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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23:06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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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177号


国家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年利率为1.89%)计息。

二、2003年8月1日以前的邮政储蓄老转存款暂按现行转存款利率计息(目前年利率为4.131%)。

三、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国家邮政局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邮政储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也可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此外,邮政储蓄机构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邮储转存款的相关会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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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规范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规范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1年9月12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有关单位:
一九九0年九月部印发的《交通职业技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八五”期间,要办好一批规范化的学校。为推动交通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规范化建设,促进中专教育的健康发展,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部制定了《交通系统规范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教育司。

交通系统规范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办好一批规范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规范化学校),促进中专学校建设,推动交通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规范化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条件较好,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办学效益较高,在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成绩显著。
第三条 规范化学校要出人才、出经验。在教育教学改革、学校管理、人才培养、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并能为其他职业技术学校提供师资培训、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 学校领导干部
第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符合干部四化要求,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热爱中专教育事业,熟悉中专教育规律。领导班子政治坚强、政策水平较高,领导能力较强,能团结协作,勇于开拓,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第五条 校长、教务副校长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学校管理或教学经验。航海类学校的校长应具有一定的航海实践经验。其他成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班子成员中有一定比例的学校所设专业的专业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中层干部配备与学校规模相适应,其成员有学校管理或教学经验,年龄、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管理(含专业科)部门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能廉洁奉公、团结协作。

第三章 教 师
第七条 有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业务精良、思想稳定、又红又专的师资队伍。
第八条 教师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教育改革,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精心组织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 教师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实行职务聘任制。并按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配备教师。理论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80%,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人数分别占教师总数的10%和40%以上,主干专业课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专业教师应有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其从事与专业有关的实践工作的平均年限不少于4年。生产实习教师中,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数占80%以上。实验员具有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师资水平。

第四章 学校设施与经费
第十一条 有符合国家教委按办学规模规定的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保证教学与生活的需要。设有水上专业的学校(以下简称水运类学校)应有水上训练基地;设有汽车运输类专业的学校应有汽车驾驶教练场。
第十二条 普通课、技术基础课实验仪器设备的装备,基本符合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学大纲要求。专业课实验室和实习工厂仪器设备的装备,符合交通部教育司制定的“专业实验、实习仪器设备装备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有满足专业基本技能训练需要的校内实习工厂,保证每生有一个工位;不宜自建实习场地的专业,有适应实习教学要求的模拟设施;有与专业对口的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水运类学校有供学生航行生产实习的实习船。
第十四条 有符合国家教委按办学规模规定的图书馆。教师资料室、学生阅览室座位数分别按专任教师、学生总数的15%设置。藏书量平均每生不少于100册,其中专业图书和期刊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和器材数满足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的需要。水运类学校,应设有游泳池、滚轮等航海体育所必需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第十六条 学校事业经费有稳定来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基本建设、购置设备经费纳入主管部门的基建计划,基本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思想政治工作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与制度,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构,政治思想工作人员素质好,队伍稳定。
第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好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学生的美育、劳动教育开展活跃,富有成效;学生管理严格,有健全的思想品德考核制度。航海及涉外专业的学生实行半军事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有政治学习制度,内容丰富、有实效。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校纪、校貌,并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六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思想,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研究,精简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实施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各种教学指导文件齐全,教材选用合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机构健全,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认真执行“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办法(草案)”。
第二十三条 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普通课实验开出率不低于95%;专业课实验、实习项目平均开出率在90%以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教学管理制度齐全、考核严格,实行单独计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把教育研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教育研究工作有专门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经费。教研活动开展活跃,教育研究每年有成果。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善,执行认真。编目、检索科学,上架及时。开放时间充分,能满足教师和学生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体育、卫生保健工作。学生有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品德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章 行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学校有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实行方针目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教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后勤工作要为教学服务。
第二十九条 认真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无违法违纪及经济案件,财会工作制度健全,执行严格,年度预决算执行好。
第三十条 食堂实行民主管理。主副食品种多,价格合理,主动为师生服务,服务态度好,群众满意。食堂卫生符合卫生条例。

第八章 办学质量与效益
第三十一条 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自己的专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自觉遵守《中专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操行考核成绩优良率达80%以上。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点专业教育质量达到交通部教育司组织评估的B级以上水平、其他专业教育质量为C级以上。
第三十三条 学生身体健康,体育达标及格人数在90%以上,其中良好在35%以上,优秀在5%以上。对毕业学生抽查测验与专业有关的体育项目,无不及格现象。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热爱和安心本职工作,有实干精神,有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95%以上能胜任技术员(或相当于技术员)工作;水上专业毕业学生允许参加考证人员中取得三副、三管轮任职资格的人数在80%以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校学生规模不少于640人,专业设置与规模相适应,所设专业平均招生数不少于二个教学班。学校在校生总数与发展规模学生数之比在8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人员编制按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配备,学校教职工总数和专任教师数按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编制标准。

第九章 评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规范化学校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交通部教育司的布置,由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提出评检意见后报交通部审批。已经批准的规范化学校,在审批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确定为规范化学校的办学主管部门,应在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由交通部教育司解释。
第四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全国高等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全国高等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86年10月13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一、总则
(一)在改革、发展高等农林专科教育的过程中,教材建设是重要的任务之一。为了搞好高等农林专科教材建设,根据国家教委(86)教高二厅字006号文,特成立全国高等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暂行工作条例。
(二)教材委员会是高等农林专科基础课程(含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下同)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三)教材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以改革的精神,努力选编出具有农林专科特色、适应面较宽、质量较高的基础课程教学用书,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
二、任务
(四)调查、研究。经常地、有计划地深入调查、研究国内外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编写、出版和使用情况,及时收集优秀教材,探讨农林专科教材特点,掌握其发展动向;开展有关教学思想、教学法的研讨。
(五)建议、指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建设的方向、任务、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制订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对有关学校的教材建设起指导作用,对国家教委及有关领导部门的教材工作起参谋、咨询作用。
(六)规划、实施。拟订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并努力推动规划的实施。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建设规划需报国家教委审核。
(七)交流、评选。鼓励、促进有关学校、教师编写农林专科教材,组织校际间的交流,开展评选活动,择优推荐。研究、制订农林专科教材质量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
(八)编审、出版。组织部分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的编写工作,负责组织审订由其推荐和组编的教材,联系、组织出版事宜。
三、组织
(九)教材委员会是在有关学校、同行专家推荐的基础上,由国家教委聘请专家组成。教材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更换不超过3/5,可连聘连任。
(十)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联络员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国家教委委托主任委员所在学校协助教材委员会开展经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有关的行政事务。委员的任职条件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勇于改革,能集思广益,团结同志一道工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多年从事农林专科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热心农林专科的教材建设,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秘书由教材委员会从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中聘任。联络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国家教委聘任。
(十一)教材委员会下设若干课程小组。其将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建立。课程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组员若干人,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主任委员在征求副主任委员意见后提名,国家教委批准。课程小组成员均为教材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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