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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0:02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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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江西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呈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增补药品备案的报告》
(赣劳社医〔2002〕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省关于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加143个乙类药品品种
(西药79个、中成药64个)的意见。

二、你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请及时报我部备案。

附件: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药品目录中成药、西药调整增加品种表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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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资发[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障重点公益林区划的准确性,促进各地提高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现将《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2、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国 家 林 业 局

2004年7月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核查目的与任务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 核查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
(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条 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各省按照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前申报的,并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初审合格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 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公益林各类申报面积的认定,区划界定工作质量的评价,重点公益林主要现状因子的核查与调查以及《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核查组织
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组织局直属四个调查规划设计院完成。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生态区位认定标准
依据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生态区位认定标准划分为7款29项。详见附表三。
第七条 核实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通过小班核查,符合《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和要求的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面积不予认可,其核实面积为0:
(一)区划界定承担单位资质达不到乙级以上;
(二)无法提供生态区位图和小班调查资料(包括小班卡片与相应的小班区划图);
(三)不符合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亦即区划范围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第八条 核实率
核实率指核实面积与申报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 合格面积
合格面积是指核实面积中符合区划质量规定要求的面积,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班核实面积:
(一)工程区、地类、权属、林种等均界定正确;
(二)小班四至界线与实地基本一致且面积误差在±10%以内。
第十条 合格率
合格率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
第十一条 工程区
工程区分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两类。
第十二条 地类
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同时将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
第十三条权属
(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第十四条 林种
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重点公益林划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沙固沙林、护岸林、自然保护区林、国防林、其他等。

第三章 核查方法

第十五条 样本组织
以省为总体组织核查样本。核查样本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采取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加权的方法随机抽取。各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由国家林业局确定。
全省抽查面积按全省申报重点公益林总面积的5%确定。其中各生态区位应查面积在全省应查总面积的基础上,按各生态区位申报面积的比例及其重要性指数加权确定。
核查样本分为县级样本和乡级样本。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抽取,乡级样本由核查工组在县级样本中组织抽取(乡级单位按生态区位优先顺序及其相应申报面积大小排序,起始号、间隔号由国家林业局确定),乡级样本所申报的重点公益林面积现地全查。
第十六条 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项核查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资料收集与查阅
需收集和查阅的资料包括:
1、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2、区划界定相关的成果材料(图、表、报告):森林资源与水资源情况、林地权属情况、生态区位图、林相图、小班区划图、小班卡片、统计表、区划界定成果报告、小班数据库、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县级森林分类区划承担单位资质等;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质量检查报告;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认定意见;
5、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情况;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门提供的水土流失指标资料,具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要求提供;
7、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通过查阅以上资料,全面了解核查单位区划界定情况,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全面把握核查单位整体区划界定情况,确保对核查单位做出客观评价。
(二)小班实地核查
1、小班区划
原则上以原申报小班为基础进行核查。对同一申报小班,当小班因子中的“工程区”或“地类”或“权属”或“林种”出现2种以上(含2种)不同情况时,应进一步区划小班,区划最小面积为1亩。
2、面积核实
对原区划小班面积逐一进行核实,确认各小班核实面积。小班面积核实可采用地形图调绘求算、遥感判读求算、GPS测量、罗盘仪测量等手段进行。
地形图调绘应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有条件应用遥感的单位,要求采用最近3年内分辨率高于15米的遥感数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遥感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林资调字[1999]49号)。运用GPS测量,应根据小班形状、小班面积大小、接收卫星信号强弱,按照GPS测量规范进行。小班面积测量精度要求误差不超过±5%。
当实际小班界线与原区划小班界线基本一致,且面积相差±5%以内时,认可该小班原区划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3、小班因子的核查与填写
(1)有关空间位置信息:省、县、乡、村等填写具体名称,林班填写林班号,核查小班号填写核查时所编的小班号,原小班号填写原区划界定的小班号。
(2)图幅号:填写核查小班所在地形图的图幅号。
(3)生态区位:填写该小班符合《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中对应的范围划分标准款项内容,按代码填记。生态区位代码见附表三。
(4)区位名称:按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的生态区位填写核实区位具体名称,如重要江河干流中的长江,填写“长江”。
(5)工程区:按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代码填写(代码见附表二,下同)。是否属天保工程区,依据国家天保工程总体规划和各省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判定。
(6)地类: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地类填写。
(7)权属:有林权证的依据林权证确定,无林权证的通过查询确权依据(包括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签定的禁止和限制采伐协议等)确定。
(8)林种: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林种填写。宜林地、灌丛地林种参考申报材料,填写规划建设林种。
(9)申报面积:填写区划界定的小班申报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下同。
(10)核实面积:小班界线基本一致,面积相差±5%以内者,认可该小班原申报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11)不核实类型:不核实面积的几种类型简称“不核实类型”。凡核实面积小于申报面积的小班均应填写不核实类型。不核实类型包括:
○1区划承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
○2缺相关必要材料(生态区位图、小班卡片、小班区划图);
○3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第七条规定而划入;
○4面积测算错误;
○5小班区划图位置与实地明显不符;
○6虚报。
(12)是否合格:按合格条件判断,分是、否填写。
(13)不合格类型:不合格面积的几种类型简称“不合格类型”。不合格小班均应填写不合格类型,当同一小班同时出现几种类型时,按先后顺序确认其一。不合格类型包括:
○1工程区错;
○2地类错;
○3面积误差超过±10%的范围;
○4权属错;
○5林种错。
(14)与林权权利人是否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分是、否填写。
(15)备注:记载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及说明。

