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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25:02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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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办法

(2001年4月2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对全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大代表建议,包括:(1)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代表建议处理的议案;(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4)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落实。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议案组统一整理,分类编号,会后交办。属政府系列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交办,其它机关、组织承办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直接交办。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登记编号,提出交办意见,分管领导审签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会后的一个月内交办;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根据其涉及的内容,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五天内交办。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后十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因故不办或者自行转给其他单位。

第七条 代表建议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办理。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如双方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主办单位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协调办理。

第八条 交办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进度,督促落实。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应加强同提建议代表的联系,采取走访、座谈、邀请代表参加会议、现场察看等形式,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承办工作。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或创造条件能够解决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本年度办理不了的,要作出规划,可在下年度继续办理,并向代表通报办理的进展情况;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办复完毕。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五个月内确实无法办毕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和提出建议的代表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交办后的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书面答复要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审签,以本单位正式函件形式答复代表。

市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直局以上部门进行答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分别答复联名的代表;对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后答复。

书面答复在主送提建议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寄发办理答复件时,应同时附送《征询意见表》,由代表对办理结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填写自己的意见,分别反馈给承办单位,同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限期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建议和需要较长时间分步解决的建议要抓好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积极办理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有关办理事宜。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抽查,必要时,也可组织代表进行评议。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好评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重大损失和代表强烈不满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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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岂能说变就变
作者:崔征 李艳娜
来源于: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
http://www.cgpi.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10月21日

