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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1998年工作安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39:23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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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1998年工作安排

教育部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1998年工作安排
教育部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文明委1998年工作安排的精神,在部党组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战线,一手抓机关”的方针,继续深入落实十四届六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贯彻十五大精神,与教育战线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服
务,为国家的改革、开放、稳定服务。
二、主要工作
1、全面部署和组织教育战线深入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掀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
199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的第一年,要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扎扎实实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提高运用邓小平理论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教育战线广大干部和师生,把思想统一到十五大精神上来。要做
好《邓小平教育理论学习纲要》的制定、印发和组织学习工作,进一步把教育战线学习邓小平理论引向深入。发挥“两课”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按照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新的课程设置方案,开设有关课程;依据《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
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要求,循序渐进地指导中小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常识,切实推进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进一步推动落实原国家教委党组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
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对中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意见》,发挥各类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青少年学生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学习,努力使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整体上再推进一步。
2、把师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加强并不断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根据中央文明委提出的今年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题,在学生中开展“为国分忧,为国奉献,为国争光”的教育活动,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利
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两史一情”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之情。坚持爱国主义的礼仪规范教育,各类学校坚持在重要场合升国旗、唱国歌制度,完善成人宣誓制度。印发以迎接澳门回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为内容的学习、宣传小册子,为明年澳门回归、国庆五十周年做
好充分的准备。
二是争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学生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念。组织高校师生员工观看《丰碑》、《周恩来》、《周恩来外交风云》等影视片,缅怀领袖的业绩、追思伟人的风采,学习
老一辈革命家对共产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增强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感,树立为振兴中华而读书,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的崇高理想。
三是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今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讨论二十周年,要向教育战线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和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要
组织一系列报告会,对广大师生员工加强教育引导,释疑解惑,坚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信心。继续做好《时事报告》中学生版和大学生版作为对学生进行时势政策教育辅助教材的编写、推荐和发放工作。
四是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基础文明教育。继续深入贯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原国家教委组织拍摄了分别针对大、中、小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片,今年春季开学初集中在大中小学进行文明礼貌教育。在大学校园内倡导“文明修身”、“向不文明行为告别
”的教育活动。把基础文明教育与“讲文明、树新风”的深入开展相结合,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使大、中、小学生的道德修养、文明素质明显提高。
3、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献身教育、敬业爱岗的师德风范,提高教师思想政治觉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在广大教师中深入开展邓小平教育思想的学习,积极引导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转变。1997年原国家教委与全国教育工会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并组织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今年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使师德成为教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选先的一项硬指
标。抓紧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职业学校教师师德规范》,使师德建设逐渐规范化。
4、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在部机关开展创建“三优一满意”活动,要以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公职人员队伍为目的,以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落脚点,并与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和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要通过拟定并发布“文明司局、文明处室、文明岗位”的标准和达标要求,推动各部门
把创建过程作为不断整改、不断提高的过程,真正在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近几年开展的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学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今年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文明校园”、“文明学校”的建设。要更好地组织大中学生青年志愿者行动,积极参与手拉手、送温暖、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活动,为社会
、社区服务,为文化设施软件建设做贡献。利用暑期社会实践,组织各类“三下乡”队伍,应用科技、医疗、农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5、总结经验,宣传典型。
要认真总结教育战线长期以来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加以推广,在各地各校已经形成的一些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深化,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要努力挖掘教育资源,促进校园文化健康发展,拟收集、整理学校有特点的校训和有
教育意义的景点加以宣传。今年教育部将表彰一批教育系统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利用这些典型材料,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教育战线的新形象、新典型;并注意总结交流各地加强师德建设的经验。
6、加强和改善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要建立和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党政工团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检查评估制度,并纳入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评估体系中。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建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
经费,保证必要的投入。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督促检查,保证中央文明委及教育部提出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9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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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虽成定局 但细节仍不明朗

我国尚未颁行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但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申请专门的登记机关就不动产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依据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一、当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存在“五不统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的缺陷被大多数学者称为“五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权属证书不统一。五不统一最大的真正的弊端在于不便民,造成制度成本高昂效率低下。
二、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
《物权法(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应采登记要件主义,未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使得登记公示同权利移转的一致化,赋予登记公信力,较有利于交易的进行,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频繁的社会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价值取向。
三、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我国目前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上也算是属地管辖,但土地登记机构为了解决中央直属或者跨地区不动产登记问题采取了为分级多头登记办法。草案没有指出解决跨地区不动产登记的解决办法。
四、房地登记一体的过度性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范围至少明确了房地登记一体的规定。老百姓办理房产证只跑一家就可以了,可谓便民的重要体现。
五、不动产登记统一虽成定局 但细节仍不明朗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范围、机构统一到怎样的地步,这里没有明确。尤其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没有明确其性质和设置。这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敏锐问题,牵动了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前途命运。种种不明朗的争议性的内容技术性地交给了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或行政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 武志国)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倡尊老爱老社会风尚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倡尊老爱老社会风尚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7月12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倡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特作如下决议:
一、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重视培养学生尊老、爱老、养老的思想品德,新闻宣传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维
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社会舆论。通过各方面的工作,使尊老、爱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发扬光大。
二、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三、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分割。
四、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人的生活。子女应当承担老人的家庭劳务,照顾病残老人的饮食起居。
五、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亲属,都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六、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没有经济收入又无亲人赡养的孤身老人,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城乡孤身老人的供养,由当地民政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安排落实。
七、保护离退休老年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鼓励和支持离退休老年人发挥自己的专长,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老年社会福利和服务事业。医疗卫生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老年卫生保健的科学研究,并创造条件把科研成果及时推广到临床应用。工业和商业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生产和经营老年人需用的服装和生活日用
品,提供老年人必需的社会服务。文化、体育部门应积极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城乡文化馆(站、室)、体育场(馆)、公园要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提倡全社会尊重老年人,在就医、购物、乘车等日常生活中,优先照顾老年人。
九、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教育,进行调解;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查处,不得推诿。
十、老年人应当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加强对老龄工作机构的领导。每年“老人节”前后,要集中检查一次执行本决议、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198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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