第四章 统计汇总

第十七条 统计汇总要求
统一采用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统计软件进行统计汇总工作。统计软件应包括小班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库,数据库结构及代码详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第十八条 统计计算方法
在小班基础上,以省为总体进行省级核查结果的统计汇总,由省级汇总数据统计到全国。主要计算公式如下:
(一)核实率、合格率计算
核实率=∑抽查小班的核实面积/∑抽查小班的申报面积×100%
合格率=∑抽查小班的合格面积/∑抽查小班的核实面积×100%
(二)各生态区位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测算
测算核实面积=申报面积×核实率
测算合格面积=核实面积×合格率
(三)全省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测算
全省测算核实面积=∑全省各生态区位测算核实面积
全省测算合格面积=∑全省各生态区位测算合格面积
第五章 核查成果
第十九条 核查成果
(一)核查完成后,应提交以下成果:
1、核查数据库文件。
2、核查报告。省级报告除对核查结果做以说明外,还应着重对核查结果、典型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并全面反映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内容应包括:
(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核查人员组织、核查时间、完成任务量、核查标准与方法、核查样本抽取、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核查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区划界定方法与程序、区划界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禁伐或限制采伐协议情况、档案建立及其管理情况、生态区域说明及区划界定结果、布局、比重等。
(3)核查结果与分析: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详述各类核查结果,对申报成果质量进行评价说明,并以典型事例和数据从技术标准、界定方法与程序、工作方法与技术手段、组织管理等方面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4)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根据核查情况综合核查省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总体评价:根据核查结果,从技术标准、界定方法与程序、保障措施、成果质量等级评定等方面,综合分析和评价核查省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
(二)为配合今后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认定核查工作结束后,各院应对以下核查成果进行存档:
1、核查原始图表。包括各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记录表及其相应的小班核查图。
2、核查数据库文件。各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属性数据库文件。
3、各核查单位生态区位图。
4、县级核查报告。各核查工组向本院提交县级核查报告,县级核查报告格式见附表四。
5、其它资料。核查中收集的其它资料。

