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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5:44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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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东向发展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黄山新城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内外个人、法人和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向新城区引荐市外资金300万元以上,按本办法由新城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二、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不作为引荐人。引荐人由新城区管委会和投资者共同确认。
三、引进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对引荐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00—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000—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奖励引荐人。
四、引进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3‰奖励引荐人。
五、引进其它类型项目,项目竣工开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人。
六、引荐人申请奖励应填写《黄山新城区引荐外来投资奖励申请表》,报黄山新城区管委会,由新城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奖励的引荐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实际投资额。
七、黄山新城区管委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标准兑现奖励,奖金以人民币支付。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八、本办法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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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鉴于当前乡村生活区中工业噪声污染源扰民纠纷和投诉有所增加,地方环保部门在处理时对适用的环境标准不尽明确,现就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的环境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在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生活区域,其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参照执行1993年发布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1类标准值;在该类区域的工业噪声污染源的噪声排放限值执行1990年发布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I类标准。
在有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标准。


关于填报涉重金属工业企业有关情况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填报涉重金属工业企业有关情况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2009]61号),我部拟在摸清重点防控行业工艺装备水平、清洁生产技术普及情况以及铅、汞、铬、镉、砷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及综合利用现状基础上,组织编制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为此,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涉重金属工业企业有关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池和制革等涉重金属行业的工业企业。

  二、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本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能,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如实填报涉重金属工业企业调研表。

  三、请你们在企业填报基础上,对本辖区内涉重金属工业企业按照所属行业分别进行汇总,填写涉重金属工业企业汇总表,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报送我部(节能司),汇总表电子版连同企业填报的调研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luoxiaoli@miit.gov.cn。

  四、为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我部将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专家对典型企业进行调研,请你们配合做好调研相关工作。

  五、涉重金属工业企业汇总表、涉重金属工业企业调研表电子版请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iit.gov.cn)节能司子网站下载。



附件:1.涉重金属工业企业汇总表
   2.涉重金属工业企业调研表(电子版)
    — 铅冶炼企业
    — 汞冶炼企业
    — 铜冶炼企业
    — 锡冶炼企业
    — 锑冶炼企业
    — 镍冶炼企业
    — 湿法锌冶炼企业
    — 火法锌冶炼企业
    — 氯碱企业
    — 铬盐企业
    — 铅酸蓄电池企业
    — 锌锰与氧化银电池企业
    — 锌锰电池用浆层纸企业
    — 电池用锌粉企业
    — 镉镍电池企业
    — 制革企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联系人:罗晓丽 电话:010-6820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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