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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22:15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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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发改电〔2007〕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城镇居民重要的生活消费品,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资源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保证液化气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做好月度平衡和衔接,努力增加资源供应。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液化气生产、进口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进口、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出厂价格要严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不得擅自提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要综合考虑经营企业液化气进货结构、购进成本变化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销售价格。放开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依法进行干预。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出厂价格的企业,对哄抬价格、层层转手加价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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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整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整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6 ] 1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整治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日

新乡市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整治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管理,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地所有运送建筑材料、物品及建筑垃圾的货运车辆。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车辆轮胎带泥上路和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所管理的全市现有建筑工地名称、地点、责任人名单和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加建筑项目进行续报。市城管部门应当对所有建筑工地设置和使用车辆冲洗设施情况及建筑工地出入口卫生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第五条 市区所有建筑工地应当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采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冲洗场地,硬化土地出入口处地面等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地执行环境与卫生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场地现场环境与卫生严格按标准执行到位。
  遇雨、雪天气,各建筑工地应当加强对出入车辆轮胎的冲洗,确保车辆清洁。
  第六条 对由于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不达标造成车辆轮胎带泥上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管理工地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对车辆违规带泥上路未及时清除污物、污渍的,由市城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与联合执法。对轮胎带泥上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拦截,城管部门负责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6-10-23
执行日期:1986-10-23

  一、关于行业规划的编制、管理

  1、行业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编制中长期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及国家宏观控制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行业规划的建议。规划建议的主要内容应为:本行业概况;大中型企业简况;上期五年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期主要指标、发展规划;需要的资金、能源、动力、原材料等综合平衡意见;存在的主要困难;采取的主要措施。

  2、规划的编制程序。各行业协会,在对市场及行业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之上,汇总编制行业规划,并形成文字材料,邀请有关专家、学才和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论证,修改定稿后,以建议形式、分别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市计委。

  编制行业规划的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计委指导,专项内容征求各主管部门、综合部门意见。

  二、关于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管理

  3、各企业及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重点项目,应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有分歧意见的项目进行复议时,应邀请行业协会参加。

  4、在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论证过程中,行业协会可向有关方面提出咨询。在咨询过程中,申报项目单位、咨询单位都应与行业协会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三、关于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的管理

  5、行业协会要开展全行业产品标准普查,组织贯彻现行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积极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对无标产品,协会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消灭无标生产的意见。

  6、各行业协会,接受委托,组织起草产品标准。负责对产品标准进行预审和复查,报标计量局核准后发布。

  7、各行业协会要参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召开质量信息发布会,督促和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组织行业标准化整顿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经行业协会认可后,标准计量局方可发放合格证书。同行业质量评比、优质产品的申报,也必须先由行业协会提出审议意见。

  8、服务性行业协会,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起草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经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可作为推荐性标准,在全市服务行业施行。

  四、关于经济联合的管理

  9、各行业协会,在行业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本行业的生产发展、行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地区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负责搞好本行业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等可行性论证。各部门在审批联合项目时,须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10、经济联合体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行业协会有权协调,联合各方应尊重协会协调意见。协调无效,报各主管部门处理。

  五、关于物价管理

  11、对于由国家直接管理的产品价格,行业协会负责组织企业之间交流产品成本、价格资料,研究本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和合理比价关系,提出作价意见,及时提供价格审批部门参考。

  12、对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按规定的品种和浮动幅度,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和外地的市场信息,及时组织交流,指导企业订价。

  13、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权限,协会可以协助企业制订新产品试销价格。对专业化协作产品,按照规定,可以协助企业或企业之间制订内部和协作价格。同时积极参与各类市场的价格监督工作,根据市场上出现的问题,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建议。

  14、对国家定价以外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协会可组织同行,议定具体质量标准和价格并公布执行。协会有权组织同行评议并提出各企业等级的建议。

  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

  15、凡申请开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该行业的行业协会,对行业布局、生产品种和生产条件等进行审议,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16、各行业协会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法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业企业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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