附表一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调查记录表
省 县 乡(镇、场)                                          单位:亩
村(林班) 核查小班号 原小班号 图 幅 号 生态区位 区位名称 工程区 地 类 林地权属 林木权属 林 种 申报面积 核实面积 不核实类型 是否合格 不合格类型 是否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备 注
申报 核实 申报 核实 申报 核实 申报 核实 申报 核实 申报 核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核查人员: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调查数据库结构及代码表
字段名 字段说明 数据类型 宽度 小数位数 内容及其代码
A1 省 N 2 11-北京 12-天津 13-河北 14-山西 15-内蒙古21-辽宁 22-吉林 23-黑龙江31-上海 32-江苏 33-浙江 34-安徽 35-福建 36-江西 37-山东41-河南 42-湖北 43-湖南 44-广东 45-广西 46-海南50-重庆 51-四川 52-贵州 53-云南 54-西藏61-陕西 62-甘肃 63-青海 64-宁夏 65-新疆81-内蒙古森工 82-吉林森工83-龙江集团 84-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8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A2 县 C 10
A3 乡 C 10
A4 村(林班) C 8
A5 核查小班号 N 4
A6 原小班号 N 4
A7 图幅号 C 12
A8 申报生态区位 N 4 代码见附表五
A9 核实生态区位 N 4
A10 区位名称 C 30 填写具体名称,如重要江河干流中的长江,填写“长江”
A11 申报工程区 N 1 1-天保工程区 2-非天保工程
A12 核实工程区 N 1
A13 申报地类 N 3 110-有林地 120-疏林地 13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132-其它灌木林地 140-未成林造林地 150-苗圃地 161-采伐迹地地 162-火烧迹地 163-其它无立木林地 171-宜林荒山荒地 172-宜林沙荒地 173-灌丛地 174-其它宜林地 210-非林地
A14 核实地类 N 3
A15 申报林地权属 N 2 1-国有 2-集体
A16 核实林地权属 N 2
A17 申报林木权属 N 2 1-国有 2-集体 3-个人 4-其他
A18 核实林木权属 N 2
A19 申报林种 N 3 111-水源涵养林 112-水土保持林 113-防沙固沙林 114-护岸林 115-自然保护区林 116-国防林 117-其他林种
A20 核实林种 N 3
A21 申报面积 N 8
A22 核实面积 N 8
A23 不核实类型 N 1 1-区划承担单位资质不符 2-缺必要材料3-不符合区划标准 4-面积测算错误 5-小班位置与实地不符 6-虚报
A24 是否合格 N 1 1-是 2-否
A25 不合格类型 N 1 1-工程区错 2-地类错 3-面积误差超过±10%的范围 3-权属错 4-林种错
A26 是否签定了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N 1 1-是 2-否
A27 备 注 C 30
A28 核查人员 C 8

附表三 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代码表
生态区位 代码 标准内容
(一)江河源头 111 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
112 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113 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 211 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212 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213 长江以北河长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214 长江以北河长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215 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216 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三)森林和陆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世界遗产 311 森林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312 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313 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 重要湿地 411 重要湿地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412 重要湿地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水库 413 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414 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415 年均降水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416 年均降水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417 年均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418 年均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五)边境地区 511 边境地区陆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512 边境地区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611 荒漠化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
612 荒漠化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613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
614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七)海岸地区 711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712 红树林。
713 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注:凡重点公益林地域重复交叉的,按以上顺序区划界定。

附表四
省   县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报告
核查内容 状况阐述 剖析 实例
1、承担区划界定单位资质情况
2、区划基础资料
3、区划界定工作开展情况
4、区划界定成果质量、资料完整情况
5、是否集中连片情况
6、申报面积准确性与区划工作质量情况
7、其他情况
8、主要经验
9、主要问题
注:填写不下,可另附加页。 核查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
(试行)








