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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2:27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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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必须经过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四、将第十七条删除。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1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产品技术监督工作的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对生产、检修、销售消防产品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审查消防产品性能、说明书;
(四)查处因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事故。
第四条 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外地来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持当地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核准的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到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按照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方式和范围进行生产或经营。需要变更经营方式和范围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不再生产、维修、销售消
防产品的单位,应到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从事火灾报警系统,火灾灭火系统,消防通讯系统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标准认证后,方准进行设计、施工。
第七条 开办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除具备开办企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指导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技术资料;
(二)有与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三)配备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生产消防产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试制的新消防产品,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九条 维修消防产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经过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二)必须按国家消防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维修,维修后的消防产品性能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三)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技术检验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出厂的消防产品签发《维修合格证》,签证人员须对消防产品质量负责;
(四)不得维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已明令废止的产品。
第十条 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人员除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条件外,还应熟悉有关消防法规,掌握销售范围内消防产品的性能、用途和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销售消防产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影响灭火效力的消防产品;
(二)不得销售未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发给《消防产品准销证》的外地消防产品;
(三)不得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消防产品。
第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与市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组建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检验站)承担消防产品检验任务。市消防监督机构在技术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下达消防产品检验计划。
生产、维修、销售的消防产品必须接受指定的消防产品检验站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站进行消防产品检验时,检验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请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仲裁检验,仲裁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四条 对因人员、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或逃避检验的单位,由市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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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人事部


陕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到达退休年龄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陕人报〔1997〕18号)收悉。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1997年7月9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的函



建城综函[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交通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五年二月二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

  2004年,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城市建设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年初确定的总体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一、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研究市场监管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城市建设司按照部党组的部署,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举办了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会议,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个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针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市政公用行业监管体制框架,加强市场化配套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印发了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处理、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在北京、深圳、乌鲁木齐开展水质督察试点工作,初步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框架,对全国重点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对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公共交通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城市化发展进程的规律,比较国内外经验,印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温家宝总理明确批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曾培炎副总理要求“建设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引导各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促进城市健康发展”。联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并分片召开了宣传贯彻会议,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北京、上海、云南、贵州、广州、深圳等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迈出了新步伐。

  修改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起草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工作的意见》,并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了初审。继续开展“畅通工程”活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及考核标准。

  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地方处理了20余起出租汽车群体事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群体事件的专题报告》、《关于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报告》,引起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了五部委参加的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机制,完善了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多次召开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工作方案。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召开了全国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四川省和广安市的城市建设管理经验。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推广交流山东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经验。以“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和“节水型城市”等评选活动为载体,形成激励机制,引导地方政府端正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完成了《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评估体系》(初稿),为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切实保障科学发展观及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城市和项目进行了考察评审,经部常务会议审定,授予海口市、烟台市、扬州市等3个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授予“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建设”等29个项目“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并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与威海市政府共同主办了“首届中国威海国际人居节”,举办了“中国人居环境展”和“人居环境发展国际论坛”。开展了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组织对天津、成都等8个城市进行了考核验收。

  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主题为“自然·家园·美好未来”的“第五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曾培炎副总理亲自到会。举办了“生态园林与城市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40余名市长共同签署发表了《生态园林城市可持续发展宣言》。启动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研讨会,探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以及城市生态环境与景观建设问题。召开了城市湿地保护研讨会,深入探讨湿地保护问题,不断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对跨部门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保护进行了执法检查。

  四、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水垃圾治理工作

  研究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召开垃圾综合处理工作技术研讨会和垃圾收费工作座谈会,开展垃圾处理产业化调研,会同发改委上报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现状及对策措施的报告》。

  开展加强城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环境卫生体系的调研,起草了《环卫体系建设思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刊发了《关于建立环境卫生体系的若干思考》。研究提出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意见。印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完成了全国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调研、督导工作。组建了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了重点流域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供水管网国债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召开了三峡库区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管理专题会议。开展了重点流域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估工作,完成了《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十五”计划实施情况中期总结报告》。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垃圾处理规划编制工作,对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的请示》。组织对淮河、海河流域以及21世纪首都水资源规划地区污水、垃圾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安徽、河南、河北、山西四省20个城市的25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完成了《关于淮河流域安徽、河南两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检查报告》。开展了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五、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推进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

