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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2:49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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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14号




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热电厂燃煤锅炉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黑环发[200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2年8月1日以前建成的火电厂锅炉,根据以下两种情况执行标准:

  1.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对于1997年1月1日后还有10年及以上剩余寿命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执行该标准Ⅲ时段标准(表3);

  2.若剩余寿命不足10年,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则执行该标准Ⅰ时段标准(表1)。

  二、服役期满的火电厂锅炉应该退役。若超期服役,则其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Ⅲ时段标准。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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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教育部


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1956年5月29日,教育部


第一条 按照师范学校规程第五条的规定,师范学校必须附设小学,称作××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第二条 附属小学是师范学校进行小学教育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并且供应师范学校进行教育实习的场所,除完成小学一般的任务以外,还应该着重总结和推广优良的教学经验。附属小学应该设立在师范学校附近,并且配备有教学经验的校长、教师和比较完备的教学设备。
第三条 附属小学的设立,须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出,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当地(包括市辖区、县、省辖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以具体协助。
第四条 附属小学在师范学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师范学校主要负责教学业务和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领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着重监督、检查小学教育政策法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其相互间的关系如下:
(一)师范学校校长负责批准附属小学学年和学期的工作计划,审查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和人事调配方案,指导附属小学重要的会议并帮助解决较为重大的问题;师范学校教师在师范学校校长领导下,从教学业务方面具体指导附属小学的教师。附属小学校长应定期向师范学校校长汇报工作,出席师范学校校务会议和其他研究教育实习工作的会议,领导附属小学教师指导师范学校学生的教育实习,协助师范学校教师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改进师范学校各科教学法的教学工作。
(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应采取积极支持、监督的方针,统一传达、贯彻有关初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布置、检查有关小学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活动,协助解决附属小学的人事调配和其他需要地方帮助解决的问题。附属小学应在当地小学中起示范作用,积极总结、推广学校的优良经验,推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逐步提高。
(三)师范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布置工作和处理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时,必须事前充分协商,求得步调的一致,以免造成附属小学负担过重的忙乱现象。附属小学报送一方的文件,要抄报另一方。
第五条 附属小学为了便于进行小学教育的研究、实验工作,并适应师范学校平时教育实习的需要,各个年级应设双班,并设有复式班。每班学生以30人为宜。附属小学校历,须适应师范学校教育实习的时间,另由各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具体规定。
第六条 附属小学校长,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名,报请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任命。附属小学校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年有优良成绩的,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一年有优良成绩的。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五年有优良成绩的。
(三)在省、自治区、市范围内,被评为优秀教师的。
第七条 附属小学教师的任命,由师范学校校长根据附属小学校长的初步意见,商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附属小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担任小学教师满二年工作有成绩的。
(三)初师、初中毕业程度确有优秀成绩的小学教师。
师范学校校长应注意推荐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充任附属小学教师。
第八条 附属小学经费,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在初等教育经费项下会同师范学校的经费统一拨发,但不得和师范学校经费混合使用。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须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
第九条 附属小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都应经过师范学校校长核定,转报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备案。例报的统计表册依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报送。
第十条 附属小学的校舍、设备、经费开支、人员编制等标准,应该比照一般小学标准适当提高或放宽,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另行具体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所规定各项以外,有关附属小学的其他事项,都按照小学规程执行。


关于印发《娄底市娱乐场所禁毒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文化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娄公通[2008]110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娱乐场所禁毒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娄底市娱乐场所禁毒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各公共文化娱乐休闲场所以及宾、旅馆,并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文化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 娱乐场所 禁 毒 规 定

抄 送: 省禁毒委 省公安厅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娄底市公安局警令部 2008年12月18日印发

娄底市娱乐场所禁毒工作规定



为确保全市社会治安稳定,坚决遏制娱乐场所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湖南省禁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部门采取过戒毒措施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禁止开办娱乐场所,已开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吊销娱乐场所许可证。凡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部门采取过戒毒措施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不得在娱乐场所从业,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悬挂禁毒警示标志,并注明公安、文化部门举报电话,每年对员工进行二次以上禁毒宣传和守法经营教育,切实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公安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积极支持参与主管机关和公安禁毒部门组织的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活动,主动配合协助公安禁毒部门组织的娱乐场所内禁毒检查和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拒绝阻挠、设置障碍、通风报信或者串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营业期间定期巡查并作好详细记录,发现场所内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第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在场所内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场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娱乐场所内贩毒、或者发生聚众吸食毒品活动、或者同一场所二年内二次因吸、贩毒问题被查处的,由公安机关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列为禁毒工作重管单位,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宾、旅馆及其他休闲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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