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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58:54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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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9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省信息产业厅 省财政厅
  (2004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省政府设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多方面资金,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及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成立省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议专项经费资助的重大项目;
  (四)协调解决专项经费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信息产业厅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预算;
  (三)依据资助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下达项目资助经费;
  (四)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具体负责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有关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研究提出专项经费年度资助重点和资助项目指南,统一受理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对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与省财政厅共同提出资助项目经费安排的建议,编制下达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计划;
  (五)负责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及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合同签订、资助项目监理、验收、统计,并向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完成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经费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主要资助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重大项目或工程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业化条件好,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点项目;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群;
  (三)信息化应用条件好,对产业有一定的带动性,有利于产业发展;
  (四)资助项目的承担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优先资助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项目和地方资助项目,促进产业化。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资助项目和业主的不同特点,专项经费的资助方式主要分为拨款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基础性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资助项目总投资的50%。
  贷款贴息。采用半贴或全贴的方式。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生产过程的资助项目。根据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由省信息产业厅发布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专项经费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资助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资助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建立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由省信息产业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资助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经费安排建议。经省信息产业厅网站公示一周后,报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资助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后,由省信息产业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资助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资助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定期向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报送资助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了解当地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资助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向省信息产业厅及时报告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其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国库资金拨付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专家评审、跟踪、验收及相关资料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金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1%。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专项经费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助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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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83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规定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人均居住面积小、环境脏乱差,且集中成片的非成套房屋居住区。
 第四条 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保护合法房产权益,取缔不正当得利,公开公正补偿,维护公平和谐。
 第五条 城中村、棚户区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基准价与房屋重置成新价分离补偿的方式,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作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与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
 第七条 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占有院落的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等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院落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
 本款所称院落面积,是指测量机构根据院落现状测定的实际面积。
 本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考价,结合拆迁房屋所处区域、环境、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价格。该价格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布。
 本款所称容积率调节系数,是指根据房屋实际容积率和国家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数值。该系数须由3家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法定方式评估测算,结果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建筑物重置价×(1+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
 本款所称建筑物重置价,依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层高调节率,依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成新率,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和实际使用保养情况,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综合确定。
 本款所称建筑面积,是指2层及以下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凡取得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合法手续的,返迁安置面积按批准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的公用通道、巷道和道路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或抢占、多占宅基地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2层以上(不含2层)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同一院落居住多户的,分户院落面积依据遗嘱、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凭证确定;没有法律效力文件凭证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分户房屋面积实占院落总面积的比例划分确定。
 第十四条 已划分新庄基地后,老庄基地按规定应退还而未退还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补偿一院。
 第十五条 房屋和宅基地存在争议纠纷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国有单位房屋和成套单元住宅楼的拆迁补偿,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卫生部


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1982年5月14日,卫生部

麻风病临床治愈,根据临床症状、细菌检查及病理检查三方面的结果综合判定。现将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规定如下:
一、瘤型(LL)、界线类偏瘤型(BL)和中间界线类(BB)麻风
1.临床症状:
①活动性皮损完全消失,或仅残留有皮肤萎缩、色素改变、瘢痕、闭汗、脱毛等后遗症者。
②最近一年内周围神经干无压痛或仅残留有已固定的感觉障碍、肌肉萎缩、肢体或面部畸形及残废等后遗症。
③最近一年内无麻风反应者(皮肤、眼、神经)。
2.细菌检查:
治疗期内查菌阴转后,每3个月查菌一次,连续1年内检查结果阴性者。如果中间出现阳性结果,则必须重新开始计算。取材部位不得少于六处(耳垂、眶上、颧部、下颌及皮损二处)。研究治疗病例不在此限。
3.病理检查:
①仅见少量非特异性慢性炎症细胞浸润,或仅残留有少量衰退的泡沫细胞浸润者。
②神经小分支内及周围无明显炎症细胞浸润。
③抗酸染色查菌结果阴性。
二、结核样型(TT)和界线类偏结核样型(BT)
1.临床症状:同瘤型麻风临床标准。
2.细菌检查:治疗前查菌阴性,治疗期内病情稳定判断治愈时查菌一次仍为阴性者。如治疗期查菌阳性,阴转后则每6个月查菌一次,持续阴转12个月。
3.病理检查:
①特异性炎症消失,或仅有少量非特异性慢性炎症细胞浸润。
②神经小分支内及周围无明显炎症细胞浸润。
③抗酸染色查菌结果阴性。
三、未定类
治疗前细菌检查结果阳性者,按瘤型麻风临床治愈标准判定。治疗前细菌检查结果阴性者,按结核样型麻风临床治愈标准判定。
住院或院外治疗达到上述标准者,经治医疗机构应给予临床治愈证明书。
注:麻风病已临床治愈,尚遗留足底溃疡者,应继续进行治疗,但不影响判定临床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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