  在对江苏、广东等地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了全国城乡统筹发展区域供水现场会,总结了江苏等城镇密集地区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的经验,逐步推进市政公用设施的区域共建共享。以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对全国城市供水管网现状进行了调查,印发了《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起草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代拟稿),以国办发[2004]36号文下发。积极配合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重点流域治理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统筹利用资源。

  召开了“中国城市照明国际研讨会”,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组织成立了“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开展了“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促进城市节能和照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大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八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总结试点城市经验,扩大试点城市范围。会同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研究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为进一步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打下基础。大力推行“暗补”变“明补”,推进分户计量和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六、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制定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系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四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国务院,进一步提高城市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地铁等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与有关部委对九个城市的地铁等轨道交通安全状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请示》。起草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

  七、全面开展综合整治,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监管

  继续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全面整顿、综合治理,树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圆满完成国务院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使关于世界遗产“凯恩斯决议”中的“一国一项”规定有所突破。并以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印发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标准》,新公布了26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监督、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调研,修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协助部规划中心组建了风景名胜区监管处,加强了监管能力的建设。下发了《关于加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建设的通知》,完成了15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任务。对青城山、都江堰、大洪山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进行调研,并分别给国务院报送了专题报告。

  研究探索资源保护性移民、建设风景旅游小城镇、解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人口迁移等问题,完成《核心景区居民外迁与小城镇建设》的调研报告。

  八、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2004年城市建设司共收到部领导批转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125件,其中城市建设司主办109件,协办16件。这些批示件中关于市政工作8件,关于交通工作25件,关于市容环境及城管工作19件,关于水务工作21件,关于风景名胜区工作41件(其中关于景区规划审批15件),关于园林绿化工作3件,关于综合工作1件,其他7件。目前,已办结71件,其余54件正在办理之中,办理率为100%,办结率为56%。

  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涉及的问题较多,但主要集中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重点流域治理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方面。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办事项是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城市建设司狠抓落实,力求做到件件有回音。同时举一反三,深入思考,抓住问题的本质和事物的要害,与城市建设司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着重从体制机制上研究和改进工作,推动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

  九、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快了法规建设步伐。先后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三项部门规章。完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等9项行政许可纳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认真落实部党组“两同时”制度,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明确业务工作责任的同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权力观教育,组织机关干部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及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通过学习任长霞、牛玉儒同志的先进事迹,讨论分析李真、王怀忠等典型案例,使党员干部从正面典型中受到教育,从反面典型中得到警示,提高了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学习和交流,机关思想作风呈现新的面貌。全司上下讲团结、讲协作,相互沟通,相互学习,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完成部党组制定的中心任务和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城市建设司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全年工作进行反思,认识到在市政公用行业监管、法规标准制定、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研究以及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等方面还存在着相对滞后和薄弱的环节。

  第一、市政公用行业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市政公用行业建设、运营市场已全面开放,行业垄断、地区垄断逐渐被打破,在各地推进市场化进程中,出现了政府监管相对滞后、监管体系仍不完善等问题。下一步工作将着重研究政府对市政公用行业监管的方式和体系,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监管意见》,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服务质量标准等评价指标,加强政府对公共资产的监管、服务质量的监督和市政公用行业价格的监控。

  第二、政策法规建设步伐尚需加快

  今年先后起草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电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颁布;《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城市基础设施评价体系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的创建方案和标准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下一步还将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供热体制改革中的暗补变明补、弱势群体采暖保障相关政策。

  第三、研究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要进一步提高研究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研究建立适应新情况的城镇管理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研究加强城市市政地下管线的更新改造与配套完善,切实解决重地面形象建设、轻地下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研究制定轨道交通发展以及停车管理等问题的指导政策。

  第四、风景名胜区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一大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了国家保护和管理的轨道。但是风景名胜区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近年来许多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过度开发景区资源等原因,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现代化手段,扩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覆盖面。积极探索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研究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建立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相互促进机制。

  在新的一年里,城市建设司将按照部党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团结一心,勤奋工作,积极进取,大胆改革,着重研究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引导城市建设由粗犷型、扩张型向集约型、效益型发展,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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