国 家 林 业 局
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技术标准 1
第三章 核查方法 3
第四章 监测核查 9
第五章 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 9
第六章 质量管理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查目的与任务
通过核查各省重点公益林管护状况和效果,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进行评价,保障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林木管护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地重点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年度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发放和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 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四、《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
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 核查内容
一、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情况;
三、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情况;
四、重点公益林面积变化、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五条 地类
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的地类划分标准。林业用地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其中灌木林地分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和其它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分为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分为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灌丛地和其它宜林地。
第六条 权属
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
第七条 采伐类型
采伐类型划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四种。
第八条 采伐方式
一、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和渐伐。
二、抚育采伐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和株间间伐。
三、低效林改造采伐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
四、其它采伐分为征占用林地采伐和其它采伐。
第九条 非法采伐
非法采伐分为盗伐和滥伐。
盗伐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他人承包经营管理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及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第十条 龄组
有林地龄组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第十一条 管护形式
管护形式分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和其它三类。
第十二条 小班核查面积与合格小班
一、小班核查面积
(一)小班界线没有变化时,经核查重新量测的面积与区划界定面积相对误差(以区划界定面积为准)在±10%以内者,并认可该小班区划界定面积;否则以重新量测的面积为准。
(二)小班界线发生变化时,重新量测小班面积,并以量测的小班面积为准。
二、合格小班
由于管理、管护不利等原因使得地类发生变化,或造成重点公益林面积减少的,该小班管护不合格。
(一)当小班界线因人为因素(如采伐、征占用林地等)发生变化但有合法手续时,该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二)重点公益林小班的地类因人为因素而发生变化,有合法手续时,该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三)发生非法采伐、樵采、放牧的小班,为不合格小班。
第三章 核查方法
第十三条 样本组织
一、抽样方法:以省为总体,采用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方法。
二、随机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分别抽取被核查县和被核查小班。
(一)县级样本:县级样本数量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并由国家林业局抽取。
(二)小班样本:以被抽中县为单位,抽取不低于30%数量的乡,再按照全县认定的重点公益林5%抽样强度的面积,抽取重点公益林小班(允许误差不超过±10%),抽中的小班全部现地核查。具体样本由核查外业人员确定。
(三)访问调查样本:以被核查的乡为单位,抽取5~10个管护人员和3~5个非管护人员作为访问调查对象。
三、典型抽样
(一)县级典型样本由国家林业局抽取。
(二)小班典型样本由核查人员抽取。对群众反映、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及其它管护问题且不属于随机样本的小班,作为典型样本抽取。对典型样本进行单独核查、单独分析。
第十四条 核查方法
核查采用文案调查、访问调查、小班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文案调查是了解、查阅省、被核查县和经营单位有关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偿基金管理方面的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等情况。
二、访问调查是对重点公益林制度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方面的情况进行访谈。
三、小班实地核查是对各小班核查因子进行现地调查。
第十五条 文案调查
一、查阅资料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全面了解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区划和管护等有关情况。
(一)省级材料
1、经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2、区划界定相关的成果材料(图、表、报告);
3、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4、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5、有关重点公益林管理与监测工作的文件、成果报告等;
6、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规章制度;
7、有关中央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8、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方面的材料。
(二)县级材料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图、表、报告);
2、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3、有关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4、有关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方面的材料;
5、有关重点公益林禁伐、限伐实施方面的材料;
6、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的协议;
7、其它需要查阅的资料。
二、调查内容
(一)管护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
1、管护细则:是否编制了管护细则。
2、管护组织:县、乡(镇)、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管护组织。
3、人员考核:重点公益林管理部门是否对管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是否全面。
4、出勤表:管护人员是否填写出勤表。
5、奖惩制度:是否建立了奖惩制度。
6、巡山记录:管护人员是否建立了巡山纪录,巡山纪录是否完整。
7、管护人数与管护面积是否匹配:对于专业管护,是否按照管护定额配备管护人员。
8、管护区域划分是否合理:管护区域的划分是否有利于管护活动的开展。
9、管护人员名册:管护人员名册是否齐全。
参见附表1。
(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查
1、管护责任书签定情况:是否签订了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2、规划管护面积:指应该进行管护的重点公益林面积。
3、签订责任书管护面积:指实际签订了管护责任书的重点公益林面积。
参见附表2。
第十六条 访问调查
一、访问调查对象情况
(一)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和号码、是专业护林员还是兼职护林员。
(二)管护形式:是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还是其它管护形式。
(三)管护面积:指护林员的管护总面积。
(四)管护合同编号及期限:指管护协议书编号、协议书内所定的管护年限。
(五)管护责任(合同)书签定情况:指是否是书面合同。
(六)管护人员核实情况。
(七)巡山记录:管护人员所纪录下的巡山活动的天数。
参见附表3。
二、访问调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愿意把林地划为重点公益林地;
(二)管护资金应到位数量:指单位面积;
(三)管护资金实际到位数量:指单位面积;
(四)是否认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五)是否认同现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
(六)是否发生违反禁伐、限伐情况;
(七)重点公益林管护后是否对收入有影响,如有影响,则收入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八)是否有樵采、放牧行为。
参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小班实地核查
一、小班界线核对
核对小班界线,当实际小班界线与区划界定的小班界线有变化时,要求按照新的小班界线重新划分小班。小班的最小面积为1亩。
二、面积核查
对小班边界没有发生变化的小班,重新量测面积,当量测面积与区划界定小班面积的相对误差在±10%以内时,维持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不变;当相对误差超过±10%时,以新量测的小班面积为准。小班面积相对误差计算公式为:



