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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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市民群众,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将原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信箱”和“建言献策信箱”整合为“12345市长信箱”。为促进“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受理范围
1、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
5、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电子邮件,根据《信访条例》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3、坚持政策、法规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公开、高效、便捷、共享、服务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1、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负责“12345市长信箱”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通报、信息呈报及指导、协调、管理的工作。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电子邮件的处理,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目标。未与党政通信内网联通的部门(单位)承办后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给网民,并书面反馈给交办单位。
四、工作要求
1、受理、承办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责任人,认真负责地处理电子邮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依法意识和高效意识,努力提高业务处理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2、对一般电子邮件,承办部门(单位)应在7至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需要调查、协调处理的疑难电子邮件,按照国务院、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并反馈,期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办理过程通过网上或电话告知网民。
3、“12345市长信箱”反馈件由承办部门(单位)的主管或分管领导严格审签,做到正确、及时、规范。原则上能公开的均应公布。
4、网上公布的反馈件,涉及网民个人信息(姓名、家庭住址、网址、电话等)以及政策无明文规定,但予以特殊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公布。涉及过激言词、发泄个人私愤、影响社会稳定以及举报类的信息,一律不予公布。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条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条例
(2007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条 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机关、团体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并在任期的第一年度内完成。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案人提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以下简称条例案),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征集各方面意见,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实际情况,提出部分立法项目变更、调整建议,交由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汇总,拟定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草案。
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征求常务委员会意见,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条例案的提出
第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起草。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了解起草情况,可以参与调查研究、论证和协调。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条例草案形成后,交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再由该机构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第七条 提出条例案,应当同时提出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和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条例案,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初步审议(以下简称初审)。
州人民政府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条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章 条例案的审议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初审
第十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条例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该案交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将其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条例案,常务委员会一般应进行二次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第三次初审;初审意见较为一致,也可一次初审即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初审时,由提案人向会议作说明,并派人列席会议,回答组成人员的提问。除专门委员会自身提出的条例案外,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初审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条例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初审,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初审的,由常务委员会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该条例案终止审议。
第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必要时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第十三条条例草案文本在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之前,可以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条例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条例案发给代表。
第十五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应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代表团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条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条例草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并将审议情况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条例的通过、报批和公布
第二十条 条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获得通过的条例,常务委员会须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批准的条例,常务委员会应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全文刊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该解释与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条例解释要求,交送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拟定条例解释草案,报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条例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可以就条例施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7日 生效日期1993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两国在艺术、文化和娱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艺术、文化和娱乐
1.毛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华;
2.中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毛;
3.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艺术团访毛;
4.毛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艺术团访华;
5.中方于一九九四年春节期间在毛举办中国周,内容包括中国电影节;
6.中方向毛方派遣团体操和舞龙(狮)专家;
7.双方互办工艺品和绘画展览;
8.双方互派文化管理人员和手工艺人考察、访问;
9.双方互换并转用广播电视节目、书刊和其他出版物,两国在大众媒介领域进行合作并派人员互访;
10.双方将探索在文化和娱乐方面进行合作研究的可能性。
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2.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其他事项
1.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2.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穆凯索·丘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