2005年10月19日,原告哈尔滨成峰亿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峰亿通公司)在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陈科律师的代理下,将牡丹江大学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成峰亿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壹佰零捌万肆仟叁佰伍拾伍元捌角整(1084355.80元)。当天,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据了解,这是黑龙江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
大学为何被推上被告席
原告成峰亿通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计算机数据存储安全的应用及开发,通过数年的应用实施及其技术研究,总结出一整套全方位立体防毒解决方案,先后为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黑龙江省保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信息产业局等国家机关提供了优质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广泛好评。
2005年8月10日, 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牡丹江大学的委托,对招标编号:MDJGP2005—0070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原告在牡丹江政府采购网上看到招标采购信息后,即去购买了标书。按照标书的要求,原告认真地制作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同年9月7 日,在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主持下,招标编号:MDJGP2005-0070的所有投标文件准时开标。结果显示,原告在采购项目计算机(一包)、服务器(二包)、投影仪(三包)分别以中标价1,964,184元、277,430元、 356,575元的价格中标。当天,牡丹江市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公证人员当场宣读了公证书、中标结果合法有效等相关内容。次日,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将中标信息在刊登在牡丹江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权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两天后,即9月9 日,原告与采购人就中标货物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金额为2,598,189元,分别于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1月30日各结算百分之五十。该政府采购合同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原、被告双方所签的政府采购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成峰亿通公司积极地去组织货源,开始履行合同。同年9月23日,原告与哈尔滨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435台计算机、总货款壹佰玖拾肆万贰仟贰佰柒拾元的合同,双方约定:买方中途擅自退货的应承担退货部分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同年9月27日,原告与哈尔滨尔滨速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计算机、投影器械等配件的购买合同,总货款贰拾柒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双方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是每日千分之五,合同签订之日买方即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原告前述先后分别与两家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均自签订之日生效。
2005年9月30日,牡丹江大学未与成峰亿通公司进行任何协商,就将前述原告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分别与牡丹江世纪万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牡丹江博远电脑经销有限公司签订,将先前的供应商也就是原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变更。之后,二十余天时间里,牡丹江大学再没有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也无任何书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书给原告。正当原告准备按政府采购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牡丹江大学供货并提供相应服务时,才获悉被告已经不再需要政府采购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被告违约缘于财政局
2005年9月29日,也就是今年的国庆节前夕,牡丹江市财政局突然向原告下达牡财行罚告字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主要内容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牡丹江市财政局组成了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特聘法律顾问、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前述公开招标项目进行了调查,认为原告与牡丹江邮政电子网络工程处存在着恶意串标行为,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原告在前述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行为,遂作出如下的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政府采购合同,处中标总金额的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收缴两项合计45,981元。如对该处罚有异议,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处罚决定的内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2005年9月30日,牡丹江市财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当天重新招标,同一天,采购人牡丹江大学与牡丹江世纪万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博远电脑经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截止起诉之日,牡丹江市财政局再无任何书面的、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成峰亿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已经开始生效。
原告将采购人牡丹江大学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也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向行政主体所在地的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牡丹江市财政局推上了被告席。
损失惨重 京城求救
眼巴巴地看着一连串追偿合同违约场景接踵而至,原告成峰亿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春成董事长在束手无策、非常无奈的情况下,慕名专程来到北京,向多年从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求助。当天,谷律师即为其拨开了迷雾。
谷辽海律师说,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中止或终止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自采、供双方正式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生效。合同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只能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无相应的权力。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谷辽海律师接着说,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谷律师指出了具体理由:其一,串标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共同的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行为人的共同行为。财政局仅仅以另一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原告存在着相同之处,就认定原告存在着串标,显然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其二,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就排除了财政部门的行政主管,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财政局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只是针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缔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才有权主管。其三,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无效。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行政主体有权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处罚权,被告援引财政部的相关条款,对原告进行处罚显然是违反了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其四,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必须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权力,比如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程序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出来。
最后,谷辽海律师告诉记者,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依法受到保护。由于被告的擅自变更合同的违法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自从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两个多月以来,原告聘请多位员工制作投标文件,多位高级管理人员无数次地来回在两个城市奔波,前后支付交通住宿费、员工酬金、电话、办公等各项费用合计164046.80元;为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原告第一个签订的合同所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是388454元,第二个合同已经损失货款81855元;如果能够如期地履行所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告至少可以获得预期利润45万元;前述四项合计1084355.80元为原告因被告的行为所致的损害事实。为此,原告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民事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信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一、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隆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中国生物工程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中兴荣华实业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中兴益华贸易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长春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1)长春天通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2)长春中兴实业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6.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蚌埠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7.中信兴业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中信兴业海南三亚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
8.北京中信信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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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经贸公司 大连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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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通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四、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五、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2.中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3.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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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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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房地产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七、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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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信化工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化工公司上海经营部 上海市浦东区
九、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上海申信贸易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天津港保税区津信达贸易公司 天津市保税区
十、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大连沙和口区
2.沈阳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3.哈尔滨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哈尔滨道里区
4.威海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威海市开发区
5.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6.北京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北京华美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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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二、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汽车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西港区
十三、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四、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1)大亚湾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大亚湾国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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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亚湾国安建筑材料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北京国安电器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长沙南方实业公司 长沙市人民路
(2)北京国联科技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国安电气武汉公司 武汉市武昌路
(4)天津国安电器公司 天津安山西道
(5)北京国安电器公司中原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辽宁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
(8)北京国安仪器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国安电器(张家港)置业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3.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西北海市
(1)北海中信国安经济开发公司 广西北海市
4.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国安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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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亚湾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国安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国安园林建设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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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京国安国际足球发展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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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安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国安静赏轩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明州食府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五、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天津信威工贸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
2.海南津信实业贸易发展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3.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贸易部 天津开发区
4.江苏津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十六、中信上海集团 上海市徐汇区
1.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2)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
十七、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江苏代表处 江苏省南京市
3.中信宁波集团公司舟山代表处 浙江省舟山市
4.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南京信康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6.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杭州代表处 浙江省杭州市
7.烟台开发区信易贸易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8.中信宁波集团公司烟台代表处 山东省烟台市
9.宁波信宁工程监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0.宁波中建工程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1.中信宁波房地产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2.奉化市溪口中信花园酒店 浙江省奉化市
13.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 浙江省宁波市
14.宁波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十八、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绛县
1.国营五四一电厂 山西省绛县
2.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
3.国营晋南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4.国营华晋铸造厂 山西省绛县
5.国营红山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6.国营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翼城
7.国营燎原仪器厂 山西省闻喜
8.国营汾水机械厂 山西省闻喜
9.中信机电公司供销公司 山西省闻喜
10.中信机电公司铁路运输公司 山西省绛县
11.中信机电制造公司工贸公司 山西省闻喜
12.中信机电公司科研设计院 山西省闻喜
13.中信机电公司信昌公司 山西省闻喜
14.中信机电公司浙江公司 浙江省杭州
15.中信机电公司海门公司 河北秦皇岛
16.中信机电公司山口公司 江苏连云港

十九、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1.中信大榭房地产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2.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贸易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3.宁波大榭开发区工程建设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4.宁波大榭开发区通信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二十、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洛阳建设路
1.洛阳矿山工程机械设计研究院 河南洛阳建设路
二十一、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州中山一路
1.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广州中山一路
2.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广州中山一路
3.中信揭阳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
4.中信东莞发展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5.中信华美龙岗公司 深圳市保安区
6.中信华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 汕头金砂东路
二十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
二十三、北京国际大厦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四、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五、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六、中信深圳公司 深圳市
二十七、中信(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秦皇岛市
二十八、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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