对小班边界发生变化的小班,以重新量测的面积为准。
小班面积可采用地形图调绘、遥感技术、GPS等方法进行量测。采用遥感技术求小班面积时,要求采用最近3年内分辨率高于15米的遥感数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遥感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林资调字[1999]49号);运用GPS测量要求根据小班形状和小班面积大小,按照GPS测量规范测量求算面积。小班面积测量精度要求误差不超过±5%。
三、小班因子核查
(一)小班经营活动及自然灾害调查
1、小班特征:指小班所在的行政村或林班号、(区划界定时)原小班号、核查时候所编制的小班号、小班所在地形图或其它图形的标准图幅号;
2、生态区位:指小班符合《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对应的生态区位代码;
3、区划面积:指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下同;
4、核实面积:指小班核查面积;
5、地类: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地类填写代码;
6、权属:有林权证的依据林权证确定,无林权证的通过查询确权依据(包括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签定的禁止和限制采伐协议等)确定;
7、征占用林地:量测征占用林地的实际面积,调查是否有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由此确定征占用林地是否有合法手续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的面积办理;
8、林木采伐:确定采伐木的采伐年度,量测发生林木采伐的面积,调查是否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
9、小班经营活动情况:调查重点公益林是否有更新、抚育活动,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不按照批准的文件规定的措施进行的更新、抚育活动,为非法经营活动。
10、森林火灾:量测发生森林火灾的实际面积,确定发生森林火灾的年度;
11、森林病虫害:量测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实际面积,确定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年度;
12、备注:记载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及说明。
参见附表5。
(二)被采伐小班调查
1、小班特征、图幅号:同本条本款(一)的相应内容;
2、采伐证:调查是否有有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采伐证批准单位;
3、采伐类型: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类型和实际采伐类型,设计采伐类型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无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的为非法采伐;
4、采伐方式: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方式和实际采伐方式,设计采伐方式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无采伐许可证、无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不按采伐许可证和伐区采伐作业设计采伐的为非法采伐;
5、采伐强度: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强度和实际采伐强度,设计采伐强度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采伐强度为小班采伐材积与采伐前小班蓄积之比;
6、龄组:调查采伐时的小班龄组;
7、采伐株数: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株数和实际采伐株数,设计采伐株数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
8、采伐材积:调查采伐小班的实际采伐材积。当小班面积小于10亩时,全部实测小班内地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的伐根;小班面积大于10亩时,在小班内随机布设贯穿小班的2条样(工作)线,样带宽度依据工作线长度确定,使实测面积不少于10亩;实测后依据根径材积表或根径胸径回归曲线反查一元材积表求算采伐蓄积;
9、采伐年度:填写发生采伐时的年度;
10、备注:记载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及说明。
参见附表6和附表7。
第十八条 典型调查
典型抽样抽取的小班样本,按照上述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当超出上述的调查内容时,核查人员可以根据所应调查的内容采用相应的调查方法。

第四章 监测核查
第十九条 监测点设置
以省为总体,分别生态区位建立重点公益林监测点,每种生态区位按照重要性程度和面积分别建立1~2个监测点,监测点的监测面积不宜超过100公顷,重点监测有林地。
第二十条 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除小班实地核查的各因子外,还应包括树种(组)、起源,营造林年度与措施,郁闭度(覆盖度),有林地小班株数、平均高、平均直径、蓄积量及其生长量和枯损量,管护措施等。参见附表8。
第二十一条 监测技术标准和监测方法
监测技术和标准分别按照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对于第二章和第三章未涉及的监测因子的监测技术标准、监测方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测时间
监测核查每年进行一次,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五章 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结构与代码
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数据库结构及代码见附表9—附表16。
第二十四条 数据统计
数据处理由计算机软件完成。主要统计项目包括分别权属、地类的原有面积和核查面积,有合法手续的征占用林地面积、核查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分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的的有合法手续的采伐材积和核查的采伐材积,盗伐材积和滥伐材积。
第二十五条 核查指标计算
一、管护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满分100分,总分为各分项目合计。各项目得分为:“有而全”、“是”得分为12.5分;“有而不全”得分为6分;“无”、“否”为0分;
二、管护人员管护情况:满分100分,总分为以下三项合计。
1、管护责任(合同)书:有责任书30分,无责任书为0分;
2、管护人员核实情况:“符合”为40分,“有人员无合同”为20分,“名字虚假”为0分;
3、巡山记录:以月为单位,按划分天数段,分别定分值为30分(25天以上)、4分(24~20天)、20分(19~15天)、10分(14~10天)、5分(9~5天)、0分(5天以下)。
三、管护责任落实率
管护责任落实率指签定责任状管护面积与规划管护面积的百分比。
四、小班合格率
小班合格率指合格小班数与区划界定的小班数的百分比。
五、面积核实率
面积核实率为核查面积与区划界定面积的百分比。
上述各项指标均分别乡、县、省计算。
第二十六条 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指标
一、合法征占用林地比率

