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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36:49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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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7)82号
1997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晋城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人事管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使办事处的人事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科负责承办驻外办事处的人事管理事宜,市协作办配合办公厅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选调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用人原则,合理配置。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干部交流要纳入全市干部管理中通盘考虑。要加强驻外办事处之间、驻外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之间的干部交流。对工作政绩突出的可以选拔到其他领导的岗位任职。

第五条 要加强驻外办事处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干部任免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选拔领导要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务、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用人原则,真正把那些政治思想作风过硬、懂经济、会管理、政绩突出、热爱驻外办事处工作、对晋城城市有感情、熟悉了解晋城市的事情、办事能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选拔到办事处的领导岗位上来。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市编委下达的D“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数配备。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及办事处中层干部的任免,属副处级以上干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提出意见,或按照组织部门的意见,由办公厅人事科和协作办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考察工作,报办公厅党组任命。

第九条 对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应定期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不胜任、不称职、未按目标责任制完成任务的应及时予以调整。考察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协作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完成。

第三章 调配

第十条 凡拟调入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范围之内,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办事处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协作审核后,送人事、编制、劳动部门审批办理,并到编办办理上编手续。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如工作需要在编制以外雇用临时人员,需向人事局申请临时用工指标,在批准的数额内,由办事人员自行办理,报市协作办备案。

第四章 劳资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的调资和增资工作由各办事处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填写审批表,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市人事局(一般干部)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下属企业单位的增资工作,由各办事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报市协作办备案。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党务、人事、劳资统计年报要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准时报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科汇总上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其余正式人员的档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科负责管理,办事处下属企业人员档案由办事处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 查阅、借阅档案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职称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根据市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照有关政策,由市协作办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在市人事部门下达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主任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由市协作办发文,其余人员的聘任由各办事处表文。

第七章 离、退休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由各办事处填写离、退休登记表,由政府办公审核,县处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办事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人事管理人员。人事管理人员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并应熟悉有关人事政策和具体业务。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应适应驻外工作需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聘任制和工作人员招聘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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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废止)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
政府令9号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业经2003年5月2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于建成       

二OO三年六月十四日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
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本着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是指坚持在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机制,变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为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变分配低价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变定向购买住房为市场化选择。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市场化供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所得土地净收益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补贴费用,由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化补贴方式。先购后补,不购不补。
第五条 购买住房实行市场化选择。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购房户,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自主选择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劳动保障、统计、监察、审计、税务、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共同抓好本办法的落实。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编制报批。
第八条 计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确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模,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
第九条 建设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模和土地净收益状况,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确定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应补贴的总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优先补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或合作建房)的城市中低收入职工家庭。
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线,由统计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当向所在单位(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
2.户口证明;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连同(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复核,对符合购房条件的,配发购房资格顺序号。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购房户向社会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对象,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
(四)购房户凭居民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领取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购买的住房,其性质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购买住房后,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不得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必须如数返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购房户所享受的面积标准。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禁止划拨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
第十六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澳门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三、澳门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1。该表格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磋商确定。

四、澳门经济局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式样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五、《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澳门经济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六、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8位数级税目的货物,而这些税目的货物必须同属于《安排》附件1表1所列明的货物;
(三) 原产地证书上列明指定的单一报关口岸;
(四) 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内地协制编号,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五) 原产地证书的计量单位,按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写;
(六) 原产地证书不许涂改及叠印,否则应重新签发;
(七)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八) 原产地证书依据表格1的格式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中文。此项文字要求应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实施;
(九)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或生产企业可在保证原证未被使用的基础上,向澳门经济局书面申请签发一份原证的副本,且该副本上应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副本”。如原证已被使用,则后发副本无效。如后发副本已被使用,则原证无效。

七、双方采取联网核查的方式对实行零关税的澳门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进行管理,并通过专线将下列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传送到海关总署: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澳门经济局应将上季度享受零关税的澳门货物的生产及发证资料,传送海关总署备案;
(二)澳门经济局签发原产地证书后,应立即将原产地证书的基本情况,包括原产地证书编号、出口人名称、工业准照编号、报关口岸、产品内地协制编号、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金额及币制等信息经专线传送到海关总署;
(三)申报地海关将澳门经济局所传送的电子资料与进口人申报时呈交的原产地证书核对无误后,应在7天内完成核注并向澳门经济局反馈;
(四)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信息。

八、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申报地海关经联网核对无误后,准予进口货物享受零关税待遇;因故不能联网核对的,应进口人要求,申报地海关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该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申报地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九、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向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应在90天内予以答复。如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未在90天内完成核查,并确认有关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可通知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有关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完成核查后,申报地海关应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十、双方可将执行《安排》附件2的原产地规则及本附件所需的行政互助纳入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或其它有关机构的合作互助安排,交换相关信息,包括由澳门进入内地货物的原产地的信息、原产地证书内容真伪、享受零关税优惠的澳门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及其它有助于监管本附件正确实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派员到对方进行实地访问,了解情况。

十一、经任何一方核查证实实行零关税的货物不符合《安排》附件2表1和本附件的规定时,双方即互相通报,并按适用法律采取行动。

十二、双方应对有关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交流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作其它用途,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三、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 ――――――――――





表格1

出口商 (名称及澳门地址) Exportador (nome completo e morada em Macau)
证书编号 N°. DO CERTIFICADO
签证日期 DATA DA EMISS?O
证书有效截止日期VáLIDO ATé

收货人 (名称及内地地址) Consignatário (nome completo e morada no continente chinês)
原产地证书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RTIFICADO DE ORIGEM DE MACAU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
Governo da Regi?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irec??o dos Servi?os de Economia
离境日期 Data de Saida
工业准照编号 N°. de Licen?a Industrial

船只/飞机/火车/货车编号
N°. de Navio/Voo/Comboio/Veículo
装货地 Local de Carregamento
内部专用 Apenas para Uso Interno

到货口岸 Porto de Descarga
最终目的地(货物须驳运者适用)
Destino Final(no caso de haver Transbordo)

包装标志,数量及货柜编号;包裹件数及种类;货物摘要及产品内地协制编号;离岸价(澳门币)
Marcas, Quantidades e Número de Contentor; Quantidades e Tipos de Embalagem; Descri??o das Mercadorias e Número de SH do continente chinês;Valor FOB (MOP)

数量(计量单位)
Quantidade (Unidade)


商标名称或卷标
Denomina??o da Marca ou Etiqueta (se tiver)

本人谨证明以上描述之货物均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EU, ABAIXO ASSINADO, CERTIFICO QUE AS MERCADORIAS ACIMA MENCIONADAS OBEDECEM AS REGRAS DE ORIGEM ESPECIFICADAS NO ?MBITO DO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钢印 Selo Branco





签署 Assinat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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