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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4:23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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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4]76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南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南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
  第四条 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溺,无违章种植,无违规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第五条 居民区道路路面平整,无坑凹,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第六条 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
  第七条 居民区的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夜市应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八条 居民要自觉遵守“南阳市市民文明公约”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条 城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楼区、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应及时向市容环卫机构定期交纳垃圾代运等有偿服务费。各居民点、村(指都市村庄)住户应向居住地居(村)委会定期交纳日常卫生保洁有偿服务费。
  第十条 居民区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管护良好;使用煤制气、天然气的居民区应当实行垃圾袋装清运措施,用于收集垃圾和废物的容器应密封性好,并定期消毒;居民区公厕要有专人管理,坚持经常消毒,做到无粪便溢流,无粪垢,无尿碱,无异味。
  第十一条 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两扫全保”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第十二条 居民区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型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护良好。
  第十三条 适时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孳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社区和健康社区活动。
  第三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一领导辖区居民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把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
  (三)抓好居民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居民区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
  (四)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管理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日常卫生的统一管理;
  (二)建立健全居民区卫生管理机构,做好居民区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四)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以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组织开展卫生竞赛;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组织和督促社区开展除“四害”达标活动,清除“四害”孳生地,“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八条 居委会(村委会)管理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征收辖区居民住户卫生保洁有偿服务费,并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
  (三)制定居民区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居民区清扫保洁队伍,落实卫生责任制、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制度;
  (四)充分发挥居民区和驻区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每月组织一次街、巷、楼幢卫生检查评比,开展卫生竞赛活动;
  (六)在本辖区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九条 居委会(村委会)清扫保洁人员职责
  (一)认真落实责任管理地段的“两扫全保”制度,使街巷卫生达到“四净六无”标准。即:路面净、道沿墙根净、下水口净、绿化带及树根净;无烟头纸屑及果皮壳、无痰迹、无污物积水、无暴露垃圾、无砖块砂石、无废弃堆积物;
  (二)积极完成社区组织的环境卫生整治任务;
  (三)对违反“南阳市市民文明公约”行为的人和事进行劝阻和教育。
  第二十条 居民区楼长职责
  (一)管理好楼幢卫生,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守“南阳市市民文明公约”,组织居民参加周末卫生日和卫生责任区清扫活动;
  (二)建立楼幢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楼幢卫生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楼幢的脏、乱、差问题;
  (三)实行楼幢卫生规范化管理,楼幢楼道、走廊、院落等公共场所要达到“十无”标准。即:无堆放杂物、无乱倒(扔)垃圾、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无乱贴乱画、无乱扯乱挂、无粪便、无污水外溢、无杂草、无乱搭乱建、无违章种植。
  第二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各类商店、集贸市场的管理,对无照经营商户依法予以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食品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负责除“四害”达标活动的技术指导,指导居民区健全日常消刹制度,并做好消杀后的回访工作;
  (三)城市规划、建设及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协助辖区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整治活动,及时拆除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搞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居民区的建筑垃圾,协助做好除“四害”等项卫生工作;
  (四)市、区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主动衔接好垃圾清运时间,积极支持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的工作;
  (五)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引导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驻住宅区。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楼幢,应严格按照卫生社区的标准管理,建成卫生示范社区。对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完善社区基础环卫设施;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居民区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第四章居民区卫生检查和奖罚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一)社区开展居民区日常卫生检查,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进行“三查”。即:查清洁工上岗情况,查清扫保洁质量是否达到卫生标准,查是否及时上门收集、清运袋装垃圾;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卫生管理和检查评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造册;
  (三)区爱卫会要积极组织社区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并结合实际对卫生死角进行专项治理;结合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开展对各类卫生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南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行业专项法规,认真管理好居民区卫生,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要及时报导,对涉及脏、乱、差问题要予以曝光。对连续三次被曝光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树立卫生管理先进典型,对连续三次获辖区评比先进的社区,授予“卫生示范社区”奖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明委和爱卫会要加强协作,搞好创建文明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凡申报文明单位的,必须达到同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泼污水、吐香口胶、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50元的罚款。
  (二)不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足1吨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每吨200元罚款,但实行处罚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对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处以100元—1000元罚款;对粪便不进行日产日清的,处以50元—300元罚款。
  (五)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阻挠或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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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一)中方去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向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致意,并谨就中澳双方简化签证手续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双方各自驻对方的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对方派驻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四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如其护照有效期不足四年,则此种签证有效期与护照有效期一致。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所随之常驻人员的签证有效期。此种签证到期时,可凭照会要求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驻对方的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临时去探亲的对方驻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常驻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十二个月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如其护照有效期不足十二个月,则此种签证有效期与护照有效期一致。上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所探访之常驻人员的签证有效期。此种签证到期时,可凭照会要求延期或重新办理。

 三、上述人员凭照会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交签证费。

 四、双方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给上述人员签证。
  上述内容,如蒙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贸易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贸易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印)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于堪培拉

             (二)澳方复照

  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来照(43/93号),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谨确认澳大利亚政府接受上述安排。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印)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于堪培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001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下列四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178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三、《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4日20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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