合法征占用林地比率(%) = 合法征占用林地面积 × 100
核查(实际)征占用林地面积
二、合法采伐林木面积比率
合法采伐林木面积比率(%) = 合法采伐林木面积 × 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面积
三、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 =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 × 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四、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 =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 × 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五、盗伐林木材积比率
盗伐林木材积比率(%) = 盗伐林木材积 × 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六、滥伐林木材积比率
滥伐林木材积比率(%) = 滥伐林木材积 × 100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第二十七条 核查成果
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提交以下成果:
一、各省核查原始记录卡片:包括各类核查表和访问调查表等。
二、核查数据库。
三、各省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核查人员组织、核查时间、核查方法、完成任务量、核查样本组织、质量管理等。
(二)核查过程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省、县级座谈、访谈、查阅资料和现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阐述等
(三)核查结果与分析。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详述核查结果,并从技术标准、工作方法与技术手段、组织管理等方面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以典型案例和数据加以说明。核查结果与分析主要包括:
1、核查综合结果与分析;
2、被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质量评定;
3、被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资源状况评定;
4、被核查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情况评定;
5、其它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特殊情况及原因分析、建议。对核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同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五)总体评价。根据核查结果,从技术标准、核查方法、成果质量等方面,综合分析和评价核查县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并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提出建议。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
各核查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质量管理,为保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的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重点针对下列核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一)小班样本和访问调查样本的抽取;
(二)面积量测,伐根调查和材积的求算;
(三)各类核查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卡片填写;
(四)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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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八月六日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旅游区(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尘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水泥、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并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或者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防治申报登记,并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从事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经审核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建设、施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屋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围拦高度最低不少于2米);工程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2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五)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不得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上现场搅拌混凝土;

(七)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符合《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八)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九)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村民自建住宅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七条 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7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第八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2日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三)新、改、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要干道,应当铺设改性沥青路面。

第九条 从事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砂石、煤灰、水泥等物料的,应当密闭运输、车身清洁,不得超载和裸露运输,并严格执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堆放煤炭、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五)因喷淋、冲洗、雨淋产生的污水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影响的,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六)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场地;

(七)经营煤炭、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经营者不得将上述物料堆放于城市主干道两侧或者居民聚居区域。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有的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的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日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及时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暂时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进行500平方米以上绿化建设,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密闭围挡;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其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其养护单位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其他区域的裸露泥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环保、建设、城管、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通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环保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生态和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本市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市二氧化硫浓度明显下降,烟煤型污染逐步好转。

在二氧化硫浓度逐年下降的同时,可吸入颗粒物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二氧化硫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是124天,可吸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是193天;而2008年二氧化硫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减少为68天,可吸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却增加到221天。造成可吸入颗粒物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扬尘污染。扬尘是由于地面的尘土在风力、人为带动及其他因素带动飞扬而进入大气的开放性污染源,是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的重要来源之一。扬尘污染不仅造成空气能见度降低,对人体健康也将造成极大的损害,防治扬尘污染已刻不容缓。为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规范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5.《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后,市环保局组织专人成立了起草小组,通过借鉴和学习上海、杭州、青岛、成都、重庆、西宁等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各区、县(市)和市建设、城管、林业绿化、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并会同市环保局再次征求了上述部门的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目的。

扬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涉及到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绿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污染控制对象和环境管理问题。在本市现行的相关法规、规章中,对建筑扬尘的控制和管理作了部分规范,其规定均是以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对扬尘污染控制虽有涉及,但其内容不够细致、全面,且过于分散。基于上述情况,《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就扬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有效控制本市扬尘污染的措施作出了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关于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对扬尘污染防治,除了要求管理相对人应严格遵循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相关规定外,也应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突出了环保部门在扬尘污染控制和管理工作中的统一监督职能,避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间推诿扯皮、行政效能低下现象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

为使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资金落到实处,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述施工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承包或者发包合同中明确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措施。

为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源排放,确保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治扬尘工作中实施有效管理,措施到位,《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和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扬尘污染防治具体管理措施、申报登记和防治方案备案等作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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