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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48:19  浏览:8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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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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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义义务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了该制度,《公司法》第148条明文规定了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我国学者认为勤勉义务就是指公司法理论中的注意义务。[ 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一、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即董事、高管人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 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 忠实义务是对董事、高管品德上的要求,他们必须尽力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夺取公司机会。[ 邓峰:《领导责任的法律分析——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忠实义务是一种信赖义务,公司基于对董事、高管品德的信赖,才委任其为公司管理事务。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忠实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对于董事、高管人员离任后是否应当继续承担忠实义务,《公司法》未作规定。董事、高管任职期间而产生的权利和影响,不会在其离任后马上自动消失,如果其离任后不当使用,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尽管《公司法》对离任董事、高管是否应当承当忠实义务未作规定,但是董事、高管同时也是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竞业限制,以此来要求董事、高管在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仍然要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二、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50条对勤勉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王保树:《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载《法学》2002年第2期。] 勤勉义务是对董事、高管能力上的要求,要求董事、高管为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尽心尽力。勤勉义务是一种管理义务,要求董事、高管在管理公司事务时,运用自己的才能、知识、技能和经验为股东和公司创造价值。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虽然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但是对于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未作具体规定,仅在《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上述规定是对勤勉义务的基本要求。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董事、高管的行为是否符合勤勉义务的要求时,一般不对董事、高管的行为做实质性审查,而是通过认定董事、高管的行为是否是正常经营行为或公司行为,来认定其是否符合勤勉义务的要求。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首先审查董事、高管的行为进行程序性审查,如果董事、高管的经营行为程序合法且属于正常经营的范围,法院一般就认为董事、高管符合了勤勉义务的要求,就不再对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能够证明董事、高管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经营行为的标准,法院才会对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作实质性审查。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一般是从以下三方面来认定董事、高管的正常经营行为:
   1、董事、高管实施了管理公司的行为。
   2、董事、高管实应当在法律或章程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公司的行为。
   董事、高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授权,董事、高管只有获得了正当的授权,才能受到正常经营行为的保护。法院对董事、高管是否获得正当授权的审查,一般是进行概括性审查。作为原告的股东或公司对董事、高管超出正当授权范围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3、董事、高管应当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前提实施管理公司的行为。
   法院认为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前提是正常经营行为的应有之意,法院只要查证了董事、高管是在正当授权范围事实了管理公司的行为,就当然认定其是为了公司最大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
   根据上述标准,只要董事、监事在其正当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公司的行为,就认为其尽到了勤勉义务,除非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有严重的越权行为。但是正当授权只是尽到勤勉义务的一个前提,法院在确认董事、高管具有正当授权后,也应当审查董事、高管在实施管理公司的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即其是否具有决策能力以及其勤勉的程度。

   三、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管人员违反信义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违反信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1、归入权。
   归入权,是指公司可以要求董事、高管人员将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报酬归于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公司有权对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所得收入行使归人权。公司法将董事竞业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归入的竞业所得收人,包括:(1)董事、高管为个人利益经营而获得的收入;(2)董事、高管为他人利益而获得的收入。
   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行使归入权的期限。可以根据我国实情况,借鉴国外立法,规定公司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董事、高管获得竞业收入或实施竞业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归入权。
   2、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承担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具有三个要件:
(1)董事、高管在履行公司职务。
   董事、高管在履行公司职务时,才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是追究其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的前提。
   (2)董事、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信义义务。
 《公司法》第150 条规定董事、高管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才可能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
   (3)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必须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法》第150 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必须“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的管理人员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案件中,“损失”的承受者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财产损失又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从《公司法》第150条来看,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是肯定的,但是是否包括间接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间接损失是一种预期损失,在实践中难以证明和计算,且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包括间接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如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间接损失,一般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立法机关在制定该条时的立法目的就是是补偿性的还是惩戒性的,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4)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和公司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违反信义义务是造成损害的近因,责任才能成立。原告举证证明“职务行为、违反信义义务、公司遭受损失”相对较容易,作为原告的通常都是小股东,他们一般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在涉及公司行为的复杂交易中,他们很难了解公司运作的详细情况,如果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具备了前三项要件,就可以推定:公司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的,除非他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即董事、高管能举证证明公司的损失不是其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其他原因而引起,那么其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治理就是要制约并规范董事、高管的行为,确立公司管理层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强化公司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以及违反信义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解决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责任,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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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琴 律师
单位: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644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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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上海法律顾问.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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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2〕102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2〕10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02]12号)要求,我公司对所属加油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目前,全市共有加油站303座,其中我公司所属仅有68座,占22%,其余78%的社会加油站中,有不少站点设施比较简易,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防范措施滞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使平顶山市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本着安全经营、统一规范的原则,我公司拟对全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盟连锁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中国石化系统所属加油站之外所有具备经营条件的社会加油站(点)。
  二、加盟连锁方式。
  按规模大小分社会加油站和农村零售网点两种。
  (一)社会加油站。对社会加油站主要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即社会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签订特许加盟连锁协议,悬挂“中国石化集团”品牌,其成品油资源统一由中石化公司按合同提供,在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接受中石化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农村零多点。由于农村零售网点分布零散,设备简陋,安全隐患较多,主要采取联营方式对其加强管理。现在正在经营且符合条件的农村零售网点或今后新增网点应一律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由中石化公司注入资金按加油站建设规范进行整治、改造、建设,统一纳入中石化集团公司管理。各种证照统一由中石化公司办理,悬挂“中国石化集团”标志,经营中石化公司油品,统一纳税。各农村站(点以其现有土地、房屋、设备,估价作为联营本金,中石化公司以更新设备、形象标识及隐患改造投资作为联营本金,联营分成方式由双方视不同情况具体商定,但必须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证照办理、统一油品配置、统一安全管理、统一照章纳税,防止劣质油品在市场流通和国家税收流失。
  三、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及安全设施的社会加油站应坚决关闭取缔,严格石油市场准入制度。
  四、今后平顶山辖区内经批准新增加油站(点)原则上由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投资兴建,其它社会新建加油站(点)纳入连锁经营体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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