建设创新。制定“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出版规划,以打造精品为重点,组织开发一批覆盖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以及艰苦行业、民族传统技艺等相关专业领域的职业教育教材,并根据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修订,补充、调整、更新教材内容。

  7.贯彻现代产业理念,推动教材服务经济。职业教育教材建设要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部署,积极开发面向鼓励类产业相关专业教材,全面对接现代产业体系。顺应新形势需要,将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现代产业理念和技术融入教材建设的各个方面。国家在重点行业的专业领域推出一批改革创新示范教材,推动各地立足区域经济发展,面向区域主导产业,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课程与教材。

  8.统筹开发中高职教材,强化教材沟通与衔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产业发展水平、不同层次岗位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根据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同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标准,统筹开发中高职教材,实现教学重点、课程内容、能力结构以及评价标准的有机衔接和贯通。推动各地在优化专业布局和层次结构的同时,加快形成中高职教材统筹建设机制。

  9.加快教材内容改革,优化教材类型结构。在职业院校推行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的教材,注重吸收行业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对接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吸收产业文化和优秀企业文化,推动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推动产业文化和优秀企业文化进校园。

  10.创新教材呈现形式,推进教材建设立体化。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材呈现形式,使教材更加生活化、情景化、动态化、形象化。积极开发补充性、更新性和延伸性教辅资料,开发网络课程、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工作过程模拟软件、通用主题素材库以及名师名课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建立动态、共享的课程教材资源库。

  四、提升建设能力,推动教材开发可持续发展

  11.加强开发能力培训,提高教材编写质量。实施职业教育课程与教材开发能力培训计划,通过国家和地方两级培训,重点培育一批在教学上有一定成就,对相关行业发展有深入研究的课程与教材开发专家,建设一支产教结合、素质优良的教材编写与审定队伍。建立职业教育教材专家库,鼓励支持行业专家、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跨区域、跨学校联合编写教材。

  12.加强出版基地建设,促进优质教材出版。充分发挥出版机构的优势,通过遴选,集中优质出版资源,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出版基地。建立以质量为标准的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出版基地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导出版单位注重社会效益,加强与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的联系,根据自身优势,做好选题规划,出版优质教材。

  13.坚持科研先行,推动教材建设科学化。各级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和集成优势,深入开展教材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服务行政决策和改革实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调动和发挥职业院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点围绕专业课程改革、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方式创新等广泛组织开展教材建设研究工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材建设工作。

  14.坚持改革开放,扩大教材对外交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出版单位,引进、改编体现国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反映相关产业发展前沿成果,贴近我国职业教育实际的优秀教材和教学资源。积极推动优秀教材走出国门,扩大我国职业教育在全球的影响。探索与国外或境外职教同行合作开发、编写教材及教学资源。

  五、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教材建设规范管理

  15.完善教材管理体制,提高教材管理水平。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实行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规划、两级审定,国家、省、校三级建设原则。国家负责规划并组织开发公共基础课程及大类专业基础课程教材,量大面广、规范要求高、对产业振兴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重点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地方和行业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省级规划并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点和行业特色的教材;职业院校根据实际需要开发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补充教材。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教材审定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健全教材开发、选用、更新机制。

  16.完善教材开发机制,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坚持行业指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教材开发机制。教材开发要切实反映职业岗位能力标准,对接企业用人需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利用行业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发体现行业要求、突出行业特色的专业课程教材和高质量的实习实训教材。支持和引导职业院校依托企业开发适应新兴产业、新职业和新岗位要求,具有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在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把共同开发教材作为合作办学的重要内容。

  17.完善教材准入机制,规范教材选用秩序。推广使用国家规划教材。建立全国职业教育教材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国家规划教材等有关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职业院校要建立由专业教师、行业专家和教研人员等组成的教材选用机构,健全教材选用制度,优先从国家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教材。建立教材质量抽查制度,并向职业院校发布抽查结果,禁止不合格的教材进入课堂。要把教材选用纳入职业院校评估、示范校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18.完善教材评价机制,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进一步强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教材管理的责任,发挥地方职教教研机构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材选用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有广大教师和专家共同参与的教材质量评价机制,完善教材质量评价标准,定期做好教材使用情况的调查和反馈。及时根据教材评价和使用情况调整国家发布的教材目录,并将其作为制订下一阶段国家规划教材出版规划的重要依据,优化教材结构,促进教材质量不断提高。


教育部

2012年1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按照军队和地方政法机关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共同对敌的原则,现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军队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交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
(六)军队非编职工和随军的军人家属子女在部队营区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时,应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搜查。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需到部队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搜查时,应同军队保卫部门联系,由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八)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其罪证、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对其中属于抢劫、盗窃、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在案件处理终结时,应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库或归还原主。
(九)由军事法院判处徒刑并开除军籍或公职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劳改单位服刑的,服刑期满后,由所在劳改单位依法予以释放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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